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的处理中,须正确把握合同诈骗罪和合同纠纷的法律界分
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均由签订、履行合同而起,一个是刑事犯罪,另一个是民事纠纷,那么二者的界限究竟在哪里?辩护人认为,关键还应当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立法精神方面严格判定。
1.在准确把握行为的实质和效果的基础上,强化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废止)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而我国《刑法》中对合同诈骗犯罪的表述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诈骗方式等为要件。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民法所界定的欺诈行为系采取对客观行为描述性的定义方式,而刑法对诈骗犯罪的界定采取的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定义方式,二者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刑法增加了对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的目的进行考量的要求,即只有在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才可作为刑事诈骗予以认定,否则只能以民事欺诈作出罪处理。
为避免将民事欺诈行为泛化为刑事诈骗犯罪,必须对行为人涉嫌欺诈行为的实质和效果进行分析,以此为基础来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充分厘清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界限。在涉嫌合同诈骗案件中,所谓行为的实质,就是指行为对相对人是否构成实质性欺诈;所谓行为的效果,就是指行为是否仅系为了帮助行为人牟利。
在本案中,尤其是在有关张某30万元的事实中,被告人宫某某的行为明显不属于构成实质性欺诈效果的行为,进而也就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准确领会刑事、民事立法精神是正确把握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界限的核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刑法、民法均承担着调整、保护市场主体人身利益、财产权利和公共利益的职能。在办理涉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案件过程中,必须准确领会刑事、民事相关立法精神,正确认识刑民立法和程序在调处相关社会关系方面的职责分工,平衡好公权与私权、公益与私益的关系。
具体而言,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要注重分析案件通过民事程序化解纷争的现实可能性,在所谓的被害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实际挽回损失,受损社会关系和法益能够得到及时修补的情况下,应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坚持民事优先,避免刑事手段的不当介入。合同诈骗罪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典型犯罪行为,面对刑事诈骗和合同纠纷容易混淆的现实情形,要善于将案件置于相应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中进行全面分析和判断,依法审慎认定案件事实,同时还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正确理解立法本意,避免僵化适用法律条文和客观归罪,从而确保案件刑民界限清晰以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所涉项目均为影视文化、传媒娱乐业务,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受原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相关政策的影响比较大,因此,对于类似的纠纷,必须结合当时特殊的经济环境和行业现状进行综合考察、评判。
3.一系列刑事司法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为本案的正确处理提供了现实的指导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第六条明确规定:“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对于各类经济纠纷,特别是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不论实际损失多大,都要始终坚持依法办案,排除各种干扰,确保公正审判。”
在2017年1月12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谈到依法保护产权时,提出“谦抑理念、审慎理念、善意理念”三个新的理念,要求:“我们要在严格依法办事前提下,树立谦抑理念,对通过民事、行政法律手段就能妥善处理的经济案件,不使用强制手段,努力以较小成本取得较好效果。树立审慎理念,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等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严防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拘留、逮捕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树立善意理念,确实需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要严格依法进行,防止超标的、超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对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要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对合法财产依法尽快返还。”[3]
2017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由此可见,一系列刑事司法政策性规定和意见都在强调,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在处理经济纠纷案件时应当积极贯彻“严防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的刑事政策精神。
综上所述,被告人宫某某作为民营企业家,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没有合同诈骗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完全不具备合同诈骗罪的主观、客观构成要件。根据查明的基本事实来看,本案完全是一起典型的民事法律纠纷,不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公平正义是司法的永恒主题,而司法又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