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意识是内在的存在
从形式上看,内在所指的首先就是:存在于其他的东西之中。内在这一本性是就意识领域、体验领域而言的,更确切地说,这是针对把捉的行为、针对反思的行为(而把捉和反思自身则指向着行为、指向着体验)而言的。内在是就这样一种联系而言的:这种联系在体验本身之间、在反思的行为与被反思者之间是可能的。在反思的行为与被反思者即反思中的对象之间,存在着实项的、彼此交融的包含这样一种联系。在此,就体验通过反思而成为了把捉的一种可能的对象而言,内在、交融存在是针对体验而说的。内在不是有关存在者自身的一种着眼于它的存在的规定,而是有关体验或意识领域内部的两种存在者之间的联系的规定。这一联系被描画为实项的彼此交融,但是关于这一交融状态之所是、关于实项属性(Reellität)、关于整个领域中的存在者,这个规定恰好什么也没有道出。在这里获得规定的,只是存在者之间的存在联系,而不是存在本身。所以,胡塞尔关于纯粹意识领域所给出的这第一个存在规定——或是本源的规定或是非本源的规定——就是一个失效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