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知作为此在的“之中-在”的派生样式
从很早以来,此在与世界的关系都是首先源出于认知(Erkennen)这一存在样式而得到规定的,或者如人们所说(而这种说法与以上的措辞并不相同):“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最初首要地被理解成了“认知性关系”,而在事后又增添了一种所谓的“实践性关系”。即使我们要将这一存在样式作为世界中的认知性存在这一源本的存在样式加以把捉(不过我们现在并不是就要如此行事),但在进一步的考察之前,一切都还有赖于:首先以现象学的方式去真切地明察这一认知性的存在样式。
当我们对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加以反思时,对于通常的观察而言,那种被名之为自然的存在者在最广泛的意义上就是先行被给予的,它就是为我们所熟知的存在者,而此在(恰好因为它是在-世界-中-存在)也总是首先就发现了它并照护与操持着它。在自然这一存在者那里,我们找不到那对自然加以认知的认识本身。因此,如果认识在根本上竟是存在的话,那么这个认识就必定存在于某个另外的地方。但是,认识同样也不是现成地存在于进行认知的存在者身上,不是现成地存在于人这种东西(Menschending)身上,因而,它不像人的肤色与身量那样是可感知、可确定的。不过,认识依然还是应该存在于人这个东西这里,如果不是存在于它的“外部”,那么就是存在于它的“内部”;认识是“在内的”,“在”这个主体-物“之中”,in mente(在精神中)。
人们越是清晰地确定:认识原本和首先地是内在的东西,人们就越是认为自己是在无条件地进行关于认识之本质的追问和关于主体与客体的存在干系的规定。但是现在又进一步出现了这样一个问题:那就其存在而言是内在的、处于主体之中的认识,是如何超出它的“内在领域”而达到了一个“另外的、外在的领域”,它是如何达到世界的?
在理解认识问题的时候,人们从一开始就或是清楚或是模糊地假定了在两个现成的存在者之间的一种存在关系。如果人们追问:这两种存在者——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存在联系是如何可能的?那么这就表明,两种现成存在者之间的关系更加特别地运用到了有关内在之物与外在之物之间联系的界定之中。在这样提问的时候,人们自以为是与认识的实情相一致的,可是这对于认识的存在意义,对于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存在关系之存在意义,却未曾作出最起码的规定,人们既未澄清主体的存在意义,也没有相对于客体的存在意义而界定出主体的存在意义。人们固然认定:内在者和“主体的内在领域”肯定原本不是空间性的,这个内在者肯定不是任何“容器”或容器之类的东西。但是,至于用内在者和“主体的内在领域”所正面地意指的东西到底是什么,那认识蕴藏于其中的内在到底是什么,对主体的存在又应该如何加以理解(如果说,主体作为内在之物首先只是寓于自身的),人们却并未有所习知。只要人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认识如何走出自其自身而达到……,那么,无论这里的“内在”和这一内在领域的含义如何得到界定,关于认识现象的探究方式就都会成为一种基于假象的探究方式而陷入迷误。由于进入这一问题的整个进路使然(此一进路可以是扎根在一种认识论的难题之内的),即便在人们把作为存在方式的认识归诸此在的时候,他们对这种见解就此在所道出的东西也是完全茫然不知的。而把作为存在方式的认识归诸此在,这不多不少所说的正好就是:对世界的认知是此在的一种存在方式,以至于在实存状态上,认识这一存在方式就植根于此在的根本枢机之中,即植根于“在-世界-中-存在”之中。
