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

“人格”一词表现了人类评价的结果,也明显包含了人类的价值。若说为什么,那是因为某人人格高低或者高尚与否,就好像表现善恶、美丑、利害等价值的词语一样,是通常无意识间使用的词语。所谓人格高尚的人,就表示受人尊敬。与人格高尚或者伟大的人格相反的人格低或是没有人格,都包含着卑微的、不足以与之为伍的不快和指责的感情成分。

这样,“人格”一词就意味着某种评价,于是表示结果的价值与“价值”一词大多时候被当作同一意思在使用。价值的高低、有无、尊卑,可以用“人格”一词来替换。

但是在美学、伦理学等的价值学中,到处可以看到人格价值和人格的价值,估计是在价值认识的最基本观念上产生了错误,因此,以此类推,其他价值观念中也有错误。(https://www.daowen.com)

印度的等级制度就是以人格价值为区分标准,日本封建时代的士、农、工、商的区别也是同样。就像明治维新之前的随意斩杀平民的制度,以及中世纪的东洋和西洋的奴隶制度,都给人格价值贴上了相当严重的等级标签,但是随着人类知识的进步,这种不平等观念也在逐渐改变。出现了立宪政体之后,至少在法律上,无论是王侯、贵族,还是平民、奴隶,都拥有平等的生存权,这也得到了普遍认可。在这里,比起任何物品的价值,人的价值具备绝对价值。……“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规范,承认人的生存权,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不断提供能使其实现的保证条件,这作为人类生存的价值,必须以在社会生存中尊重这一价值的要求为前提。通常,人类的社会生活是按照普遍适用的法则,在应该受约束的根本的先决条件中,认同普遍适用的法则的绝对价值,这是自不必说的。与此同时,通过人类的社会生活,体现普遍适用法则意义的价值也必须得到我们的认同。”(《改造》192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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