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问题的问题结构
问题所追问的是:“存在意指什么?”存在之意义是问题当中所求问的东西(Erfraget),是在问题中将要达至的东西。这就是说,问题本身所必须去赢得的、有待于通过回答而开揭出来的那个东西,就是存在的意义。我们更仔细地探察,伴随着这一问之所求(Erfragte),那得到追问的又是什么呢?当存在如此被追问时,这就是对那种决定了存在者之为存在者的存在者基本品格的追问。而决定了存在者之为存在者的东西,就是存在者之存在。存在的意义就包含着问之所问(Gefragt)——存在者的存在。在问之所求中包含着问之所问。如果存在者应通过它的存在获得规定,那么就必须针对存在者的存在提问。只有当存在者本身作为存在者在它的存在方面得到了追问,问之所问即存在者的存在和与之相随的对存在意义的呈示性规定才会成为可指明的。这就是说,必须依存于存在者自身而通达存在者的存在。问之所涉(Befragte)就是存在者本身。在问之所问中包含着问之所涉,在存在者之存在的意义中包含着存在者本身。这样,我们就在问题和发问的结构中首先揭取出了三个方面,完全从形式上说,这就是:1.问之所求:存在的意义。2.问之所问:存在者之存在。3.问之所涉:存在者本身。
当发问从这三个实质性方面以正确的方式得到了厘定时,问题就算真正地提出来了。因此,问题就还有待于按照这三个方面更清晰地得到展示。
现在我们就从第三个方面开始。为着探询存在者的存在,必须着眼于存在者之存在而问及存在者本身。为此,问之所涉就必须自在自足地得到经验。我们在不同的、多种多样的意义上来称呼存在者或存在着的东西。在某种意义上,存在者就是所有我们所谈论的东西,我们所意指的东西,我们对之有所思有所行的东西(即使仅仅作为对一种不可通达之物的所思所行),是所有我们与之有干系的东西,是我们自己之所是与我们如何是之方式。那么,是哪一种存在者有待于自在自足地得到经验呢?究竟是在哪一种存在者那里、依循于哪一种存在者,我们才可以赢得并摹写(ablesen)下存在的可能的意义呢?而如果这一存在者是可规定的,那么,那通向这个存在者、使得这个存在者自在自足地就能够成为明白可见的经验方式和理解方式又是哪一种呢?就有关问之所涉的规定而言,存在问题的阐发就包含着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于那种可以源始而原本地显示出存在之意义的存在者的规定,另一方面,是为了彰显存在的意义而对于切入这一存在者的正确的通达途径的规定。
其次,这一问题还含有它的问之所问。这就是说,问之所涉——存在者——是着眼于某种东西而被问及的。在问题中,存在者本身并不是单纯直截地止于自身而得到接纳的,毋宁说,存在者是“作为”什么而得到看待的和作为什么而获得采纳的;我们是着眼于它的存在而去把握存在者的。在问题中我们所诉诸的是问之所涉;我们似乎是针对被问及的东西之存在而对其加以探询。被问及的东西是这样的存在者:人们就在这一存在者那里寻求着某种东西。在问题中就包含着这样的一种期求某种东西的探询。这一探询需要一种方向的参照,为了在存在者那里把它的存在收入眼帘,就必须取得这个方向的参照。现在,不但有关存在者本身的切当的经验方式还有待于确定,同时,那种我必须借以去把握被问及的存在者的着眼点(Hinsicht)也还有待于规定,凭此,我才能够在根本上在存在者那里窥见到像“存在”这样的东西。现在,我们就暂时根据这两个视角来规定着眼点:一方面根据寻求性的瞩目(Hinsehen)之方向,另一方面根据在存在者中被着意的东西——正是着意于这个东西,问之所涉才有必要得到追问。
最后,在问之所问中还含有问之所求本身:此即我们正在寻求其意义的存在,就是说,我们在问题中所寻求的,是存在所意指的含义,即存在应当作为什么而得到把持。在问之所求这里,我们所寻求的是存在的概念。如果说,这里的提问必须成为一个透彻的、可分别地加以处理的探索性问题的话,那么,在这样的一种提问中,问之所求的可能性及其概念化方式、它所具有的意义样式——不管是范畴或是范畴之类的东西,就必须从形式上获得规定。更确切地说,我们必须探明:完全不顾它的内容上可加以规定的属性,“存在”原本地是什么,它是否就是某种范畴或范畴之类的东西?据此,在问题中就含有这样三个方面:第一是对于首先有待于问及的东西的源本的前经验及对于经验方式的规定;第二是在问之所涉中生发出来的并与这一问之所涉息息相关的着眼点,这就是我们在问之所涉那里所意欲寻获的东西——存在;第三是问之所问自身的意义特征,它的概念属性。(https://www.daowen.com)
这样,我们就相对容易地标识出了存在问题的形式构架。与此相对照,面对一种实质性的、旨在形成研究的指导线索的工作,对于提问方式的必要的具体厘定就将以一种艰难的方式进行。而这一对于提问方式的厘定将要完成什么样的任务呢?