如果我们对上述现象上的发现重作这样的表述:认识是属于之中-在的一种存在方式,那么,依照认识论问题的一种传统的视野人们就会倾向于这样回应:这样的一种关于认识的解释,简直就是要取消认识问题。但是,除了主体本身之外,又有什么样的权威对这一点作出判定呢:是否以及在什么意义上,应该存在一种认识问题?如果我们要追问认识本身的存在方式,那么我们在一开始就当明澈地见出:所有的认识向来就已经是在此在所具有的存在方式之基础上——我们将此存在方式标示为之中-在(也就是向来-已经-寓于-一个-世界-之中)——而实现的。那么现在,认识就不是一种附着于这样的存在者之内的行为:此存在者尚不“具备”一个世界,它仅仅是与它的世界的所有的联系。毋宁说,在此在的已经寓于世界而存在(Schon-seins-bei der Welt)的基础上,认识向来都是此在的一种存在方式。
认识论的根本缺陷正是在于:它没有着眼于那种源初的现象上的发现而把自己用“认识”所表示的东西看作此在的存在方式、看作属于此在的之中-在的存在方式,并由这一根本的见解出发,来把捉一切在(此在之存在)这个地基之上才能够生发出来的问题。
如果在一开始,“不再存在一种认识论问题”这一断言所意味的是:此在寓于它的世界而存在,那么它就不是一个什么断言,而仅仅是对一个实情(Befund)的如实叙述,而一切无成见的看(Sehen)都可以见出这一实情。而且,再也没有什么场合可以预先断定:必定存在一种认识问题。也许,最终消除那些众多的虚浮不实的问题,减少这种问题的数量而增进那种朝向实事本身的开路性的探索,这恰好就是哲学的课题研究(Sachforschung)的任务所在。不过,把认识正确地解释为之中-在的一种方式,这不仅没有否认认识论的问题,而且认识论问题正是通过这一解释才成为了可能——尤其是在这样的理解之下:认识——如同它的存在意义所要求的那样——尽管被理解为之中-在、在-世界-中-存在的一种方式,但却并不被看作在-世界-中-存在的基本样式。这样一来,就出现了这样一个真正可加以探究的问题:那总是处在一些确定的存在样式中,但首要地不是和不只是处在认识性的存在样式中的此在,是如何开显它自身已经存在于其中的世界的?与此相关的问题则是:哪一些遮蔽样式是作为此在在它的世界中的当下切己的存在方式而在本质上遣派给此在的?与此在在其世界中的一种特定的存在样式相应,其各自的可揭示性范围又是怎样的?什么是此在(之中-在)本身的先天的存在条件,并从而是原初的、超出一切的、超越的-本体论的条件,亦即是关于此在的本体论-生存论存在理解本身的存在条件,同时也是通达世界的存在这种存在可能性的存在条件?对于关乎不同种类存在者的认识而言,真理所分别表示的又是什么呢?那总是具有某种样式与某种水平的真理之联结,有着什么样的含义、正当性和样态呢?属于这些真理的证实方式和概念方式又是什么呢?而根本性的问题恰好就在于:我们要对(在-世界-中-存在)这一基本结构加以明察并在本体论上以切合的方式去界定这个基本结构的真正的先天。认识问题不是通过一种暴行强施而从世界上炮制出来的,相反,当其被置于它的可能的地基之上时,它才成其为一个问题。现在,该是我们对上述(认识论)问题和虚假的提问加以分辨的时候了。
如果要让所有这些真正的现象能够得到探索并从一开始就能够获得正确的理解,那么我们首先就必须看清:就其含义而言,认识已经就是此在的之中-在的一种样式;认识不是一种这样的东西:那在一开始仿佛还不是在世界中存在的此在,正是通过认识、正是在认识中才产生了一种与世界的联系。那么,我们又应当如何去理解主体的这一最初就为脱离了世界的存在呢?例如,关于主体与客体这两种存在者之间的对立是如何可能的,这一点永远都不会成为问题。把认识理解为把捉,这只是在一种已经-寓于某物之存在的基础上才是有意义的。所谓的“认识一般”最终“亲历”于其中的那个“已经-寓于某物而存在”,并不是直接经由一种认识的完成而构造起来的,毋宁说,此在——无论它是不是从来都知道这一点——作为此在已经就是寓于一个世界而存在。那自古以来总是被归诸认识行为的优先地位,同时也是与这一固有的倾向联系在一起的:人们恰好首先就是从世界的存在在一种认识行为面前的显现方式出发,去界定此在所处于其中的世界之存在的,就是说,人们正是根据在对于世界之认识面前显示出来的世界所具有的特定的客体属性而去界划世界的存在方式的。这样我们就可以看到,在以下两方面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关联:一方面是关于此在所处于其中的世界之存在的规定方式,另一方面是那种以此在与世界的首要的认知关系为着眼点而对此在本身所作出的基本刻画。
