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意识是在“nulla re indiget ad existendum”(无需存在者也可达到存在...
第三个规定同样把意识描述为绝对的存在,但绝对是在一种新的含义上被理解的。我们可以回溯到关于体验领域的第一个规定即“意识作为内在的存在”,来说明这一新的含义。一方面,所有的体验都是内在地给定的,那么另一方面,所有其他的存在就都是在意识中呈报(sich bekunden)出来的。原则上存在着这样的可能性:体验、意识流的过程连续体具有“一种自我闭合的存在关系”,〔20〕具有一种特定的简明性(Eindeutigkeit),而无需有某种东西事实上对应于在这一体验连续体中所意指的东西;就是说在原则上存在着这样一种可能性:通过一种“对物事世界的消除”,意识本身“在其独有的存在中就成了无所旁借的”〔21〕——我们知道,这是笛卡儿已经提出过的一个思考。
实在的存在可以以其他方式存在或者在根本上就不存在,尽管如此,意识在自身之内还是可以表现出一种闭合的存在关联。这一思考想要说的是:在如下的意义上,意识是绝对的:意识就是存在的条件,基于这个条件,实在属性在根本上才能够呈现。超越的存在总是通过一种显形(Darstellung)而被给出的,确切地讲它正好是作为意向性的对象而显表出来的。
意识,内在地、绝对地被给予的存在,是一切可能的其他存在者在其中构成自身的存在,是其他的存在者在其中才得以原本地“是”其所是的存在。绝对的东西就是这个构成性的存在。一切其他的作为实在的存在都只是在与意识的联系中,就是说相关于意识才是存在的。“这样,关于存在之谈论的通常意义就发生了颠倒。那对我们而言是第一性的存在,依其自身却成了第二性的。就是说,仅仅是在与第一性的存在的‘联系’之中,它才是其所是的东西。”〔22〕第一性的存在是那种必须被当作条件的存在、必须当下在场的存在,唯有如此,实在之物才能够呈报自身。这个第一性的存在具有这种优先地位:它是无需实在性(Realitat)的,相反,实在性倒是有赖于第一性的存在。因此,相对于所有的实在性,一切意识都是绝对的。(https://www.daowen.com)
现在,这一关于“绝对”的规定,就是针对作为构成性的意识所具有的特定的地位而言的;就是说,只要意识是在一种理性观的视野中被看待的,是在追问理性意识中的实在性之可能的证实(Ausweisung)这个意义上被看待的,绝对存在的品格就属于意识。现在,只要我们着眼于意识所可能具有的构成对象的功能而考察意识,那么“绝对的”品格就将属于意识,而在这个意义上,意识就是这样的存在:它自身不再在一个其他的存在者之中达到构成,相反它是自我构成的存在,是构成了一切可能的实在性本身的存在。据此,绝对的存在所指的就是:不依存于它者的存在,确切地讲就是在构成方式上的第一性存在,也就是必定当下在场的存在——借此被意指者在根本上才能够存在。只有当一种意指,即一种意识存在时,在最广泛意义上的被意指者在根本上才能够存在。意识就是那更早先者(Frühere),就是笛卡儿和康德意义上的先天。
所谓“绝对”的意识所表示的是:主体性先于一切客体性的优先地位。这里的第三个规定——绝对的存在——也还不是一种有关存在者之存在本身的规定,毋宁说,这个规定不过是从构成方式上的排序这个角度来把握意识领域,并在这种排序中把一种先于一切客体之物的形式上的“更为早先的存在”(Frühersein)划归给了意识领域。这一对意识的规定和把握,就同时把唯心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提问方式,准确地说是把新康德主义意义上的唯心主义带进了现象学之中。据此,这一存在规定也不是一种源本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