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在现象学基础上对人格主义心理学的原则性批判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d)在现象学基础上对人格主义心理学的原则性批判

现在,关于如下问题的回答——以人格主义立场对人格所进行的考察对行为和生命本身之存在的本己的规定有多大程度的推进?——必定又要再度表明自己是一种相对的回答。胡塞尔允准了一种人格主义的立场这一事实,并不要求我们收回和修正我们的批评。与此相反,我们将要看到,正是由于人格主义立场,有关行为的原本的存在、有关意向式存在者之存在的问题才遭到了阻隔,——就狄尔泰的情况而言,这个论题也是适用的。这样,在原则上我们又回到了我们在批评关于纯粹意识的存在规定时所立于其上的同一基础。

虽然上述的那种在现象学基础上的人格主义心理学倾向有待得到积极的把握,但作为一种引导着我们的思考,这一倾向在原则上依然还沉陷在古老的提问方式之中——当胡塞尔第一次说明他的《观念》的第二部分的研究意图(这项研究是紧接着第一部分一气呵成的)时,就已经表现出了这一点。我们必须从三个方面来批判性地辨明这一人格主义心理学的立场:第一,我们必须考虑到,胡塞尔的研究还依然处在关于实在性和客观性之构成问题的范围之内;第二,通向人格的理解方式,无非就是上面已经指明的关于体验的inspectio sui(内在的反思),所有关于绝对的被给予性(Gegebenheit)等等这类东西的论题都是根据这一反思而形成的;第三,将体验关联的统一体当作精神和人格的预先规定,还在坚持把一种关于人的传统式定义——homo animal rationale(人是理性的生物)——当作了自己的指南。在以上三个方面的辨析中,最后一项认识应该是最为紧要的。

表明胡塞尔依然还在继续考察构成问题的标志,是人格问题在其中得以浮现出来的那种课题上的联系与次序。我们可以通过《观念Ⅰ》所讨论的那些课题而明确地看出这种联系。作为实在之物的存在者所具有的实在属性是如何呈报自身的,体验流的统一体是如何被规定为某种对象性的多维流形(mannigfaltigkeit)的,这些都已经在这里得到了说明。关于人格的问题就是根据实在之物的各个领域本身处于其中的那个等级系列而提出的。基础的层次依然是自然现实,建构于其上的是心灵,而建构于心灵之上的则是精神。由此就出现了有关精神世界之构成的问题。虽然人格主义立场所具有的那种真正的自然性在理论上得到了强调,但实际进行的考察所优先考虑的还是关于自然的研究。人格之存在本身并没有在起码的水平上进入经验。

就是在讨论对行为的反思即讨论inspectio sui(内在的反思)之际,情况也依然一样,只不过现在的主题已经不是纯粹意识和纯粹自我,而是个别化的、个体性的意识和自我。但这一个别化从来都是以身体为前提的个别化。虽然胡塞尔明确讲过,体验关联本身是个体化的,它从来都是一种特定的自我-主体之关联,但行为的存在方式依然没有由此而获得规定。行为得到了实行;“我”是行为的一极、是自我维持的主体。然而,这还不是胡塞尔对体验流的统一体所作的最后一步的阐明。在后面以“体验流与绝对的时间意识”为题而就时间加以分析的时候,我们才会对最后的那个步骤作出更为切实的讨论。

然而,即便行为之存在和体验流的统一体在它们的存在的层次上得到了规定,关于完全具体的人之存在的问题也依然是继续有效的。那么,具体的人之存在似乎就可以由质料性基础的存在、由身体的存在、由心灵和精神的存在而组建起来吗?人格的存在就是这些存在层次之存在样式的产物吗?或者,难道这里不是正好显明了:通过事先的划分以及事后又加以组合的途径,我们并不能通达现象自身,在人格化倾向把人格看作一种多层次的世上物的时候,无论人们已然把关于人格的各个层次的实在性的规定推进得多么地深远,人格的存在恰好从来未曾因此而为我们所通达?因而,我们所能够把持的,就总只是一种预先给定的客观事实的存在,一种实在的客体的存在,就是说,我们最终所涉及的,就总只是在观察的对象意义上的作为客体属性的存在。(https://www.daowen.com)

对于人的如下的切划(Aufteilung)以及在如下的关联中对于行为、对于意向式存在者的排序:物理之物、身体、心灵、精神(而这种排序就表达了一种人格主义的立场),只是又重新引进了一种曾经引领过纯粹意识之开掘的那种观察方式:把人看作animal rationale(理性动物)的传统式定义,在这里,ratio(理性)是在理性人格的意义上被理解的。在这里,虽然具有了人格主义立场,甚至就是由于这一人格主义立场,维持了上面所指出的那种思想立场。此立场虽然不把人看作属于自然的实在性,但总还是把人看作属于世界的实在性——它作为超越者而在绝对意识之中自身构成。

虽然胡塞尔的分析完全无疑是更为优越的,但他并没有超出狄尔泰所具有的认识。与此相反,至少根据我对狄尔泰的理解,我愿意猜度,虽然狄尔泰并没有提出存在问题,也不具备提出这一问题的方法,但在他的思想中,却有着走向这个问题的活生生的趋向。由于正好在关于基本现象的范围内,狄尔泰的表达表现出了极大的不确定性,这使得我们不可能从文献上去客观地证实上述趋向的实际存在。

关于人格主义立场之可能性的考察,已把我们引向了一个正确的洞见:在所有的有关意向式存在者、心理之物,有关意识、体验、生命、人、理性、精神、人格、自我、主体的问题的背景中,都矗立着关于人的这个古老的定义:人是理性动物。但是,这一定义是不是从那种以关于人之存在的基本经验为目标的经验中汲取出来的呢?或者,这个定义是不是来源于那种把人看作一种现成的世上物,即看作animal(生物)(这个生物内在地秉有理性,即rationale)的经验呢?如我们将要看到的那样,这种(把人看作生物的)经验(它并不是必然地需要成为一种彻底意义上的自然主义经验)具有它的一定的、不仅仅只在关于人的那种动物学式-生理学式观察的范围之内的合理性。只要上述定义是针对行为的,那么,不管这个定义是自然主义的还是人格主义的,它的或隐蔽或明显的统治这一事实就为我们关于实在性问题的考察提供了一个指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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