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胡塞尔在《逻各斯-论文》中对人格主义倾向的接纳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c)胡塞尔在《逻各斯-论文》中对人格主义倾向的接纳

上述为人格主义心理学所做的准备工作就由胡塞尔继承了下来,并融入了现象学的进一步发展之中。这项工作的初步成果,就表达于上面已经提到的1910 年的《逻各斯-论文》中:《哲学作为严格的科学》。

从众多的方面来看,这篇论文都是很重要的:首先,它是从《逻辑研究》到《观念》之间的过渡阶段;而联系到还原概念它也是重要的:本质还原与先验还原之间的联系依然还未获得阐明;进一步,它的重要性还在于现象的概念和心理之物的概念,在于“意向对象”和“意向行为”的不清晰性;但它的重要性首先却在于它的第二部分所具有的特色:因为它提出了关于历史的问题,这一提问理应被看成是不可能的并也合乎情理地引起了狄尔泰的惊讶。但是目前我们对这个问题暂时还不感兴趣,我们所感兴趣的只是这个问题:在何种程度上,这篇论文表现了一种走向人格主义心理学的倾向,以及它是否超越了最初的自然主义的起点?

关于这个问题,能够让我们得出一个最清楚结论的办法,就是去探询:在这里,现象学课题的意义即纯粹意识是如何得到规定的?与超越之物即自然的物理事物相对,心理之物是内在的被给予者,如同胡塞尔在这里所说的,它是“自然的对待者”(Gegenwurf)。〔39〕针对这一内在的心理之物,现在有必要提出这样的问题:在其中,我们探查出了什么可算为它的存在的东西呢?关于“在意识当中,我们把什么厘定为它的存在”这个问题,胡塞尔也这样加以表述:在意识当中,我们能够把捉什么、规定什么,把什么确定为客观的统一体?对他而言,存在所意味的不外乎就是真实的(wahres)存在即客观性,对一种理论的、科学的认识而言真实的东西。在这里,意识的、体验的特殊的存在并没有得到追问,所追问的只是一门有关意识的客观的科学所具有的那种与众不同的对象之存在。我必须怎样把捉体验关联,以便借此而能够对它作出普遍有效的陈述,以便在此陈述中规定意识的存在呢?回答是:如果意识现象是心理的现象,因而不是自然的现象,那么在直接的看中它就具有一种可把握的(可充分地把握的)本质。通过从对心理之物的个别描述过渡到对它的本质的观察,我得以赢得意识的一种存在、一种可客观地予以确定的东西。在着眼于意识的存在而对意识的特性描述中,第一位的东西是一种可能的科学上的客观性之意义,但却不是意识所特有的独立的存在——在一切可能的科学探索本身之前已然既有的并具有一种独立意义的存在。正是在上述视野中,我们才能够理解胡塞尔现在站在有关意识的人格化规定这一路线上所说的话:“把心理学即关于心理之物的科学仅仅当作关于‘心理现象’及其与身体的连结的科学来看,这当然不是不可设想的。De facto(根据实情),心理学普遍地是由那种天生的和不可避免的客观化所引领的,此客观化的相关项就是经验的统一体:人和动物,另一方面就是心灵、人格属性、性格即人格属性的习性。因此就我们的目的而言,就没有必要去探求有关这一统一体结构(Einheitsbildung)的本质分析,也没有必要去探求这样一个问题:此统一体结构如何由自身出发而决定着心理学的课题。无论如何,现在已充分清楚的是:这一统一体原则上是与自然的物事属性不同的另一个种类,就其本质而言,自然的物事是经由光暗有别的(abschattende)显象而获得给出的东西,而这一点就完全不能用于对我们所探讨的统一体进行说明。只有奠基性的基础‘人的身体’,而不是人本身,才是一种物事性显象的统一体,因而人格属性、人格特质等等当然也就不是物事性显象的统一体了。显然,我们将借助所有的这种物事性显象的统一体而回溯到当下各自的意识流的内在的生命统一体,也回溯到(生命统一体的)各种形态学的特质,这些特质把不同种类的内在统一体区分了开来。这样一来,所有的心理学认识,尤其是当其首先与人的个体属性、品质、习性相联系的时候,也就发现自己回溯到了意识的统一体并借此回溯到了对现象本身及其相互纠结的关系的探索。”〔40〕

