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国家、地区和主要离岸金融中心的规定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其本国的个人信息保密法律不同,在FATCA和CRS下对于金融机构的信息申报告知义务也有不同。目前,所有的FATCA伙伴国和CRS实施国中,只有少数国家对金融机构的此类义务做了规定,本书就相关国家、地区和主要离岸金融中心的规定做简要梳理和说明。
(一)中国
中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根据中国政府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第4条第2款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向账户持有人充分说明本机构需要履行的信息收集和报送义务。那么也就是说,金融机构不会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和申报账户信息。
但是对于金融机构如何履行告知义务,以及履行告知义务的时限,中国的CRS法规并没有明确。
(二)中国香港地区
根据中国香港地区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的《自动交换财务账户信息资料常见问题》第20个问题的说明,金融机构必须遵守《个人数据(隐私)条例》的规定,应当告知账户持有人,其所收集的个人信息可能会用作CRS下的信息交换,并且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相关个人信息准确和安全。
账户持有人有权要求查阅和更正相关个人数据信息。如果账户持有人拒绝允许金融机构将其个人数据用作CRS下的账户信息交换,金融机构应当考虑关闭该账户。
但是对于金融机构如何履行告知义务,以及履行告知义务的时限,中国香港地区本地的CRS法规并没有明确。
(三)新加坡
根据新加坡税务局2016年12月7日发布的《CRS问与答》第F3项规定,新加坡的CRS实施法规并没有要求金融机构在申报相关金融账户之前必须告知账户持有人的义务。但是金融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做出是否告知账户持有人的决定。
例4-6-1
王女士是中国税收居民,2×19年,王女士在新加坡某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该存款账户2×19年年底的账户余额为120万美元。那么新加坡银行在2×20年申报王女士的账户到新加坡税务局之前并不需要通知账户持有人王女士,王女士也对该账户下哪些信息被申报,是否被申报以及是否被交换到中国税务机关并不知情。
(四)瑞士
根据瑞士CRS法规(“Bundesgesetz ueber den internationalen authomatischen Infomrationsaustausch in Steuersachen(AIAG)”)第14条规定,瑞士金融机构应当在识别出需申报账户后次年的1月31日之前告知账户持有人和实际控制人以下信息:
1.管理该账户的金融机构在CRS下的金融机构身份;
2.信息申报适用的条约或者协定以及相关的内容;
3.相关信息交换的目的国;
4.相关被交换信息的用途;
5.账户持有人在瑞士数据保护法和CRS法规下的相关权利。
实践中,瑞士金融机构按照瑞士联邦税务局发布的统一格式文件履行上述账户持有人告知义务。
例4-6-2
王女士是中国税收居民,2×19年,王女士在瑞士某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该存款账户2×19年年底的账户余额为120万美元。那么瑞士银行需要在2×20年1月31日之前按照瑞士联邦税务局发布的统一格式文档,通知王女士,该银行作为CRS下的需申报存款机构,会依据有关CRS的法规将王女士的信息申报给瑞士税务局,相关信息随后被交换给中国税务机关,用作本地的税收征管,同时也会告知王女士其享受的相关权利。
(五)列支敦士登
根据列支敦士登CRS法规(“Gesetz ueber den internationalen automatischen Informationaustausch in Steuersachen”)第10条的规定,列支敦士登金融机构应当在识别出需申报账户后次年的3月31日之前告知账户持有人和实际控制人以下信息:
1.作为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CRS下的职责;
2.信息申报所使用的条款或者协议以及相关内容;
3.相关信息交换的目的国;
4.被交换的信息内容;
5.相关被交换信息的用途;
6.账户持有人在列支敦士登数据保护法和CRS法规下的相关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列支敦士登的金融机构需要将“被交换的信息内容”告知到账户持有人,也就是说账户持有人会知道其哪些信息将会被交换到哪些国家。对不履行该告知义务的金融机构,将面临最高2万瑞郎(约合14万元人民币)的罚款[16]。
(六)卢森堡
根据卢森堡CRS法规(Recueil de legislation,A-no.244,24 decembre 2015)第5条第4款规定,金融机构应该在相关需申报账户的信息被申报前向个人账户持有人和实际控制人尽到告知义务,且该告知信息应当包括交换目的国的名称。具体来说,卢森堡金融机构应当将以下信息告知个人账户持有人:
1.该金融机构将依据法律规定处理(申报)有关该个人的私人账户信息;
2.个人账户信息将被用来满足金融机构在CRS法规下的合规要求;
3.金融机构收集的有关个人的账户信息将会被申报给卢森堡税务机关,并且卢森堡税务机关会进一步将信息交换给相对应的国家;
4.对于金融机构依照法律强制要求向账户持有人提出的问题,若账户持有人不回复,其将承担的不利后果;
5.账户持有人有权获得被申报的账户信息,并且对此做相应的修正。
(七)英国(https://www.daowen.com)
根据英国FATCA和CRS法规《国际税务合规条例2015》第10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个人账户被识别为需申报账户后次年1月31日之前告知该需申报个人或者特定美国人:与其相关的账户信息可能会被申报给英国政府,并且依据相关国际协议交换给其他国家。
