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科研单位人员考核制度的基本内容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一、国有企业科研单位人员考核制度的基本内容

我国尚未单独出台国有企业科研单位人员考核制度,因此,国有企业科研单位总体上执行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制度的基本规定。现行国有企业科研单位人员考核制度包括一般工作人员考核制度、领导人员考核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制度依据主要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文件。

(一)一般工作人员考核制度

1.考核原则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国有企业科研单位作为事业单位的类型之一,在尚未出台国有企业科研单位人员考核制度之前,遵循事业单位通用的考核原则。

2.考核对象

考核的范围,包括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通常指国有企业有聘用合同、正式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的现有在册在职正式工作人员。

3.考核种类

国有企业一般工作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根据工作任务定期纪实,主管领导负责核查。年度考核一般于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4.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4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管理条例》提出,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结果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国有企业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①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②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③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①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②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③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①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②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③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5.考核方法和程序

考核方法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核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根据工作任务定期纪实,主管领导负责核查。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管理条例》规定,国有企业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不同类型的考核需要使用不同的绩效评价方法。通常情况下,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①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②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③考核组织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④国有企业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⑤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国有企业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将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结合行业特点和国有企业科研单位实际,注意改进方法,简化程序,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和效率,营造宽松的科研环境。

6.考核结果及运用

考核评价的结果使用是发挥激励约束作用的基础。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3~6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人数的10%,最多不超过15%。《管理条例》规定,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①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②职员连续3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③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④工人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聘任技师的优先资格。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①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②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和解聘。③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④对年度考核实行告诫的人员,暂不兑现考核结果,待告诫期满,依据所定等次办理。

《管理条例》明确,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二)领导人员考核制度

2017年,中组部、科技部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暂行办法》。其中,涉及国有企业科研单位领导人员考核的相关内容。

1.考核原则

完善体现国有企业科研单位特点的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推动领导人员树立正确业绩观,勇挑重担、锐意进取、积极作为。

2.考核种类(https://www.daowen.com)

国有企业科研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没有平时考核。

3.考核依据

国有企业科研单位领导人员考核依据考虑到任期目标、国有企业科研单位特点,注重创新、党建与业务考核同步。考核评价应当以任期目标为依据,注重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注意与创新绩效评价工作相衔接。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实行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可以与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重点了解国有企业科研单位党组织履行抓党建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职责范围内党建责任等情况。

4.考核方法和考核程序

推行体现不同类型国有企业科研单位特点的分类考核。根据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等不同类型国有企业科研单位特点,科学合理确定考核评价指标,积极推进分类考核。结合行业特点和国有企业科研单位实际,注意改进方法,简化程序。结合行业特点和国有企业科研单位实际,注意改进方法,简化程序,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和效率,营造宽松的科研环境。

5.考核结果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6.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并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等的重要依据。根据单位类别和实际,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发展相联系。

领导人员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三)绩效考核制度

2006年,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改革要求国有企业实行统一的绩效工资制度,倒逼国有企业内部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提出,健全内部绩效评价机制的要求。

1.考核原则

国有企业科研单位绩效考核遵循分类考核、注重实绩和贡献、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综合评价与抽查评价相结合及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2.考核对象

由于国有企业科研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国有企业科研单位内所有实行绩效工资的人员都是绩效考核的对象。

3.考核内容

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提出,绩效工资的发放,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合理拉开差距;同时,妥善处理单位内部各部门、各类人员之间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绩效工资根据其科学研究工作质量、成果水平以及实际贡献等因素,结合岗位目标和年度考核情况综合确定。管理人员和工人的绩效工资,根据其工作量、管理和服务质量等因素,结合岗位目标和年度考核情况综合确定。

随着我国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国有企业科研单位考核提出新的要求。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改革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评价制度。强化对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研究活动的分类考核。评价重点从研究成果数量转向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和实际贡献。对公益性研究强化国家目标和社会责任评价,定期对公益性研究机构组织第三方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财政支持的重要依据,引导建立公益性研究机构依托国家资源服务行业创新机制。加大对科研工作的绩效激励力度。完善国有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健全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完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制度,强化绩效激励,合理补偿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体现科研人员的创新价值。

4.考核指标

根据科研机构类型、科研项目类型的不同分类设计不同人员的绩效评价指标。2016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提出完善突出创新导向的评价制度。根据不同创新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建立健全科学分类的创新评价制度体系。推进高校和科研院所分类评价,实施绩效评价,把技术转移和科研成果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纳入评价指标,将评价结果作为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提出,科学设立人才评价指标。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把学科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重要学术组织或期刊任职、研发成果原创性、成果转化效益、科技服务满意度等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在对社会公益性研究、应用技术开发等类型科研人才的评价中,SCI(科学引文索引)和核心期刊论文发表数量、论文引用榜单和影响因子排名等仅作为评价参考。引进海外人才要加强对其海外教育和科研经历的调查验证,不把教育、工作背景简单等同于科研水平。注重发挥同行评议机制在人才评价过程中的作用。探索对特殊人才采取特殊评价标准。对承担国防重大工程任务的人才可采用针对性评价措施,对国防科技涉密领域人才评价开辟特殊通道。

完善科研机构评估制度。根据科研机构从事的科研活动类型,分类建立相应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避免简单以高层次人才数量评价国有企业科研单位。建立综合评价与年度抽查评价相结合的中央级国有企业科研单位绩效评价长效机制。

5.考核方法和考核周期

根据不同国有企业科研单位、不同项目类型实行不同的考核方法和差异化的考核周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对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实行同行评价,突出中长期目标导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提出,建立中长期绩效评价制度。以5年为评价周期,对国有企业科研单位开展综合评价,涵盖职责定位、科技产出、创新效益等方面。5年期间,每年按一定比例,聚焦年度绩效完成情况等重点方面,开展年度抽查评价。

6.考核结果的使用

绩效考核结果的使用包括核定绩效工资总额、科技创新政策规划制订、财政拨款、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国家级科技人才推荐、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学科专业设置、研究生和博士后招收、国有企业科研单位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国有企业科研单位人事管理等。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单位主管部门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依据考核结果核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度好、考核优秀的,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地不好、考核较差的,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自主分配。《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提出,加强绩效评价结果与科研管理机制的衔接,充分发挥绩效评价的激励约束作用,在科技创新政策规划制定、财政拨款、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国家级科技人才推荐、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学科专业设置、研究生和博士后招收、国有企业科研单位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国有企业科研单位人事管理、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工作中,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按照程序办理国有企业科研单位编制调整事项时,应参考绩效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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