从问之所涉出发,我们必须着眼于问之所问去规定源本的经验方式和通达方式,去规定观视(Hinsehen)之方式和所视见(Hinsicht)的内容本身。而关系到问之所求,我们还需要阐明的是:我们应当以一种什么样的特别方式去把捉和理解那些蕴涵着存在问题之回答的概念,这些概念具有一种什么样的概念属性?但是在这里,这一还有待于得到规定的东西,这一“切近……的通路”、“关于……的经验”、“针对……的着眼点”、“作为……加以看待”、“作为……加以把捉和理解”究竟是什么呢?而这样的一种通达方式和经验方式本身难道不已经就是存在者吗?为了正确地提出存在者的存在之意义的问题,我们不是首先就必须去规定与界划一种存在者吗?我们越是原本地显明这一存在者:即发问者本身的发问之存在(das Sein des Fragens),那么关于存在的问题及提问方式就将越是成为明澈可见。据此,为着回答存在者之存在的问题,就要求我们着眼于其存在而对这种存在者先行加以探究:这就是我们称之为发问本身的存在者。
但是这不就是一种明显的循环吗?我们暂先把这个指责摆在这里,以后再来进行讨论。现在我们需要强调的只是:只有在某些命题是由另外的命题推导和证明出来的地方,当那本应由命题A 和B 推导出来的命题C 和D——为了证明A 和B,即为了证明那C 和D 本身应由之得到证明的命题——已经在推导中起着作用时,才存在着一种循环。但是在我们所讨论的问题这里,事情并非关系到命题和命题系列之间的彼此推导,而是关系到对于切入课题内容的那种进路的开拓——而命题正是出自这个课题内容而形成的。首先需要看到的是:在一开头、且恰好在以上的这种基础性考察的开端上,这一类形式上的指责(如上面对所谓的循环的指责)从来都是无效的,它对课题内容之理解本身完全不起任何积极作用,相反却只是妨碍我们的探索。而我们的探索之开端本身是没有什么错误理解可言的,因为在这里,我们要么提出存在者之存在的问题,要么放弃提出这个问题并让有关这个问题的回答陷入幽暗。如果放弃这一提问,那么我们就将失去这样的权利:在概念水平上对存在和作为存在者的存在者科学地陈说出一套东西。而如果这个问题是有待于提出的,那么我们至少就获得了对这个问题本身清楚地加以厘定的许可,这样,具有通道、经验等等特性的存在者本身就应从它的存在方面获得阐明,并在几近于一种循环的风险中获得阐明——但这里的循环却是一种探索的循环、进路的循环和存在的循环,这是一种“存在循环”——一种存在者的循环属性。现在,该是我们对这个循环特征作出理解的时候了,而那种对于证明中的循环的随意的和传统式的指责,就正是起因于这样的一种循环属性。在这里,我们无论如何都没有卷人一种证明的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