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办案过程

四、办案过程

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辩护律师积极开展工作,多次会见被告人宫某某。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在充分了解和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被告人宫某某没有利用合同诈骗的手段骗取财物的意图,客观上也并不存在虚构事实的实质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其间,辩护律师为了更加有力地支撑自己的辩护观点,亲自前往原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收集了相关证据,同时调取了袁某和张某的微信记录和出入境记录等证据。该案于2017年4月24日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https://www.daowen.com)

2017年7月13日,朝阳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审判人员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发表的意见。本案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向被告人宫某某充分发问并提出:本案中现有证据难以证明宫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合同款项的犯罪目的,客观上没有诈骗行为,未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性造成损害,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仅构成普通民事纠纷案件,请求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被告人宫某某依法作出无罪判决。2017年8月15日,辩护律师又向法院提交了补充证据材料。2018年1月1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律师依旧坚持法院应当对宫某某进行无罪判决的辩护意见。2018年1月25日,辩护律师再次向法庭提交了补充证据的材料。2018年4月2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三次开庭审理。审理期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庭审期间证据发生变化,认定被告人宫某某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回起诉。2018年6月1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2018年7月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