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

第五节 行政强制法

一、行政强制概述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大类。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主要有:(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一)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规定

对于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情况,行政机关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不得委托。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强制法。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法第23条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三)冻结

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一)一般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二)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依法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三)代履行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以案释法

支付拆迁费后的强制拆除行为不违法

【案情回放】

2019年11月7日,原告徐某及其父与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签订了《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将原告及其父一户位于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七组的30.34平方米房屋及附属设施予以征收。协议签订后,该街道办事处按照约定向原告徐某支付了搬迁费、临时过渡费等全部补偿款共计400425元。2020年3月5日,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将原告及其父房屋拆除。原告不服,以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不具有房屋拆除的法定职权,其强制拆除行为侵害原告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的房屋拆除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原告在获得对其原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后,其应依约按期搬离,以完成协议约定的腾空房屋的义务。因此,被告后续进行的拆除行为系为完成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的履约行为,该拆除行为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不造成损害。据此,原告关于拆除行为违法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经二审终审判决: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行政机关实施房屋征收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此种情况下,根据征收双方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获得足额补偿后应主动搬离房屋,并将房屋交付征收机关,由征收机关自行组织拆除,此时征收人组织的拆除行为系后续的履行合同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行为,无需进行催告、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程序。二是在征收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征收机关作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决定》,在对被征收人足额补偿并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相关权利后,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对被征收人作出限期搬离房屋的行政决定,如期满仍未自觉搬离的,应履行催告义务。经催告仍未搬离的,方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由有权机关进行执行。就本案而言,原告以签订房屋产权置换协议的方式完成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征收安置补偿,然原告未遵守协议约定主动腾空房屋,此时被告作为征收机关有权按照协议约定自行组织拆除,无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在自行组织房屋拆除过程中,应对被征收人房屋内有关财产尽到合理处置义务,否则对扩大的财产损失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