更明确地说,现在认知表现出了——在这里我只能简短地对此加以提示——一种层级结构,一种特定的相互联结,在此联结中,认知作为此在的一种确定的存在样式而生成(sich zeitigt)。认识生成的第一级是自身指-向某物,是趋向某物的特殊的行为,但这个某物已经就是以寓于世界的之中-在为根据的。认识之生成的第二个层级,是自身羁留于此在所指向的东西。这一在此在所指向的存在者那里的羁留本身是建立在上述自身指-向的基础之上的,这就是说,朝向一个对象的自身指-向一直延续到底,而在一种存在者之中的羁留就是在这个指-向的进程之内实现的。在羁留于一种存在者这个阶段,自身指-向并非已经弃而不用,相反,自身指-向一直延续不断,它预演并规定着一切其它的行为方式。在这里,自身-指向所表示的,就是(认识的)着眼方向,是理解为什么东西,是观察的“缘何而起”。
现在,在认识生成的第二级之基础上,即在一个先行被给予的存在者那里的羁留之基础上,原本的感知、分解(Auseinanderlegen)和特定意义上的解释(认识生成的第三级)才能够实现。这样的一种感知本身又构成了认识生成的第四级,即被感知者之习得,它的含义就是保藏(Verwahrung)被感知的东西。这样,整个地看来认识的进程就是如此:认识着的自身-指向作为自身羁留和感知而以一种让被感知者得到保藏的方式趋向被感知者,以致认知在已然感知之际,也就是在知识的获得之际从而也习得了被认知者——即便当被认知者没有现实地出现在认知面前时也是如此;认知将知识作为拥有物加以保藏。只有源出于此在的“去-在”这一首要的品格,以上所述的认识进程才是可理解的。但是,如果说主体竟然是某种拥有着获得了保藏的诸表象的心理之物,而我们还必须指出这些表象如何地相互一致的话,那么上面所说的认识进程就是不可理解的。
这一对被认知者的保藏性的持留(Behalten)本身,无非就是之中-在的(也就是与被认知的存在者之存在干系的)一种新的、第五种方式;而现在,由上述的第一点所刻画的之中-在就通过认识而发生了变易。
通过认知的整个阶段系列,从源本的自身指-向直到持留,只是显示了此在面向被认知者的一种新的存在姿态的增长,显示了一种已经由科学和研究所表明的存在可能性。在这里,最终重要的还是(认识)生成的方式,确切地说,第一种生成样式就先行决定了其它的生成样式,它一直保持在其它的样式之中,并且,(在认识生成的整个过程中)它本身都一直仅仅作为之中-在而先行规定着其它的样式。(https://www.daowen.com)
此在并不是在进行指-向和进行把捉之际才越出其自身、才越出它自己被包藏于其中的内在领域,毋宁说,如果我们把此在正确地理解成以某种方式行止于已经被揭示的世界的之中-在和自身羁留那么就其含义而言,此在已经一直就是“外在地”处在世界之中了。而那种行止于有待认知的课题之中的自身羁留,也并不就是对内在领域的离弃,就好像此在以某种方式跳出了它的领域,此在不再处在它的领域中,而只是在对象那里出现。毋宁说,即便当此在处在一种寓于对象的“外在的存在”之际,在正确得到理解的意义上,它也是“内在的”,因为,作为在-世界-中-存在,它本身就是对存在者进行认知的此在。对被认知者的感知并不是这么一回事:就好像掠取性的出走带着它所赢得的战利品又重新回到了意识的“容器”里、回到了内在性里,毋宁说,在感知本身中以及在对被感知者的拥有、保藏和持留之际,认知性的此在依然是“在外的”。在对于世界的一种存在干系的认知中,以及即便在对于世界的单纯的念想里、单纯的表象里,即使我并未原本地经验到它,我也毫发未减地寓于存在者而外在地处在了世界之中,却绝不是处在一种寓于我自己本身的内在的领域。当我单纯表象起弗莱堡大教堂的时候,这并不意味着,大教堂仅仅以内在的方式现成可见地存在于表象行为之中,相反,这一单纯的表象行为在真正的和最为切合的意义上就是寓于存在者本身之中的。即使是对某物的遗忘——在其中,与被认知者之间的存在干系显然已经消失——也不外乎是“寓于某物而存在”的一种确定的变式并只有在这一寓于某物而存在的基础上才是可能的。甚至所有的梦幻与迷误——从某种程度上说,在其中还不曾获得任何与存在者的存在联系,而只是具有一种虚假的联系——也仍然只是某种寓于某物之存在的样式。
