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

所谓乙赞同甲,可以认为是乙将甲的事实如实地记录下来。也就是说,乙就像是给甲拍照一样,丝毫不掺入自己的主观意志,只是纯粹地描绘甲本身的面貌,这也就是所说的认知。

这就是自古以来人们通过观察事物所总结出来的朴素的认识论。但是,乙在观察甲的时候,不管处于何时何地,是不可能做到像给甲拍照一样,每次都可以准确无误地表现出相同的甲,每次肯定都会产生差异。换言之,即使是同一个人,也会因时间、地点的不同而千差万别。同样,关于某一事件的报道肯定也会因人的不同而出现分歧。因此,康德深知这一点之后,创立了批判性认识论。

根据康德的观点,人类的内心深处都有与生俱来的或者说先天的悟性,人类是在时空的世界里按照一定的法则去认识某个事物的。因此,当三个人同时观察某一事件时,即使三个人拥有相同的悟性,但因为他们对于范畴的认识以及灵活运用各不相同,所以他们绝对不可能写出相同的报告。

于是,我们明白了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我们通过康德理论来认识事物绝不是说我们可以认识被认识对象(即甲)的全部,而是认识者(即乙)按照一定的法则自己在内心形成一定的认识。

在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所谓的认识就是我们对于应该认识的事物本身(即甲)去获取它的概念的过程。至于概念以外的事物本身真正的价值,可以说我们是完全不清楚的。康德也声称,客体自身的真正含义是无法认识的。康德的这种认识方法是基于这样一种观点,即事物可被冷静地观察,但它的原状不能被观察到,因为把被认识者(即甲)完全放在被动者的位置,认识者就只会根据自己随便定的标准或尺度去判断事物。(田中立野博士:《改革与哲学问题》)

虽然说康德是套用标准式的十二个范畴来对事物进行判断的,但在我看来,在套用标准式的十二个范畴之前,应先进行异同的辨别,然后再对此进行判定。也就是说,我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首先不要将甲与乙、丙、丁、戊等相混淆。换言之,要将那些与它共同存在的事物区别开来,只有具有甲的性质,我们才能判断它为甲。也就是说,它既不是乙,又不是丙,也不是丁。曾经保留在记忆中的因为和甲属于同一种类就被判定为甲的事物,事实上并非甲。这种情况不管多少人来看,都会毫无疑问地将其判断为甲。因此,我们称之为客观的概念。

的确,如果是在这种情况下的话,正如康德所说,我们想要了解事物本身真正的价值,却无从得知。概念以外的事物真正的价值很可能会不清楚,但是,可如实地捕捉到事物本性的正确表现。因为始终都没有任何错误,所以它作为具有事物本身独特本性的代表性东西而被人们普遍使用。但是,到底它是否会对事物本身真正的价值产生影响呢?(https://www.daowen.com)

至少事物真正的价值的一部分是可以被认识的。不过,那只是事物的一部分而非全部。纵使自己有多么不喜欢康德的这种认识方法,但它是康德首次提出来的,它也并不是具有强制任何人都去认可它的这样一种性质的东西,因为它只不过是对人类自古以来认识事物的方式进行了说明,所以我们是不能够完全抛弃这种认识方法而只使用其他的认识方法的。

换言之,这种认识方法在对事物的认识上是理所当然且必需的,而且它可以作为一种弥补不足的手段,所以比起只使用康德的这种认识方法,还不如在此基础上综合使用其他的认识方法。

我们并不期待发现一个新哲学家,而应当认识那些自古以来只有少数人使用过的方法。说到底,我们应该采取一种既非概念的也非理性的方法。这样,我们能认识在事物概念外的事物的本质。

……要评价某个事物,仅仅靠人类外部的感觉器官即五官的作用是不够的。随着事物触动人的五官,潜藏在感觉器官深处的心境、心情、感情等生命的自我保护能力也会受到强烈的震撼,我们应该等待这种生命的自我保护能力开始活动以后再开始进行评价活动。

在冷静地认知事物的意识下,我们就会只停留在知道事物的层面上;如果接受了更加强烈的刺激,并影响生命的自我保护能力的话,我们就不会再安于静观的态度,而是会积极主动地反复促进自我保护效应,直至它表现出吸引或者排斥的反应,引发人类愉快或痛苦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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