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自然主义心理学相对,关于现象学的必要的界定以及对这种心理学的克服
现在,我们已经看到了这样的一种界定的进路(Weg):这一界定不理会我们在根本上称之为理性的或认识论的问题,然而这条进路正好导向了基本的存在规定。只要现象学本身是根据一种特定的心理学——如果人们能够这样说的话——是根据布伦塔诺的心理学而塑造成型的,那么,在现象学的最初突破之际,这样的一种使现象学与心理学之间判然可分的界定就已经成为必要的了。显然,在这一界定中必须探讨行为的存在。只要这一界定是针对纯粹的行为本身的,它就不能行进在所谓的自然主义立场的方向上,因为在这个方向上行为自身不但得不到规定,反而还要被处理成一种质料性事物的附属品。然而,如果我们更为切当地看待这一最初的突破,那么我们将可以见出:现象学在某种意义上已克服了心理主义。
在现象学的第一个阶段,也就是在它的突破之际,现象学就恰好把自己理解为一场反对自然主义的斗争,当然也是反对以心理主义这种特别形式出现的自然主义,确切地说就是反对在逻辑学这个专门领域中的心理主义。(https://www.daowen.com)
曾经存在过这样一种逻辑学思潮:它把思想的规律当作心理的思维过程的规律、当作心理的思维事件的规律来加以把握。同布伦塔诺一样,针对这一错误理解,胡塞尔指出:思想的规律不是思想所经历的心理过程的规律,而是被思想之物的规律;人们必须在心理的判断过程(即最广泛意义上的行为)与在这一行为中被判断的东西之间作出区分。人们在行为的实在内容即判断行为本身与行为的观念化内容即判断内容之间作出了区分。而对心理主义的原则性的拒斥,就是以这一有关实在的执行与观念的内容之区分为根据的。只要现象学的逻辑研究是沿着与心理主义或自然主义相反的方向进行的,那么就此而言,它在一开始就已获得了一种远离心理主义的错误见解的保证。然而,在关于判断现象的界定中(一方面是被判断的内容、作为观念式存在或有效性存在的实事内容,另一方面是实在的存在、判断行为),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在这里切中了判断的实在的存在与观念的存在之间的区别,但行为这一实在者所具有的实在性却刚好依然未获得规定。判断的存在、行为之存在,也就是意向式存在者之存在依然未得到追问,以致总是还存在着在心理式自然过程的意义上去理解这一实在性的可能。观念之物的发现(或者说再发现)仿佛是运用了一种魔法所致,而在另一方面,行为和过程则被转让给了心理学。如同我们看到的那样,在核心问题未获得提出的情况下,关于纯粹领域的清理才又再次导向了若干准则(Norn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