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象学耽误了对作为现象学研究基本领域的意向式存在者之存在的追问
如同在以上对胡塞尔进行的初次详尽而系统的研讨向我们所显露出来的那样,这里的批判性问题,就是关于那被设立为现象学课题的东西之存在的问题。为何我们要将追问存在的问题作为批判性的问题置于前景,以何种理由我们在根本上要经由这个问题而走近现象学的立场,这将在后面得到说明。现在让我们暂先提出这样一个前提性的假定:我们必得对这一存在加以探询。那么我们现在要问:在现象学本身中,是否就此进行了探询?
如果我们回想起胡塞尔对作为现象学领域的纯粹意识的规定,我们将会看到,所有的四个规定——存在作为内在的存在,存在作为绝对被给予性意义上的绝对的存在,存在作为(相对于所有超越之物的)构成性(konstituierendem)存在意义上的绝对的存在,以及存在作为相对于所有个别化状态的纯粹的存在——都不是源出于存在者本身而引出的规定,毋宁说,只有当这一意识作为纯粹意识而被置于一个特定的视角中时,上述规定才可被说成属于存在者的规定。如果就意识作为被把捉者而加以考察,就可以说它是内在的;如果就意识的被给予方式加以考察,就可以说它是绝对被给予的东西。着眼于它所具有的构成性作用(所有其他的实在属性都是源出于它才得以呈报出来),它就是在nulla re indiget ad existendum(无需存在者也可达到存在)意义上的绝对的存在;着眼于它的本质即它的是什么来观察,它就是观念的存在,就是说在它的结构内容中不会设定(setzen)任何实在的个别化的东西。如果上述规定不是源本的存在规定,那么就积极的方面而言,我们就必须说:它只是规定了某个单纯的领域,但没有规定意识本身的存在,没有规定意向式行为本身的存在;这些规定所关涉的只是意识这个领域之存在,关涉的只是意识能够在其中得到考察的那个领域。这样的一种考察事实上是可能的,对此可用一个例子予以说明:数学家能够划定数的领域,划定作为数学观察与数学问题之对象的全部领域;他能够给出关于数学对象的一个确定的定义,而当此之际却无须提出有关数学对象之存在方式的问题。确切地说,按同样的方式,人们就有某种理由首先承认:在这里,现象学的领域通过这四个特性得到了简单的划定,但与此同时并没有必然地追问那属于这个领域的东西之存在。也许对意识的存在在根本上就不应该加以追问。无论如何,我们都不能把最终的批判性立场建立在这一最初的批判性观察的基点之上。现在还有待继续追问的是(有关意识的全部清理也还有待于着眼于此一追问而得到更为切实的探究):在关于意识的清理中,是否追问过存在?在还原的道路上,也就是在获取并彰显这个名为意识的领域之道路上,存在问题是否毕竟得到过提出?正是在那条由自然的立场所给出的东西出发再到达由还原所提供的东西的道路上,存在问题是否毕竟得到过关注?
让我们回想起现象学还原的意义及其方法上的任务:从出于在自然的立场中已然既与的实际的、实在的意识而去赢得纯粹的意识。这是通过转眼不顾那以实在的方式被执取的东西、通过从一切实在的设定本身那里的回归而实现的。在还原中,我们恰好要转眼不顾意识的实在性——这是在实际的(faktische)人所秉持的自然的立场中已然既有的一种实在性。要把实在的体验当作实在的东西加以排除,以便赢得那纯粹的、绝对的体验[εποχη(悬搁)]。还原的意义正好就是:对意向式存在者的实在性不加任何理会;意向式存在者不应被设定和被经验为实在的东西。如果说(此前的考察)在根本上也曾经从那依附于实际生存着的人的实在的意识出发的话,那么这也仅仅是为了最终转眼不顾这一实在的意识,为了远离意识的实在性自身。据此,就其方法论意义而言,还原作为一种转眼-不顾(Absehen-von)就在原则上不适合于去规定意识的存在。因而,这个意义上的还原刚好就丢失了这样的一个地基:只有在此地基之上,意向式存在者(das Intentional)的存在才能够得到追问(这个追问当然是为着这个意图:从现在所赢得的领域出发而径直地去规定这一实在性的意义)。但是这里的问题仅仅在于:对于意向式存在者的存在规定,还原自身是否能提供某种裁定呢?如果胡塞尔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就是如此——还原的意思正好是:首先转眼不顾实在性,以便而后正好能够将其作为实在性加以考察,就如同它在我通过还原而赢得的纯粹意识中所呈报的那样——那么在这里人们当然必须谨慎地看待这一回答。就这一回答,我们又可以提出这个问题:这样的回答是否就能够满足关于意向式存在者之存在的追问?
