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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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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恶”这种评语是社会的专用语,仅限于社会对其中的一个成分或部分中的个体赞扬或批判时使用。

那么,善的定义是什么?我将做利于公共利益的事定义为善。可能是过于简单的定义,所以我总有点遗憾。但是不管公共利益是不是善,目前也找不到更合适的词语。公共利益不是自己一家的利益,相对于公的私在反对公时,无视公共利益的自私就是恶,即为了私人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就是恶。显而易见,与自私的利相对立的公共利益就是善。所谓“公共的”就是由个体和家庭组成的社会群体。

在群体生活中起主导作用并使自己的个人生活从属于这个群体的人被称为有道德的人。

因此,个体的利对所有人来说是共同的,就是善。无论是谁,只要他的行为不符合公共利益,那么他的行为就是恶。只要评价主体不是非正常人(傻子或精神病人),通过人的本性,就能判断出个人利益与善具有相通之处。要说原因,那是因为在以人的共性意义即普通人的共性为基础的判断上,个人利益是所有具有相同本性的人都不得不追求的,也就是所有人都想要的。

将人类共同的本能即生存欲望看作绝对价值,并将其作为判定其他价值的基础,那么所有的价值都是根据人类乃至生物共同的生存本能派生出来的。因为人类在拥有个性的同时,也同时拥有所有人都具备的性质。

这种所有人共同的利益,客观上只能被消极地规定。原因是人拥有独特的个性,即便在欲望这一本质上相同,在量上也会有很大差异。人所各有欲求的东西可以分成若干等级,但有一点对所有人是共同的,那就是积极的欲求有很多种,消极的欲求有相同之处。这里包含规定消极的道德限制的最高批评原则。

在此我将道德行为准则的界限称为“不情愿的边界线”。“己所欲,施于人”这一西洋谚语初看是积极的,但缺乏普遍的有效意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一东洋的格言在学术上可以视为真理,而且,我不得不赞赏这种科学表述。

但是,通过“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实践,我们只能避免自己成为无道德的人。因为不想做不道德的事是所有人共同的欲求。当我们反省自身时会发现,即便是不道德行为,有时也并不一定就会被指责说是不道德。(https://www.daowen.com)

无论是谁,做让自己内心遗憾或感到耻辱的事,确实会被他人指责说不善良或没有道德,甚至会被社会排斥。

但是,就算不做这些,也不会就是有道德的人,只是能避免被指责说无道德。因此,不能说这是唯一的道德判定准则,尽管这种道德准则的某一方面确实是可以采用的。

犯罪行为是反社会的行为,就是坏人、蠢人、疯子等仅仅根据偏狭的判断,采取自以为正当的行为,给社会其他成员带来无尽的麻烦的行为。

如果不给周围共同生活的人带来麻烦,就不能在生活上实现自我意志的人,即不与他人发生冲突就无法自主生活,从而引起人们同情的无知的人,在意识到他是一种社会存在时,也会考虑自我得失与社会得失。在孩提时代,有时会有一些突发性的冲突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权利,虽然可以装作若无其事,但是善良家庭的家长会教育孩子,纠正他们的坏习惯,让他们变得更完美,最终他们都能独立生活,并获得生存权。话虽如此,一直被溺爱,在高贵富裕家庭中长大的孩子无法做到这些,只能另当别论。

法律规定了道德底线。法律一般不直接要求行善,但规定了不能作恶。这是法律从反面告诫人们。

因此,作为司法的执行机关,行政官员不会干涉管辖的人们即被统治者行不行善,但是如若他们违反了规定,就会把他们当成犯人或是恶人来制裁。因此,这些官员所关注的通常都是少数违法的人,即他们关注的是是否侵犯了他人权利,是否侵犯了他人生存权,他们只会着眼于“不情愿的边界线”。司法组织是惩恶的组织,不是扬善的组织;不仅不扬善,反而连防恶的作用也失去了。

把善恶置于天平两端进行评价,道德就是对社会生活的人类行为的利害程度加以评价的内容。法律将一边规定为恶,监督是否有人越过了道德底线,若有,就当作违法行为加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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