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疗适应证与禁忌证
更新于 202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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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疗适应证与禁忌证
1.根治性放疗适应证
①一般情况较好,KPS 评分≥70;②肿瘤局限在一侧胸腔内,无论有无肺门、纵隔淋巴结转移、锁骨上淋巴结转移,放疗计划的正常组织能够在耐受范围内;③无远处转移的证据;④肺、肝、肾、心脏功能无严重损伤。
2.姑息性放疗适应证
①胸腔内肿瘤巨大,照射靶体积较大者,不能够使正常组织在照射耐受范围内而无法达到靶区根治剂量者;②脑转移、骨转移、肾上腺转移等转移病灶的减症治疗;③胸腔积液或心包积液控制后肺部原发病灶照射;④远处转移灶控制后肺部病灶的放疗或减症放疗。(https://www.daowen.com)
3.根治性放疗的相对禁忌证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做根治性放疗:①两肺或全身广泛转移;②癌性胸腔积液、心包或心肌有肿瘤侵犯者;③肿瘤巨大;④严重肺气肿,估计放疗后呼吸功能不能代偿者;⑤伴有严重感染,如肺脓肿等抗感染治疗不能够控制者;⑥肝、肾、心脏功能严重受损,KPS <60者。但上述情况在综合治疗后其禁忌证是相对的。
近年来,NSCLC 的治疗取得了明显的进步,现代放疗技术可以避免正常组织受到高剂量的照射,对于晚期肺癌患者化疗及靶向治疗后病灶控制的患者可以实施局部放疗。
放疗通常采用联合治疗的方式,因分期、治疗目的和患者一般情况的不同,联合方案可选择同步放化疗、序贯放化疗。接受放化疗联合治疗的患者,潜在的毒性反应会增大,特别是放射性食管炎的反应明显增大。建议放疗技术采用三维适形放疗或者调强放疗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