FATCA需申报账户
在FATCA政府间协议模式一下,由于是双边对等的信息交换,因此FATCA下的需申报账户包括美国需申报账户和伙伴国需申报账户两类。
(一)伙伴国需申报账户
伙伴国需申报账户是指由美国金融机构管理的以下账户[47]:
1.FATCA伙伴国个人居民持有的,在任何一个公历年度所得利息超过10美元的存款账户;
2.FATCA伙伴国税收居民(包括机构居民)持有的除存款账户以外的其他金融账户,且在该金融账户下有来源于美国的并且依据美国税法规定[48]应申报的收入。
(二)美国需申报账户
美国需申报账户是指FATCA伙伴国金融机构管理的以下两类金融账户:一类是特定美国人(Specified US Person)持有的金融账户;另一类是由非美国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且该非美国机构有一个或者多个实际控制人是特定美国人。
在FATCA政府间协议有关账户尽职调查的程序规定中还进一步明确,以下账户持有人持有的账户不属于需申报账户:
1.特定美国人以外的其他美国人持有的账户;
2.伙伴国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已经与美国签订FATCA政府间协议的伙伴国[49]的金融机构;
3.参与外国金融机构(Participating FFI)[50],视同合规外国金融机构或者豁免受益所有人;
4.积极外国非金融机构;
5.实际控制人不是特定美国人的消极外国非金融机构。
其中,特定美国人是指美国公民(包括美国护照持有者)、美国居民个人(包括绿卡持有者或者在美国长期逗留的个人)、依据美国法律成立的合伙或者公司、受美国法院管辖且由美国人实际控制的信托等。但是不包括以下个人或者机构:(https://www.daowen.com)
1.股票在经认可的证券交易市场经常性交易的公司;
2.与前一项所规定的公司处在美国税法规定[51]的“相同关联公司集团”中的其他成员公司(类似于CRS下上市公司的关联公司);
3.美国政府或者其完全持有的其他部门或者机构;
4.美国各州、美属海外领地,或者其所属行政区,或者其完全持有的其他部门或者机构;
5.美国税法规定的享受免税的机构或个人退休金计划[52];
6.美国税法规定的银行[53];
7.美国税法规定的不动产投资信托[54];
8.美国税法规定的受监管的投资公司[55]或美国投资公司法规定的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的机构[56];
9.美国税法规定的共同信托基金[57];
10.美国税法规定的享受免税待遇的信托[58];
11依据美国联邦法律或者州法律登记注册的证券、大宗商品或金融衍生品(包括明目本金合约、期货、远期合约或者期权)交易商;
12.美国税法规定的经纪商[59];
13.美国税法规定的相关计划下的免税信托[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