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有良知”现象与负罪现象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三十五节 “要有良知”现象与负罪现象

在选择作为我的可能性的我自身之际,我自己选择了我的存在。但是,我在向死先行之际所选择的这一可能性,乃是一种铁定的可能性,而这种铁定的可能性同时又是不测的可能性。据此,通过“先行赶上可能性”而达致的那种原本的“选择-自身”就必定进入一种与以上可能性品格之间的切当的存在干系中,而这就意味着:只有当可能性已然被理解为每一瞬间的可能性之时,就是说当我断然不移地已然选择了我自身之际,死亡的不测性才能够得到领会。而只有当我本身的每一可能的其他样式的能够存在(Seinkönnen)都在这种选择面前被置于不顾,就是说,当关涉到自己本身的决断状态被理解为各种可能的具体事务之源头时,上述可能性的铁定无疑才得到领会。如果先行中的此在能够进入这样的一种绝对的决断状态,这就是说,如果此在能够在向死先行中使自身在一种绝对的意义上成为负责的,那么上述的那种铁定无疑就会得到领会。此在“能够”选择它自身的存在-条件,换言之,此在能够选择它自己。在此选择中,此在所选择的无非就是“要有良知”(Gewissenhabenwollen)。当然,这一选择不必仅仅只是在这一先行中进行,要有良知当然也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获得实现。但是,如果说,这里所关系到的是作为一个整体的明白透彻的此在经由一种理解而实现的自我选择,那么,这里就只能存在“向死先行”这唯一的可能性,因为只有在“向死先行”之际,此在才不会只考虑明后两天而去进行选择,相反,它会去选择它的存在本身。先行就是选择“要有良知”。然而,正如歌德曾经讲过的,行动者总是无良知的。只有当我已经选择了要有良知的时候,我才能够原本地成为无良知的。

行动者是无良知的,或者说,在相互共处中他必然是“负罪的”,但这并不是指:他犯了这一或那一过失,而是指:作为行动着的与他人的共在和作为其本身,此在eo ipso(已经就是)负罪的,即便是在它不知道(且恰当其不知道)它伤害了他人或毁败了他人的此在时,它也是负罪的。伴随着对要有良知的选择,我同时也选择了“成为负罪的”(Schuldiggewordensein)。此在的与其最极端的和最本己的可能性[源出于此在本身而实现的最本己的先于-自身-存在(Sich-selbst-vorweg-sein)]真正相应的存在方式,就是上面所描述的那种先行的要有良知,而要有良知同时又意味着:选择此在本身所秉有的本质上的负罪存在(只要此在存在,它就是负罪的)。(https://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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