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验与教训
1.有关轮候冻结制度的适用
关于“轮候冻结”问题,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该问题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有个答复,“设立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制度,目的是解决多个债权对同一执行标的物受偿的先后顺序问题”。“只要不是同一债权,不论是不是同一个债权人,受理案件的法院是不是同一个法院,都应当允许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也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轮候冻结”的主体只能是不同的债权。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该案在执行局和西向法庭系同一个债权,不能轮候冻结,沁阳法院先解冻再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就是重复冻结。
2.人民法院没有依职权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的法律义务(https://www.daowen.com)
关于“冻结到期没有依职权续冻”的问题,经查,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从该法律规定的精神可以看出,续冻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依职权办理为补充。人民法院是“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而不是“必须”或者“应当”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2016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申请保全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3.人民法院没有案内相应的通知义务
关于“没有及时通知范某某续冻”及“没有书面告知当事人冻结到期的具体日期”问题。经查:(1)没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保全到期前应当通知保全申请人延长保全期限,法院没有职责或者义务通知当事人续冻。(2)《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但沁阳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范某某案件时,尚没有法律规定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冻结到期的具体日期”。只有在2016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此后,方要求法院“书面”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