因而,基于之中-在来看,认知的整体层级结构并非就是如此:主体似乎是凭借着把捉而才始引入、才始产生出了它与世界的存在干系,毋宁说,把捉正是奠基于让某物先行得见的基础之上。这样的一种“能够看见”只是在一种“能够照面”(Begegenenlassen)的基础上才是可能的,而这一能够照面又只是在一种“总是已经寓于某物而存在”的基础上才是可能的。只有当存在者在其存在中拥有了“让一个其他的存在者(世界)照面”这一禀赋的时候,它才拥有一种把捉某物的可能性,拥有认知的可能性。认识无非就是在-世界-中-存在的一种方式,确切地讲,它还根本不是在-世界-中-存在的一种首要的方式,而是在-世界-中-存在的一种被奠基的存在方式,它从来都只是在一种非认知行为的基础上才是可能的。
在这里,我们将其作为此在的之中-在加以标揭并进一步作出了刻画的东西,就是奥古斯丁,尤其就是帕斯卡所已经认识到的那种东西的存在论基础。他们并不把那种原本得到认知的东西称之为认知,而是称之为爱和恨。所有的认知都不过是对于那些已然通过其他更基本的行为而获得了揭示的东西的一种拥有和一种实现方式。或者毋宁说,认知恰恰只是具有如下这样一种可能性:对那些在非认知的行为中源本地获得了揭示的东西加以遮蔽(Verdeckung)。
对于那些奥古斯丁只是在某种特定的语境中、在此在的原本的认知性存在样式的意义上将其规定为爱和恨的东西,我们后面却必须将其把握为此在的一种原初的现象——当然不是单方面地、在这一(认知性)行为的限度之内去把握它。毋宁说,只有依凭对于此在的存在样式(在根本上,认知只有在这一存在样式之内才是可能的)的一种更为精到的领受,我们才能去学着理解:如果人们不是在一开始就看到了那种特有的、认知由之而得以从根本上成为可能的存在干系,那么认识自身就将完全是不可理解的。如果人们真切地理解了这一点,那么,那种基于认识论的方法从认识本身出发去说明认识的做法就总会显得荒诞不实,而这样做同样也是荒谬的:在看不到与世界的联系的情况下,去设定那种作为此在而秉有在-世界-中-存在这一根本枢机的存在者,亦即这样去设定此在:以某种方式取消了此在的根本枢机,并把那因此而失去了自身本性的此在设定成一种主体,而这样的设定就意味着对此在之存在的一种完全的颠倒,这样的设定就成了如下难题的根源所在——去阐明由一种虚幻的方式所构想出来的存在者与那种另外的、被称作世界的存在者之间的存在联系是如何可能的。为了在一个再也不成其为地基的地基上去阐明认知,就是说为了给明显的荒谬加上一种意义,那么当然就需要诉诸一种理论和形而上学的假说。
对于一切把此在的之中-在当作存在者加以解释的尝试而言,此在的之中-在永远都会是一个谜,因为此在的之中-在先天地就不是存在者。每一种解释都把有待解释者引入了各种存在干系之中。而在进行这样的解释之际,这个先行的问题一直都必须起到一种引导的作用:这一有待解释的存在者之存在是否首先得到了真切的经验,它的存在是否得到了充分的规定?但是,此在的之中-在还并不是非得到解释不可,而是首先必须作为其本己的存在样式而获得明见并作为这样的东西而得到体认(hinzunehmmen),这就是说,它还必须在本体论上获得界定。这一工作不可以是一种暴行强施,而是恰好相反!当然,与提出这个要求相比,实现这一要求要远为艰难,尤其是难以通过一种真正的开示性的分析来实现上述要求。
在我们过渡到这样的一种分析之前,可以用一个类比来对(此在的之中-在)现象加以说明,而只要这里关系到的是这样一种存在者:我们必须(在形式上)同样地把属于此在的存在样式即“生活”归诸于它,那么这个类比自身与实事本身相距就不会太远。
我们把主体及其内在领域拿来与蜗牛在它的蜗居之中相比较。我清楚地注意到,我们不能期望,那种用来谈论意识之内在和主体之内在的理论,可以在一个蜗牛之蜗居的含义上去理解意识。但是,只要内部和内在的含义依然是未界定的,只要人们从未经验到,这个“在之中”具有何种含义,以及主体的这一“在之中”与世界之间具有哪一种存在联系,那么,我们的类比无论如何就以一种否定的方式可以比配这里的存在联系。
