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宫某某骗取张某30万元,辩护人认为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二)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宫某某骗取张某30万元,辩护人认为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宫某某利用合同诈骗手段骗取张某30万元这起案件中,辩护人认为,涉案项目客观真实存在,被告人宫某某在客观上未实施欺诈行为,主观上不存在利用欺诈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不具备合同诈骗罪归罪的任何一种情形,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1.《做个近乎百分之百完美女人》电视节目项目已客观存在并持续推进,被告人宫某某与张某签订合同有合理基础,不存在欺诈行为

被告人宫某某于2015年10月在我国香港地区与李某某的经纪人陈某某见面时,陈某某提出该真人秀节目的项目计划,宫某某表示其公司可以承办,陈某某表示可以合作。虽然陈某某与被告人宫某某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陈某某已向宫某某发出要约邀请,宫某某已作出要约,故其二人之间的合作已经进入磋商阶段,项目和合作客观存在。因此,宫某某于2015年12月16与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名媛养成记〉电视真人秀节目合作协议》、2015年12月23日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做个近乎百分之百完美女人〉电视真人秀节目补充协议》,是有合理依据的,并非编造事实、隐瞒真相,捏造不存在或无法开展的项目恶意欺诈合同相对方。

2.根据款项的使用来看,无论是签订合同之前还是之后,被告人宫某某均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被告人宫某某收取张某的30万元是合作保证金,在与张某签订合同之后,宫某某积极开展业务,包括与陈某某、叶某某沟通项目方案,联系电视台确认档期等,开展这些业务活动必然会产生合理花销。张某支付的30万元除去差旅费外,被告人宫某某没有转移、隐匿或挪作他用,且在张某主张退款后,宫某某表示同意退款,随后张某出具了《解约协议》。而最终尚未实际退款的原因是被告人宫某某在收到《解约协议》仅仅3天后即被限制人身自由,故尚未退款实属事出有因,绝非拒不退款。(https://www.daowen.com)

3.鉴于李某某、陈某某实际已经与被告人宫某某合作开展业务,即便其提供的委托书并不真实,也只可能存在民事上的欺诈行为,而非刑事诈骗行为

委托书并非开展业务的必要条件。陈某某首先发起制作真人秀节目的项目构想,且已商定由被告人宫某某及其公司承办。随后,宫某某开始联系投资人、编剧,联系电视台排档期,为项目做了诸多工作。即使尚未正式签订合同、授予委托书,但双方的实际行为表明口头协议已处于实际履行的状态,双方在共同推动项目的进行。

被告人宫某某在收取张某30万元时,真人秀项目已经在进展过程中,30万元的资金亦在启动项目的合理范围内,且用于差旅等方面,并非宫某某恶意占有。因此即使委托书不存在或不真实,也不能完全否认宫某某与陈某某的合作关系。在这种情形下,被告人宫某某所提供的委托书,只可能导致合同相对人张某在签订合同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行为,对合同标的的真实性而言,则无实质影响。

因此,本案中的这种情况属于典型的民事欺诈,是为了帮助行为人顺利签订合同,而不能认定行为人通过欺诈手段非法占有了相对方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