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居民所在国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税收居民所在国

(一)FATCA下的要求

在FATCA下,伙伴国金融机构只需要识别特定美国人持有的账户并申报其信息,因此并不涉及税收居民所在国信息申报的问题。

(二)CRS下的要求

在CRS下,由于是多边信息交换机制,信息提供国政府只有收集了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民国身份信息才可以进一步将信息交换到相应的国家。对于同时构成不同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情形,其账户信息应当分别交换到不同的国家。(https://www.daowen.com)

(三)CRS下的“更广泛方式”(Wider Approach)

在CRS下,经合组织在《CRS文本释义》附件5中规定了所谓的“更广泛方式”(Wider Approach)的申报措施,即各CRS实施国家可以根据本国实际,要求金融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账户持有人是属于境外税收居民(包括同时构成境内和境外居民的情形),不论该税收居民所在国是否已经与其签订有关CRS下信息交换的协定并且协议被“激活”(参见本书第三章第二节内容)并被列为“需申报国”,金融机构都可以先收集该国税收居民持有的金融账户信息,待日后该国被列为“需申报国”时便可直接将信息进行报送,而不需要重新对此类账户进行尽职调查,以减轻金融机构的合规负担。

当然有的CRS实施国会根据本国的情况将“更广泛方式”进行变通处理,例如中国,根据中国版CRS法规要求,中国的金融机构不仅应当按照“更广泛方式”收集“非居民”持有的账户信息,并且还需要将这些信息全部上报给中国政府,而无需等日后中国政府公布所谓的“需申报国名单”。在收到金融机构申报的所有非居民的账户信息之后,中国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与外国政府开展信息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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