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机构账户的豁免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存量机构账户的豁免

FATCA和CRS对于存量机构账户规定了一样的豁免门槛,即存量机构账户在新旧账户的时间界点,其余额或者价值不超过25万美元的可以豁免进行尽职调查,但是此后任何年度末该账户余额或者价值超过100万美元(FATCA下)或者25万美元(CRS下)的除外。[7]

例3-2-3

董先生是中国税收居民。董先生2012年在开曼群岛设立ABC公司,且为AB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ABC公司主要用来持有董先生的个人海外存款,在开曼群岛当地一家银行持有存款账户,且该银行选择适用所有CRS下的豁免门槛规定。ABC公司不受到其他任何金融机构的专业管理,在CRS下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

2015年12月31日ABC公司的存款账户余额为24万美元。

2016年6月30日ABC公司的存款账户余额为200万美元。(https://www.daowen.com)

2016年12月31日ABC公司的存款账户约为23万美元。

那么在CRS下,作为存量机构账户,由于ABC公司的存款账户余额在2015年12月31日没有超过25万美元的门槛规定,因此该账户不需要进行尽职调查,可以享受豁免,因此不在2016年度开曼银行的CRS申报范围内。

尽管在2016年年中ABC公司的存款账户余额有超过25万美元,但是在2016年12月31日ABC公司的存款账户余额没有超过25万美元,开曼银行仍不需要对该账户进行尽职调查,因此也不在2017年度开曼银行的CRS申报范围内。

也就是说在2016年之后的每一个年度末,该ABC存款账户的余额不超过25万美元,那么该账户永远都可以不被申报。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