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国有企业科研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的对策
完善国有企业科研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不可能一蹴而就。结合当前国有企业科研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内容,需要在稳定提高基本工资、加大绩效工资的激励力度、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加大项目绩效激励力度方面进一步完善。
一是稳定提高基本工资。保障基本工资水平正常增长,在对科技人员加大奖励激励力度的同时,进一步丰富科技人员的收入分配方式。实行市场化薪酬制度。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对特定人员采取灵活分配办法。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项目、从事兼职、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并获得合法收入,由相关各方约定报酬、奖励和权益分配。
二是加大绩效工资的激励力度。发挥绩效工资激励作用,逐步提高体现科研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承担政府和社会委托任务等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水平,并建立绩效工资稳定增长机制。统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等创新环节,通过合理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关系,调节科研人员、实验设计与开发人员、辅助人员和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等的收入分配关系,将绩效工资分配向高精尖缺人才倾斜,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https://www.daowen.com)
三是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明确要求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成果转化能力,抢占科技发展战略制高点。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并对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提出了明确要求。通过研发合作、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投资等多种形式,实现科技成果市场价值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分配政策,探索建立科技成果入股、岗位分红权激励等多种分配办法,保障技术成果在分配中的应得份额。鼓励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合理收入,提高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积极探索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知识价值的有效方式。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在实施转化时,应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和完成人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通过合同约定知识产权使用权和转化收益,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逐步提高稿费和版税等付酬标准,以增加科研人员的成果性收入。
四是加大项目绩效激励力度。对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要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对作出突出贡献科研人员和创新团队,要加大项目绩效的奖励力度。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绩效激励费用,将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