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西小庄村位于河南省滑县,有村民50余户。2003年村主任与华联农牧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租赁期限20年,而华联农牧公司的负责人同时也是西小庄村的村支书。
此后10余年,因为一直没有拿到土地承包费,2014年年底47名村民联名将村委会及华联农牧公司告上法庭。2016年6月1日,一审法院判决《土地租赁合同》因未经民主决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判决后华联农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同时让人在其中的60亩土地上播种了小麦。
2016年11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华联农牧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合同无效终成定局。2017年2月西小庄村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把土地分给了全村50多户村民。之后,各家对分到的土地进行施肥、浇灌、打药等管理。
2017年5月在小麦成熟后,村民对小麦进行了收割。
2017年11月,时任村主任罗某良被抓,12月村民代表徐某德、张某海被抓,理由是带领村民聚众哄抢小麦。
滑县人民检察院向滑县人民法院提出如下指控:
2014年以来,西小庄村民开始集体诉讼华联农牧公司与本村签订合同无效一案,2016年11月10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了2003年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但返还土地问题需要另行协商或另案起诉。(https://www.daowen.com)
在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华联农牧公司在原土地上种植了60亩小麦,2017年2月,被告人徐某德、罗某良、张某海等人主持、组织村民将华联农牧公司租赁的土地不按法定程序擅自分给村民,分完地后在2017年5月28日小麦未完全成熟的情况下,徐某德、罗某良、张某海等人纠集并带领村民将华联农牧公司种植的60亩小麦聚众抢收,经滑县价格认定中心评估认定:被抢小麦价值72,286元。
被告人罗某良、徐某德、张某海聚众抢收他人小麦,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哄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诉讼过程中变更起诉为:经滑县价格认定中心评估认定60亩冬小麦前期投资费用合计17,100元,聚众抢收他人小麦,数额较大。
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良、徐某德、张某海明知涉案《土地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时,涉案土地上有华联农牧公司种植的小麦。村民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华联农牧公司的财产权,还严重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罗某良组织策划本村几十户村民公然哄抢他人财物,被告人徐某德积极参加,罗某良系首要分子,被告人徐某德是积极参加者,罗某良、徐某德、张某海的行为均构成聚众哄抢罪,且系共同犯罪。
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良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徐某德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罗某良、徐某德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赔被害单位华联农牧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7,100元。而张某海在诉讼过程中因病死亡。
一审判决之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关于本案定性,原判认定的小麦权属存在争议,有争议的小麦权属不能成为本案中聚众哄抢的犯罪对象,对于小麦权属问题的争议,应属民事纠纷,不应认定为刑事犯罪。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关于本案的定性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法判决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罗某良及上诉人徐某德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