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

第六节 行政复议法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复议不仅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进行监督的重要方式,而且是一种对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的行政救济方法。

行政复议法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律。

二、行政复议的原则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是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不同的复议决定。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合法原则是其他原则的基础。

二是公正、公开原则。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复议机关在程序上必须平等对待争议的各方当事人,平等地适用法律,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公开原则,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其结果都要公开,复议参加人有获得相关情报资料的权利。

三是及时、便民原则。及时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受理复议申请、审查复议、作出复议决定,不得拖延。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工作中,应当采取方便申请人进行复议的方式方法,以确保复议申请人耗费最少的时间、财力和精力来解决问题。

三、行政复议范围

(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二)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的规定,下列事项不能提起行政复议:(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行政复议的程序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和执行五个阶段。

(一)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是:一是申请人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是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是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四是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五是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二)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和相应的处理方式;对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受理;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三)审理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不按照此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可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四)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复议机关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以下种类的决定:(1)维持决定;(2)限期履行决定;(3)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4)赔偿决定。

(五)执行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2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其有关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以案释法

行政执法应当按照合法、合理的原则进行

【案情回放】

申请人:郭某某。被申请人:某乡人民政府。2021年3月29日,某乡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载明郭某某未经批准在某路南占地建房、搭建临建房,限郭某某于4月4日前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4月20日,该乡人民政府对郭某某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强制拆除。郭某某不服,于2021年7月2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限期拆除通知书》,并确认此次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复议机关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8条第1款第(4)项“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的规定,同时综合考虑申请人案涉建筑物、构筑物已被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请求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某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案例评析】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按照合法、合理的原则进行,如果仅是制作了通知书、催告书等执法文书,但并未以法定方式送达行政相对人,没有保证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等合法权利,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行政机关承担。本案中,某乡人民政府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没有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同时鉴于该行政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性,其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依法确认违法。复议机关的确认违法决定,一方面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其他行政机关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及引导作用,同时捍卫了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