还原所达成的还有些什么呢?它不仅转眼不顾实在性,而且也转眼不顾体验的各自的个别状态。还原对这一点视若无睹:行为到底是我的行为呢?还是某一其他个体的人的行为?它只是针对行为的“是什么”(Was)来进行探察。它所考察的只是这个“是什么”,即行为的结构,但在此探察的过程中,行为的存在方式、行为之所是(Aktsein)自身却没有成为探察的课题。问题仅仅只是针对结构性的“内容上的是什么”(Wasgehalt),针对作为心理之物基本结构的意向式存在者之结构,针对这一结构之枢机的“内容上的是什么”,针对行为的作为“是什么”的本质,针对行为的指向上的差异和行为的层次关系上的“内容上的是什么”,但却没有针对行为的“存在”之本质。
在观念直观(本质还原)中,在对行为的本质内容的看取(Heraussehen)中,获得关注的仅仅是行为的内容上的结构,而体验的存在之本质并没有在观念水平上也被纳入纯粹意识的本质关联之中。在此,尽管涉及的对象是完全不同的,但我们还是能够用一个例子对此予以说明。如果我要将颜色的本质与声音的本质区分开来,那么我就应该已经看见二者的界限,而无须追问这两种对象的存在方式。当我规定essentia(本质)时、规定颜色和声音的本质时,我恰好就转眼不顾它们的existentia(存在),不看它们各自的个别状态,不管这个颜色是不是一个物体的颜色,不管它处在什么样的光照中。我所关注的只是那归附于每一颜色自身的东西——而无论这颜色是存在还是不存在。我转眼不顾颜色的存在并由此也刚好转眼不顾它的实存之本质。
同样,在关于纯粹意识的探察和清理(Ausformung)中,也只有“内容上的什么”获得了彰显,而没有在行为的实存(Existenz)的意义上追问行为之所是(Sein)。在先验还原中,这个问题不仅如同在本质还原中一样未获得提出,而且还刚好随着先验还原而走向了丧失。从这个“是什么”(Was)出发,我永远也经验不到有关“如何”(Daβ)的意义与方式的消息——我至多只是知道:具有这一“内容上的是什么”的存在者[例如extensio(广延)],能够秉有一种确定的去存在的方式。但是凭着这一点我还并不清楚,这一存在方式本身是什么。仅仅着眼于“内容上的是什么”,这指的就是:把这个“是什么”作为被把捉者、被给予者、被构成者来看。有关还原在存在问题的提出中所具有的作用的批判性讨论,到此就达到了一个否定的结果,以致这一讨论刚好使我们能够理解:在前面的第十一节第一小节里所提出的存在规定不可能是真切的存在规定。不过,把观念直观理解为对实在的个别状态的转眼不顾,这首先是植根于这样一种信念:每一个存在者的“是什么”都是在转眼不顾存在者之实存的情况下得到规定的。但是,如果说最终还存在着这样的存在者:它的“是什么”恰好就是那有待于存在的东西且除此以外再也不是其他任何东西,那么,相对于一种这样的存在者,上述观念式的考察就将成为最为根本的错误理解。下面将会显示,这一错误的理解一直都支配着现象学,而传统的统治复又加剧了这种支配。
如果要就意向式存在者的存在方式加以追问,那么那种意向式存在者就必须原初地获得给出,也就是说,我们要根据其存在方式去经验此存在者。我们必须赢得与这一意向式存在者的源本的存在干系(Seinsverhältnis)。但是,我们与意向式存在者的源本的存在干系,不就存在于还原的出发点(Ausgangsstellung)中吗?这一出发点不是恰好吸纳了心理之物即“有关某物的意识”吗?——如其在自然的立场中、从而在理论的尚未遭到变异的经验中所显出的那样?在此,关于意向式存在者的意义,即使我们最终不能清楚地予以揭示,至少也必须让其获得经验。