人们也许会说:蜗牛有时要爬出它的蜗居而与此同时又保持着它的蜗居,它要到达某种东西那里,到达食物那里,到达它在地面上所碰到的某些物体那里。那么,由此蜗牛就达致了一种与世界的存在关系了吗?不!蜗牛向外爬出只是它的已-处在-世界-之中的一种地点上的变易。即使它处在其蜗居中,它的正确地得到理解的存在也是在外的存在。它之处在它的蜗居中,并不是如同水之处在水杯中,因为蜗牛拥有作为它的世界的蜗居的内部,它所与之毗连、它要与之接触、它要在其中取暖的内部。所有的这一切都不适用于杯中之水的存在关系,而如若这些说法竟然也适用水的存在关系的话,那么基于此我们也不得不说:水秉有此在的存在样式,以至于水也拥有一个世界。但是蜗牛并不是在一开始仅仅处在蜗居里而还没有处在世界之中,还没有处在一个所谓的相对而立的世界里,它要通过向外爬出方能达致的这样一种相向的存在。根据它的存在,只有当蜗牛已经处在一个世界中时,它才能够向外爬出。它并不是通过摸爬方始获得了一个世界,而是因为它的存在无非就意味着在一个世界里存在,它才要去摸爬。
而当人们把一种认知能力归诸于它的主体时,情况也是如此。人们把主体设立为一个存在者,它被认为具有认知这一存在可能性,借此主体就被理解为一种秉有“在一个世界之中”这种存在方式的存在者。不过,在未曾理解认知在根子上所意味的东西的情况下,人们就只能盲目地进行上述设定。
现在,我们已经把关于之中-在的问题引向了一种与认知的特定的联系,因为在对自我(主体)与世界的联系的传统哲学阐明中,此在的这一存在样式都占有一种优先地位且在上述规定之际都没有获得源初的领会,更有甚者,由于这一存在样式没有在存在上获得界定,以致今天依然还是所有的混乱的源头。只是在之中-在这一现象未得到阐明的情况下,在人们未曾对之中-在加以开掘之先就使之成为了理论的时候,所谓的唯心论与实在论这两种认识论立场连同它们的各种变形及其相互调和才有可能出笼。唯心论和实在论两者都导向了一种关于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存在干系的问题,具体地讲,唯心论(而逻辑学的唯心论与心理学的唯心论又是以完全不同的方式导向上述问题的)是这样导向这一问题的:它说,是主体最先创建起了与客体的存在联系。与此相对,带着同样的荒谬,实在论说:客体通过因果性关系而决定着与主体的存在联系。与这两种在根本上属于同一方式的立场相对,还存在着在一开始就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存在干系设为前提的第三种立场,例如阿芬那留斯的立场: 在主体与客体之间存在着一种所谓的“ 原则同格”(Principalkoordination),人们必须在一开始就把主体和客体设定为在一种存在干系中出现的东西。〔2〕但是在这里,这一存在干系的存在样式依然是未得到规定的,而同样未得到规定的还有:就其存在样式而言,主体和客体到底意味着什么。这样的一种立场——因为它不愿面对(主体与客体的)关系问题,而想要站在唯心论一边,但同时又因为它试图保留唯心论和实在论两者所本来不具备的那种正当性,又想要站在实在论立场一边——就其意义而言一直是以理论为导向的。在目前的考察中,我们关于认知作为之中-在的一种存在样式所曾经指出的东西,以及我们关于作为一门认知现象学之课题所曾经提示的东西,就既没有站在唯心论一边也没有站在实在论一边,它也全然不属于这两种立场之中的一种立场,毋宁说,它完全站在了这两种立场及其提问方式的取向之外。
以后的考察不但还要进一步澄清认知的真切的意义,而且首先还要获得如下的洞见:就存在方式而言,认知就奠立在此在的一种原初的结构的基础之上,而认识例如只是因此才能够是真的(才能够拥有作为分明可见的述谓的真理):因为真理并非全然是认识的一种特性,相反,它是此在本身的一种存在品格。作为对之中-在这一现象的一种预先的描画,上面所作的讨论应该就已经足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