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个人账户的豁免
(一)FATCA下的规定
FATCA下,下列存量个人账户可以豁免进行尽职调查:
1.任何账户余额或者价值不超过5万美元的存款账户。金融机构在申报期末(即年末)对识别账户年度末的余额或价值时,如果存款账户的余额或价值不超过5万美元,那么该账户可以豁免进行尽职调查和申报。但是,金融机构需要对该类账户进行年度确认,一旦账户余额或价值超过5万美元且账户持有人属于特定美国人,那么该账户即需要被申报。
例3-2-1
王小姐是美国税收居民,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某银行持有一个存款账户。该存款账户2014年6月30日的账户余额是10万美元,那么王小姐的账户由于超过了“门槛”,则无法享受豁免规定,其账户信息需要被尽职调查和申报。
但是在2015年12月31日时,该存款账户的余额只有2万美元,没有超过“门槛”,那么该账户则可以排除在2015年度申报范围之外。
2.在FATCA伙伴国存量账户截止日期(通常为2014年6月30日),账户余额或价值不超过5万美元的存量个人账户(包括存款、托管等不同账户类型),但是该账户余额或价值在此后任何年度末超过100万美元成为高价值账户的除外。(https://www.daowen.com)
例3-2-2
王小姐是美国税收居民,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某银行持有一个存款账户,该存款账户2014年6月30日的账户余额是3万美元,由于该余额数没有超过“门槛”,因此该银行不需要将该账户信息包含在2014年度申报范围内。
但是在2015年12月31日时,该账户的余额达到200万美元。此时,银行应当将该账户当成存量个人高价值账户处理,并适用本章第一节中所讨论的相关合规程序识别该账户是否需要申报。
3.在FATCA伙伴国存量账户截止日期(通常为2014年6月30日),账户余额或价值不超过25万美元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的存量个人账户,但是该账户余额或价值在此后任何年度末超过100万美元成为高价值账户的除外。
(二)CRS下的规定
CRS下对于存量个人账户没有豁免门槛的规定,所有的存量个人账户都需要被尽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