现在我们提出第一个批判性的问题:在多大的程度上,意向式存在者的存在在出发点上——在关于还原的示范性基础的规定中——获得了经验和规定?如果在自然的立场中,存在即意向式存在者的实在性也一同得到了经验,那么现在就只需对有关意向式存在者的考察和至今以上述方式得到理解的还原进行一种事后的补充——如果说,人们现在不但要提出关于“内容上的是什么”的问题、关于行为结构的问题,而且还要提出关于行为的存在之本质这一问题的话。因而,存在之方式就有待在自然的立场中得到把握并同样地按照它的观念性本质得到规定。在这里,也许意向式存在者的存在方式(实在性)作为心理之物的存在方式也一同得到了经验。在自然的立场中,应该正是意向式存在者作为在后来的观念直观中又被悬置不顾的东西而首先获得了给出,因而,即使这只是为了而后马上又将其置于一边,在这里意向式存在者的现实性(Wirklichkeit)还是获得了经验,尽管它尚未得到专题的把捉。那么,哪一种存在可以归之于意向式存在者呢?——这就是那种属于实在的世内事件的存在、属于生命(Lebewesen)的存在,此世内事件和生命是客观地现成可见的,就其存在而言,它是嵌合在所有实在属性的“基础层”之中的,是嵌合在质料性的物事存在(Dingsein)之中的。据此,意向式存在者的存在、行为的存在、心理之物的存在就被确定为在所有的自然过程意义上的实在的世上事件。不特如此。(https://www.daowen.com)
因为纯粹意识这一领域的构建是按照理性论的(verkunfttheoretischer)意图进行的,即是说,是通过清理存在者的各种不同的畛域在意识中得以自身构成的各种不同的方式而进行的,所以这些存在者各自的实在属性与客观属性就理应得到规定。实在者作为一种自身-指向的可能的对象而在意识中呈报。实在属性就必须着眼于此自身呈报者(sich Bekundende)本身而分别得到规定。据此,这一特别的、处于我们的探询之中的实在者,即生理之物(Animalien)与心理之物的实际的现实,也成了可予以规定的东西。换言之,还原与领域的构建、存在的方式,除了为着规定一种实在者的实在性而准备科学的基础以外,全然不再有任何其他的意义。作为一种实在性,意向式存在者的现实的存在也是在意识中构成的。
“心理学的意识”,即关于某物的意识、意向式存在者,只要它乃是作为一门实在科学(Realwissenschaft)的心理学之对象,它也就必须作为纯粹意识的相关项而得到理解。“与经验的(心理的)体验相对峙的,是作为它的意义之条件的绝对的体验。”〔23〕人格——“心理式的人格属性”是“经验的统一体”〔24〕;“如同每一样式与阶段的实在性仅仅是意向式‘构成’的统一体一样——……”,〔25〕这样,它就可以被经验为真实存在的东西并因此“在科学上可予以规定的东西”。〔26〕“所有经验的统一体(人格、动物生命的我)……都是带有一种明显的本质构形(Wesensgestaltung)的绝对的体验关联之Indices(表征),只有与这样的构形相比照,其他的各种形态才是可想见的;所有的经验统一体都在同样的意义上是超越的,都仅仅是相对的、偶然的。”〔27〕“所以,把它们看作绝对意义上存在着的东西,这是荒谬的。”〔28〕——只有纯粹意识是“绝对源本的存在领域”〔29〕。而对于纯粹意识“还要提出实在性的要求”,这是荒谬的。〔30〕
现在就可以概括地说:“……整个空间的-时间的世界,人与人性之我作为跻身其间的个别的实在者也可归入其中的这个世界,就其意义而言[是]单纯意向式的存在[在行为中自我呈报的存在],因而它是这样一种存在:对于意识而言,它仅仅拥有第二性的、相对意义上的存在……它是意识在其经验中所执取的一种存在,是原则上仅仅等同于那种具有一致动因的经验多维流形而获得直观与规定的存在——然而超乎此外,它就不再是其他任何东西了。”〔31〕到此,这一点已变得完全清楚:心理之物的存在、意向式存在者首先应被排除,以便让我们赢得意识的纯粹领域,而根据这一领域又恰好才有可能去规定被排除了的存在和实在性。按照以上这样的方式,存在问题就获得了提出,甚至获得了回答。而我们仅仅需要去做的,就是探求出一条回答此一问题的真正的科学的进路,通过这一进路我们就可尝试去规定一种实在者之实在性的意义——如果说,这个实在者就是在意识中呈报出来的。
