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善、美、利,都只是衡量评价对象与评价主体之间关系的天平。衡量的天平也好,尺度也罢,都是因为主体接触客体产生感应。如果用“漂亮”“有趣”这些简单的形容词就能恰当地描述对象的状态的话,那就不会有生存的顾虑,不会不安,就会抱着悠闲宁静的态度去评价它。与此相对,用与自己无关这种安心感来品味快感,然后,若认为快感是自己值得拥有的,就会引发想要拥有的心理并想让其服从自己。如果认为它超出自己能够承受的能力,无法拥有,这是因为它既有崇高的一面,同时又有令人畏惧的一面,那么自然而然想要拥有的心理就会转变成崇敬、赞叹,然后服从。对象与主体之间的这种关系被称为审美价值。如若对象用“有用”“有益”“便利”“有利益”这些词语就能贴切解释,我们就会以一种比上述感情稍微强烈的感情来对待,以忘我的状态来欣赏,并想要体味那种快感。对象与主体之间的这种关系就叫作利的价值。
如果对象值得冠以“善”名,只要不对自己有害,就爱护并尊敬,那么这种客体与社会之间的这种关系就叫作道德价值。
道德的也好,美的也好,经济的也罢,大概在客体的性质上,都应含有共同要素。简言之,这种共同要素就是要有足以吸引人注意力的价值,不是普通单调的东西,而是形式多样且统一的。换言之,就是与生命是否延续相联系,若没有这些,就肯定不值得引起大众的价值意识。所谓欣赏并鉴别美的、道德的、经济的对象,就是以对象所属的性质以及评价者的立场为根据。
利与善的区别,不是以对象性质的差异为根据,而是以评价标准,也就是以对客体反应的主观态度的差异为根据。
善恶成为道德评价的对象,是因为善恶是具有意志的人类才有的行为,仅限于利害这一经济的评价对象与以其性质差异为基础的对象。而且这是无界限的。与其说是对象的差异,还不如说是评价的标准,即以对客体的主观态度为根据更合适。(https://www.daowen.com)
理由是,根据我们熟悉的经验,对于一个人的行为,其他人是从各自不同的观点以不同的标准来评价的,即便是对抱有相同目的的人的行为也是这样。
就算同样作为涉及荣誉的行为的客体,因为评价主体及其立场、境遇的不同,也会成为道德或美学的批评对象。
例如,就算同样是喝酒这一不礼貌的行为,对此没有任何感觉的孩子或是碰巧路过的少女会旁观这一有趣的行为,并轻蔑地嗤笑。对相信自己应该改正这种习惯并在维持风化上有责任感的相当一部分有身份的人来说,这种可笑行为仅仅被蔑视是不行的。他会试图通过指责来劝告,让人感到这种行为属于道德败坏,并加以警示,令其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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