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牵挂与理解和解释中的“先”特征(先有、先见、先执)
理解首先不是一种认识现象,而是一种趋向某物、趋向世界与自身的源本的存在方式。现在,这一趋向某物的存在通过“我能”而方始进一步得到了充分的规定。“我能”必然相关联地对应于某物的可理解状态,与此相反,作为可理解者的可操持者就是一种能够在牵挂和操持中得到求索的东西。只要理解是此在的一种存在方式,前面意义上的理解[在前面,它唯一地被看作了一种趋向-存在(Seinzu)的方式]就具有牵挂的禀性。而这是由于:理解以及理解的实现方式即解释是由此在的这一存在方式即牵挂所规定的。作为“在-已经-寓于某物-存在-之际-先行于-自身-存在”,牵挂现象蕴涵着“先”之禀性。作为理解的一种存在样式,进而作为牵挂的一种存在样式,解释恰好是由这一“先”特性所规定的。
作为把某物看作某物的谈论,所有的解释都是在一种已经-寓于某物-存在之际所进行的解释,也就是立足于言谈所关乎的东西所进行的解释。言谈所关乎的东西总是预先已经在某种意义上得到了揭示,总是通过一种源本的先理解而被预先看成了如此这般的东西;言谈所关乎的东西必然存在于一种通常是先行的可理解状态中。作为此在的存在方式,也就是作为牵挂,进而作为先行存在,解释从来就秉持着它的“先有”(Vorhabe),凭借此一先有,解释在任何进一步的步骤之前——而这一点正是作为这些步骤的基础——就已然理解了解释所关乎的东西。只要解释是一种把某物看作某物的言述,那么,这一先有也就是对言之所涉所具有的先行规定就总是合乎存在地同时具有一种特定的见地(Hinsicht),而那在解释中将得到谈论的东西——那有待于谈论者——就被纳入了这一见地之内。在所有的讲说中,在所有的解释里,那种被纳入先有之中的东西都以确定的方式而收入了我们的眼界。而我们的目光在那被纳入先有之中的东西那里所瞄向的地方,在观察这些东西之际我们的目光所着眼之处(这些东西就凭借这样的着眼点进入了我们的眼界),我们就将其称作先见(Vorsicht)。以上的这两个构成性环节就规定了:在解释中,被解释的主题是如何在一切谈论之前而预先被把定为这种和那种东西的,以及是如何在这种和那种视界中被把定的。先有和先-见预先就规定了哪一些可能的意义关联纳入到主题领域之中(将要和能够被纳入其中)。它们预表出了那在解释性的言说中以及特别地在科学的言说中能够成型为概念的那些意义关联。这意味着,那与某一特定的解释、与某一特定的主题相应的概念方式(Begrifflichkeit)就因此而得到了预先规定。这一可视为解释之结构的预先规定,就是先执(Vorgriff)。唯有当我们已经明白:解释是此在的一种存在方式,是“在-已经-寓于某物-存在-之际-先行于-自身-存在”的一种方式,我们才始可从它的上述基本结构出发去理解解释。
一切解释(包括科学的解释)在本质上都包含有这三个结构环节——先有、先-见、先执,确切地说,这里的原由在于:解释是理解的存在方式,理解则具有牵挂的存在样式,而牵挂本身则是一种“在-已经-寓于某物-存在-之际-先行于-自身-存在”。据此,解释就是以此在的结构为根柢的。所有的解释学、所有关于解释的各种可能性的阐释都必须回溯到这一基本结构并由此回溯到此在之存在的构成枢机。不仅是所有的解释学,所有的“关于解释之理论”意义上的解释学,而且一切具体的历史性解释——如果它宣称要与实情相符合的话——都需要不断对此加以反省:那些它从来作为解释而带入先有、先-见和先执之中的东西,是明确地合乎目的的呢还是仅仅偶然地拣拾起来的?这一作为先有、先-见和先执而与一切解释同时给出的现象,就是解释所具有的一种著名的、众所周知的,但同样也是令人棘手的自然天成的东西(但是人们相信,自己总是能够忽略这种自然而然的东西),所有的解释所能够达到的科学性的方式与程度在根本上就是出自这种东西而得到决定的;说到底,解释所具有的科学性的方式和程度并不是依据此点而得到决定的:为了对一种解释作出证实,我们是否占有以及占有了多少的事实材料?
所有的言说都作为自我言表的言说而道说着自身,就是说,此在本身作为“在-已经-寓于某物-存在-之际-先行于-自身-存在”而道说着自身。所有关于某物之道说的言说都总是已经源自上述先理解而道说着,而这种先理解就先行规定着言说所关涉的东西、言说所关注的方面以及意义得以呈显的可能的方式。但是由此并不可以就下结论说:此在总是在其看到实事到底是如何之先就道说着,以致似乎所有的解释在一开始全是主观的。与此相反,此在之道说是以如下之点为根据的:处于自身道说中的此在总是已经源自一种已然既与的已解释状态而道说着且必然是源自这个已解释状态而道说着,以致对于此在本身而言,世界和它自身就总是必然已经以一定的方式而得到了揭示。只是因为此在本身已经得到了揭示,所以才能够存在一种来自闲谈的遮蔽和来自那不再是源本的“趋向某物的存在”的遮蔽,与此同时,也才会存在一种再揭示和继续揭示。再揭示的必然性是以此在本身为根据的,确切地说是以此在之沉沦这一存在方式为根据的。(https://www.daowen.com)
如果在历史研究中,正好有一些天才的历史学家对以前已经有过解释的东西达到了原本的理解,那么这样的理解也并不是出自他们的某种逸兴神思,就好像人们现在所要做的事情就是必须重新转换他们以前所具有的观点与看法,毋宁说,这样的理解简直就是使以前以某种方式已经得到揭示的,但又重新陷入湮没的东西完全走向了毁灭。所以,如果把这样的观念带进历史研究中来——这种观点认为,历史研究在某一环节上可以是已完成的,以至于现在人们可以一劳永逸地知道它在历史中是一个怎样的状况——那么这将是荒谬的。这一关于客观性的观念在本质上是历史所排斥的。而由此可以清楚的是,研究和科学本身所表现的只是此在所具有的存在可能性因而也必然地要以此在的存在模式为根由,具体地说,这里的根由就在于:研究和科学本身也必然或多或少地要置身于沉沦之中,要陷身于研究的活动中,或者,在没有任何器械和诸如此类东西的时候,它就将陷身于清谈之中。如果说,所有的研究和科学都具有这一沉沦的可能性且必然就是这一可能性,那么“哲学必定总是带有一点诡辩术成分”这回事就是不言自明的,因而,作为此在的实现形式,哲学势必在其自身之中就带有一种走向诡辩术的危险。
这样,在我们称之为“解释”的现象这里,我们已经清楚地看到:牵挂的结构,尤其是“先”的特性是如何一直延伸到此在本身的那些存在样式所包含的个别的实现形式之中的。凭借牵挂现象,我们已经开揭出了这样的一种基本结构:由这个结构出发,我们就将能够看清迄今已得到解释的那些现象。现在,牵挂的“先”-结构,尤其是理解的“先”-结构已经成了明显可见的,然而,只有在我们回答了这样一个问题之后——在前面所指出的“先行于-自身-存在”和“已经-寓于某物-存在”中,“存在”原本地意味着什么?——这一先结构才能够获得一种明白的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