那么,前面所提出的批判性问题又有什么用处呢?当我们着眼于被划归给纯粹意识的存在规定来讨论存在问题并甚至来确定一种耽误时,这是否只是一种仓促之举呢?现在,整个的考察还仍然受制于一个“但是”之下,实际上,这里的困难还不在于对领域本身的规定、对纯粹意识的特性描述,毋宁说,如同前面已经指出的那样,对行为的实在属性加以规定的根本困难已经就存在于出发点中。在出发点那里,作为一种自然立场的被给定状态而得到确定的东西[这种被给定的立场导致把人作为生物(Lebenswesen)、作为动物学的客体加以规定],就是这一自称为“自然的”的立场。就人的对他人和自身的经验方式而言,把他人和自身作为ζωον(生命)、作为生物、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作为跻身于世界中的自然客体来加以经验,这竟然是一种自然的考察方式吗?在自然的经验方式中,人竟然是从动物学的角度(简短地说)来经验自身的吗?这种立场会是一种自然的立场吗?或者,它并不是一种自然的立场,毋宁说它只是一种“自然主义的立场”?
它是一种完完全全地非自然的经验,实际上它隐含了一种完全特定的理论式立场,对于这种立场而言,所有的存在者都先天地作为受规律所控制的事件进程而在世界的时-空秩序中得到把捉。也许,所谓自然的立场仅仅是以上的这种自然主义立场的伪装?只有当一种行为方式和经验方式必须衍生于自然的行为、衍生于自然的经验方式方可被赢得时,这样的行为方式和经验方式当然才有理由被称为立场,因为人们首先必须在一定程度上置身于这一观察事物的方式之中,才能够以这种方式去进行经验。与之相对,人的自然的经验方式就不可以被称为立场。至于在此经验方式中所显现的人的和行为的实在性特性是否是原初和原本的;在这种经验方式中我是否经验到了行为本身的特有的存在,或者行为的特有存在自身是否正好没有被削平为一而行为的存在不是仅仅在事件存在的意义上得到规定,这乃是另外一回事情。所以在自然的经验方式这里,虽然行为的实在性在某种意义上得到了探询,但行为自身所特有的存在依然未获探询。相反,通过上述那种所谓的自然立场,行为所特有的存在恰好遭到了阻隔。由于这一立场显得好像是自然的,才正好使如下先入之见获得了支持:在这一立场方式中,行为的存在似乎得到了原初和原本的给出,似乎所有的有关行为之存在的探询都必须回溯到这一立场方式。
即令“人这种自然物”、这一跻身于世界之中的ζωον(生命)得到了经验,即令他的存在方式和实在性得到了规定,但他的行为、意向式存在者之存在并没有因此而得到探询和规定,而只有物事的现成可见状态(Vorhandensein)才获得了探询和规定——也许行为不过就是依存于这种现成存在的物事的一种“附属物”,而这一附属物是与这一存在者的存在特性之规定互不相关的,它并不构成这一存在者的存在方式。然而,只要这个存在者是通过行为而得到规定的它的存在方式就必定是连同它的行为而同时成为可认知的。
因此,上述思考的结论就是:在把意向性廓清为现象学的课题域之际,关于意向式存在者之存在的问题依然未得到探讨。在现象学所争得的纯粹意识这一领域之内,这个问题非但没有提出,甚至还作为荒谬的东西而遭到了拒绝。在赢取现象学领域的整个进程中、在还原的整个进程中,这个问题都遭到了拒绝,而在需要运用存在规定的地方,例如在还原的出发点那里,它同样没有以源本的方式获得提出,相反,行为的存在却预先以理论的-教条的方式被规定为在自然的实在性这个意义上的存在。存在问题本身依然还没有得到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