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

第四节 行政处罚法

一、行政处罚法概述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制定行政处罚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2017年进行了两次修正,2021年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原则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二是公正、公开原则。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是申诉和赔偿原则。行政处罚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五是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六是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1)警告、通报批评;(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5)行政拘留;(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章的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1)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2)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3)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4)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5)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21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五、行政处罚的证据

行政处罚法第46条规定,行政处罚的证据包括:(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6)当事人的陈述;(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六、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设置简易程序的目的是提高行政效率,但适用简易程序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二是处罚有法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的具体步骤包括:(1)表明身份。即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2)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处罚的事实、理由及有关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3)给予当事人陈述与申辩的机会。执法人员应当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5)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法第68条规定,依照本法第51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100元以下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行政处罚法第69条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57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以案释法

行政处罚程序要合法

【案情回放】

2020年8月12日,某市食药监的执法人员到张某的食品厂进行食品卫生检查时,发现其工厂加工用具及食品容器有油垢、室内放有变质食品、工作人员操作时未穿戴工作衣帽等违法事实。对此,食药监的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暂扣卫生许可证、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张某当时就认为处罚太重,问道:“凭什么处罚这么重?”执法人员指着张某工厂车间说:“凭什么?你看你的这个车间,脏兮兮的!”执法人员在处罚决定书上签了字,并当场交给张某。

【案例评析】

本案中,食药监的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程序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受的权利。本案中,执法人员未主动告知,在被处罚人张某询问时,仍未说明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违反了法律规定。

第二,从处罚决定上来看,该案不适用当场处罚程序。根据原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违法事实确凿;二是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三是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本案发生的时间在新法实行前,执法人员作出的处罚是暂扣卫生许可证、罚款3000元,并不适用当场处罚程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