至此我们就可以看清:作为各种体验关联所具有的统一体结构,那种我们称之为人格、人格属性的统一体结构是原则上不同于自然的物事属性的一个另外的种类,实际上,现在我们就应该把人当作非-自然而纳入我们的考察。如果要问这一人格的存在的积极意义何在,那么很明显,我们当然又需回溯到我们在纯粹意识的名号下已然熟知的内在的意识结构。在根本上,我们又被带回到了同一个基础,也就是被带到了关于行为和体验的内在的反思,然而这一行为自身并没有获得实际的规定。

接下来的1914/1915 年间,胡塞尔以一种甚至更强的倾向性去从事人格主义心理学的研究,而这一研究很快就与才刚出版的《纯粹现象学的观念……》的第一部分一起同时形成了草稿。这一最初的关于一门人格主义心理学各个部分的草稿虽然从来也没有发表,但通过胡塞尔的学生的著述中有关它的文字记载,它得以继续流传下来。自从1914 年的这第一次草创以后——确切地说是从他的弗莱堡时期即1916 年以后,当他做题为《自然与精神》的讲座(这是他以不同的方式而重新开讲的一门课)的时候,胡塞尔又不止一次地对人格主义心理学进行了新的探究。通过他在本学期所做的一个讲座,我们将不难看出,现在他在这个问题上的倾向性是多么地强烈——这个讲座所唯一关注的,就是一门名为“现象学的心理学”〔41〕的关于精神的现象学。作为胡塞尔研究工作的特征,就是他的问题还仍然完全是流变不居的,以致我们在提出批评的时候,最终还必须保持谨慎。现在我还不是充分熟悉他目前的研究立场的内容。但是我想我可以提到的是,从我的弗莱堡讲座和目前的马堡讲座中,以及从我的谈话中,胡塞尔已经了解到我的反对意见,并且在实质上正在考虑我的反对意见,而今天我就再也无须以完全尖锐的方式提出我的批评了。不过这里所关系到的并不是某种为了批评而进行的批评,而是一种开放出实事与理解的批评。至于下面这一点则几乎是不需要明言的:在胡塞尔面前,我今天依旧还是以一个学习者自居。

在今年冬季向我通告《观念》第二部手稿〔42〕的时候,胡塞尔曾经对我说:“自从在弗莱堡开始的工作以来,我正好在自然和精神的问题上获得了这样的一种实质性的进展,以致我必须以一种全新的方式去表述有些部分的完全改变了的内容。”(1925 年2 月7 日的通信)所以在这里,我们最初在这个问题上对胡塞尔(的研究)所作的描述,在某种意义上就已经过时了。在胡氏那里,走向人格主义心理学的进路具有一种富于特征的前后关联。在《观念》的第一部里,关于纯粹意识的追问成为了一切实在性的构成基础。而观念的第二部就应该提出关于构成的考察本身:第一部分:质料性自然的构成。第二部分:生命自然的构成。第三部分:精神世界的构成,这部分有一个标题:与自然主义立场相对的人格主义立场。(https://www.daowen.com)

