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办案过程
案件移送到温县人民法院后,聂某某找到了笔者,笔者详细听了聂某某的陈述后,认为聂某某在这个案件中没有过错,即使是有过错,也不至于构成犯罪。聂某某继续说:“检察院说此案已经构成犯罪,之所以给我办取保候审,就是让我想办法凑钱,赔偿被害人范某某,得到被害人谅解,然后争取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笔者认为取得被害人谅解,然后争取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似乎是最好的结果。聂某某也曾托人找过范某某,范某某不但要让他赔偿民事诉讼中被转走的89万元,而且连与执行局一起去查封被转走的40多万元也让他赔偿,一共130多万元。谈到这里,聂某某声音嘶哑,两眼恍惚:“我是一个法官,一个月两三千块钱的工资,我实在是没有这个能力啊,再说,我也确实没有过错,为什么检察院的人就不听我申辩呢。”
笔者也曾建议聂某某再考虑考虑,可能作出以上妥协是最好的处理方式。聂某某说:“律师您帮我分析分析,我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为了我的尊严,我绝不妥协!如果构成犯罪,砸锅卖铁也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我这一辈子还不上,还有我儿子。”说到这里,聂某某眼圈红了。笔者从他哽咽的话语里,听出了他的坚定与不屈!
开庭前,来自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的李国利律师将案卷相关资料发给笔者,就案件的辩护方向、思路与笔者进行了深度沟通。我们二人交流后,都更加坚定了聂某某无罪的想法,决心并肩作战。笔者在肯定李国利律师辩护意见的同时,提了很多专业见解与建设性意见。开庭前一天,我们两位律师促膝长谈,就案件事实与适用法律问题又进行了深度的探讨,为打好这一仗做好了充分的准备。(https://www.daowen.com)
开庭伊始,因聂某某不认罪,公诉人火药味十足,发言发问犀利刁钻,笔者不卑不亢,有理有据地沉着应对,对其所提供的证据逐一反驳,并从基于同一债权同一法院不得重复查封的法律禁止性规定来论证轮候查封与重复查封的区别,进而认定本案不适用轮候查封。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论证我国法律对续查封实施的是以“依申请”启动为基本原则,以“依职权”为补充,进而认为保全到期后没有延长保全期限,是由当事人范某某及代理人勾保公自身失误造成——与法官的职责没有关系,聂某某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庭审进行到11时30分左右,中午休息后下午继续开庭,公诉人突然抛出了聂某某在第二次查封的时候接受当事人吃请的观点和证据。公诉人说在查封时,聂某某一行人让当事人派车,5个人吃了180多元,在什么都没有查封的情况下接受当事人吃请。对此,两位律师的质证意见是,一个再正常不过的工作餐,却被说成了吃请,公诉人的说辞只能衬托出聂某某的廉洁!
焦灼地等待了10个月后,一审判决终于下来了。一审法院认为聂某某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进行裁定冻结,没有明显失职行为,马某某将款项转走的行为与聂某某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判决聂某某无罪。
温县人民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由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聂某某在参与范某某诉马某某等借贷一案的审理以及采取保全措施的过程中,没有失职行为,不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