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FATCA和CRS下信托的信息披露
信托作为一种法律安排,在FATCA和CRS下属于机构的范畴,根据其不同的业务活动和资产的持有情况,信托可能被分类成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包括消极非金融机构和积极非金融机构)。对于构成金融机构的信托,在FATCA和CRS下需要完成相关尽职调查和信息申报的义务,而对于构成非金融机构机构的信托,其在其他金融机构持有的账户也涉及被识别和申报的问题。
由于信托法律形式的独特性,FATCA和CRS下对于信托类机构的账户持有人和实际控制人的识别和申报与其他类机构的处理有很大的区别。在FATCA下,政府间协议和美国财政部FATCA实施条例对于信托的合规与申报问题并没有做出特别的规定,因此实践中金融机构合规的主要法律依据就是各FATCA伙伴国政府根据其本国的信托法律实践制定的FATCA实施法规。在CRS下,经合组织CRS文件,尤其是《CRS实施手册》对于信托的合规和信息申报问题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各国基本参照经合组织文件中的规则并结合本国信托法规来制定信托的CRS合规义务。(https://www.daowen.com)
本章着重讨论相关离岸金融中心在FATCA和CRS下对于信托合规的法律和实践,同时着重就CRS下经合组织对于信托的尽职调查和信息申报问题做具体分析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