而现在关键的一点就在于:体验关联不应被看作物理性事物的附属品,相反,应把体验关联本身和自我看作心灵式的(seelisches)自我-主体。

为了描摹自然主义的立场,胡塞尔通过一只猫作为世界上的现成之物最初是怎样地获得给出这个例子,而对自然主义立场进行了分析:这只猫是具体有形的质料性事物,它带有物理的、首先是视觉上的(ästhesiologischen)秉性;这就是说,这一物理性事物带有一些确定的、我们称之为刺激感受性或知觉敏感性等等之类的结构和要素。在一个有生命之物那里,那超出于单纯的物理之物的实在性剩余(Realitatsüberschuβ)不是一种可以自立门户的东西,它不是与物理之物相并存的,毋宁说,这一实在性剩余是依存于物理之物本身并与之相俱而成为实在的。基于这一固有的内在关联,我们就可以说:心理之物、最广泛意义上的心灵之物尽管没有广延,没有空间性,但它却处在空间之中;我可以说“ 猫儿在那里跑过” , 以此来确定心理之物的场所。 基于视觉之物(ästhesiologischen)与物理之物的内在关联,这样做是有合理的根据的且是可行的。在这个意义上,人们也可以用纯粹客观的方式去观察人。与这种观察方式相反,我们现在所关注的是一种新的立场,在某种意义上,此一立场是非常自然的,但却不是自然主义的。在这种立场中,我们所经验到的不是自然,而是(权且这么说)自然的心理式反映、(自然的)对待者(Gegenwurf)。这样我们就不断地、毫不费力地从一个立场滑入了另一个立场,从自然主义滑入了人格主义。当我们相互共处地生活时,在思想和行动中彼此牵系时,我们就把我们自身经验为人格。这种自然的经验不是人为的经验,而人为的经验是必须通过特别的辅助手段才能获取的。实际上,这两种立场不是处于同等水平的,相反,自然主义立场是奠基于人格主义立场之上的层次。

到此,人格主义立场的优先地位以及有关人格主义的理解就在理论上得到了清楚的表述。但如若我们还要进一步究探:关于人格的规定是以怎样的方式进行的(这个人格是在人格式经验中显示出来的)?那么我们又将回溯到我们已然熟知的东西。人格主义的立场和经验被标识为inspectio sui(内在的反思),被标识为作为意向性之我、作为cogitationes(我思)的主体之我对它本身的内在的观察。在此,只是通过这里的表达用语,就可以让我们清楚地想到笛卡儿的思想。每一个这样的自我同时都具有作为主体性之基础层次的自然的一面。精神不是抽象的自我,而是全部的人格属性;自我、人、作为人格的主体不能消散于自然之中,因为如若这样就失去了给自然赋予意义者。〔43〕“就是说,如果我们把一切精神排除于世界之外,那就不再有一个自然。但是,如果我们将自然加以排除,亦即将‘真实的’、客观的-主体之间的定在(Dasein)加以排除,那么最后还总是依然存在着某种剩余的东西:作为个体化精神的精神;而这里失掉的只是社会性的可能性、一种相互理解的可能性,这样的可能性构成了身体的某种主体间性的条件。”〔44〕“而在任何情况下,在精神的意识流中都显示出了精神的统一体、精神的个体属性。”〔45〕与物体不同,精神在其本身之中秉有它的个体属性。〔46〕“精神并非显象的统一体,而是绝对的意识关联结构的统一体”,〔47〕精神是内在的被给予者。“自然是一个X,且原则上除了X以外不再是其他的什么,这个X 是可以通过一般的规定加以确定的。但精神不是一个X,而是在精神经验中的被给予者本身。”〔48〕

以上就是胡塞尔对作为世界排除后的剩余者的纯粹意识所作的思考。在这里,胡塞尔只是又重新回到了他以另外的名称而对存在所作的最初的区分。在存在论上,所有的分析都一仍其旧。而其中富有特色的地方,则是第三部分考察的结论部分:第12 节,精神的自我及其“基础”;第13 节,人格主义立场与自然主义立场的交汇(精神、心灵、身体、物理自然之间的相互关系);第14 节,心-物平行论和心-物相互作用;第15 节,自然的相对性-精神的绝对性。在这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上述分析是怎样地再度回到了人格那里,它最终又是怎样以笛卡儿为指南的。在上述特征性的思考中,在对于人格主义立场与自然主义立场之间的相互作用的追问中,关于人格及其构成的规定走向了结束。而在这一过程中,胡氏所探询的就是有关心灵与身体之关系的问题,有关精神的自然与物理的自然之关系的问题,他所探询的就是这一古老的、在十九世纪经过了广泛讨论的问题:心物平行论的问题。但是,这部分考察最后作为结论而得到确定的,就是自然的相对性与精神的绝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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