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将经济纠纷当作诈骗类犯罪处理
2026年03月15日
(一)谨防将经济纠纷当作诈骗类犯罪处理
实践中,在合同履行、签订过程中,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的情况常有,而因为经营不善、合同纠纷等其他种种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致使合同相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形时有发生,这时合同相对方常常选择以被诈骗为由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处理,而实践中也常有把此类纠纷当作合同诈骗罪处理。(https://www.daowen.com)
辩护人认为,诈骗罪并不泛指一切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财物的行为,只有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有较大社会危害的骗取财物行为,才构成诈骗。能够通过民事途径救济的骗取财物行为一般不应认为是诈骗罪,这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之所以把诈骗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因为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犯罪分子骗取他人财产或者隐匿了身份、住址,或者没有留下被害人主张权利的证据,或者将骗取的财产挥霍、藏匿等,被害人无法通过正常的民事救济途径维护其权益,不采用刑事手段制裁不足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构成诈骗罪的行为,应当是不能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行为。欺骗行为尚不严重,不影响被害人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一般不宜认定为诈骗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应当把被骗的财产损失能否通过民事救济途径予以挽回,作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判断标准。例如,王某向他人借款10万元,取得借款后明确表示不想偿还,但其向出借人出具了真实姓名的借条,出借人知道其家庭住址,其本人也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这种情况下虽然根据其本人的口头表示似乎非法占有目的明确,但出借人的损失能够通过民事途径加以救济,没有必要将这种行为定性为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