此外,英国税务和海关总署(HMRC)在FATCA和CRS的《实施指引》[17]中还具体规定了有关金融机构告知账户持有人义务的形式和要求。
(八)加拿大
加拿大的CRS法规和实施指引中并没有规定有关金融机构告知账户持有人的义务内容,但是根据加拿大税务局在其官网公布的《CRS问与答》第10问[18]的解释,加拿大税务局并不要求加拿大的金融机构履行有关账户持有人信息申报的告知义务。但是如果账户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告知账户持有人其个人信息是否已经被申报。
例4-6-3
董先生是中国税收居民。董先生在加拿大温哥华某资产管理公司(假设构成托管机构)持有一个托管账户。按照CRS的规定,该资产管理公司会将董先生持有的该托管账户的信息申报给加拿大税务局,而后交换给中国税务机关。
根据加拿大本国的CRS法规,该资产管理公司没有义务告知董先生有关其账户信息被申报和交换的情况。但是董先生可以有权向银行确认,其持有的该托管账户之相关信息是否已经被申报。
(九)根西岛
与英国的规定类似,根西岛本地CRS法规确定了金融机构告知账户持有人的义务。根据根西岛《所得税(统一报告标准)条例2015》第6条规定,金融机构至少应当在个人账户被申报之前的30日告知账户持有人,其相关账户信息将会按照根西岛法律申报给根西岛政府,然后依据相关国际协议交换给其他国家政府。
例4-6-4
王小姐是中国税收居民。王小姐2×19年在根西岛设立一个私人信托,王小姐自己是该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信托的受托人为根西岛一家持牌信托公司。假设该信托在CRS下属于投资机构,那么王小姐作为该信托的委托人,属于需申报账户持有人,根西岛信托公司应当收集王小姐的信息并且将其申报给根西岛政府。如果信托公司申报王小姐账户信息的日期是2×20年4月30日,那么信托公司应当在2×20年3月30日之前向王小姐尽到告知义务。
(十)泽西岛
泽西岛的CRS法律和实施指引没有对金融机构的账户持有人告知义务做出规定。
(十一)马恩岛
与英国和根西岛的规定类似,马恩岛本地CRS法规确定了金融机构告知账户持有人的义务。根据马恩岛《所得税(统一报告标准)条例2015》第9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告知个人账户持有人,其相关账户信息将会在CRS下被申报给马恩岛政府,并交换给其他国家政府。
但是马恩岛CRS法规对于具体的告知时限要求和方式没有做明确规定。
(十二)英属维尔京群岛
英属维尔京群岛的CRS法律和实施指引没有对金融机构的账户持有人告知义务做出规定。
(十三)开曼群岛
开曼群岛的CRS法律和实施指引没有对金融机构的账户持有人告知义务做出规定。
【注释】
[1]本章主要参见FATCA政府间协议模式一(范本)第2条规定和经合组织《CRS文本》第一部分以及《CRS文本释义》第一部分的解释规定。
[2]例如在印度,金融机构还需要申报个人的性别信息等。
[3]参见经合组织官网:http://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tax-identification-numbers/#d.en.347759,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9月17日。
[4]参见经合组织《CRS文本释义》第1节第31段规定。
[5]具体可参见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公布的规定:http://www.chinatax.gov.cn/download/ssxxjhzt/1.pdf,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9月17日。
[6]可参见英国税务和海关总署(HMRC)发布的《国际信息交换手册》第IEIM402080项规定。
[7]参见中国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法人机构识别编码系统网站:http://www.leichina.org/cei/index.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9月17日。
[8]此处不考虑申报期内偿还贷款的情形,如果相关贷款在申报期内得到了偿还,那么应当以申报期末的债务本金额为债权权益的余额或价值。
[9]参见美国FATCA政府间协议(模式一)(范本)附件一第I(B)项规定和经合组织《CRS文本释义》第2节第2~3段规定。
[10]需要注意的是,账户停止申报与账户关闭的处理存在区别。账户停止申报的当期该账户不需要申报,但是账户关闭的当期,该账户仍需要被申报(见本节第二点讨论)。
[11]此处AIT为美国在台协会英文名称的首字母缩写。
[12]可参见经合组织发布的《OECD税收协定范本注释》第361页第13段规定。http://www.oecd.org/berlin/publikationen/43324465.pdf,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11月11日。
[13]可参见经合组织《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释义》第225段规定。
[14]参见新加坡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告:https://www.iras.gov.sg/IRASHome/Quick-Links/Intemational-Tax/How-account-holders-of-FIs-will-be-affected/,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11月11日。
[15]参见经合组织《CRS文本释义》第1节第2段规定。
[16]参见列支敦士登CRS法规第28条第C项规定。
[17]参见英国FATCA和CRS《实施指引》第402510项规定。
[18]参见加拿大税务局网站https://www.canada.ca/en/revenue-agency/programs/about-canadarevenue-agency-cra/federal-government-budgets/budget-2016-growing-middle-class/commonreporting-standard.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