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策法规的立法用语模棱两可,可操作性不强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有的立法用语不明确,造成政策贯彻执行不力。该条例第五条和第九条的“给予适当照顾”、第七条的“配备适当数量”、第八条的“安排一定数额”、第九条的“采取适当措施”、第二十一条的“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等类似的规定,模糊不清,没有量化的比例与标准,往往使法律规定流于形式,执行中很难有一个刚性的操作标准。(https://www.daowen.com)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有的条文虽有量化规定,但仍模棱两可。该条例第二条规定:“少数民族人口占全乡总人口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乡,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设立民族乡;特殊情况的,可以略低于这个比例。”“特殊情况的”主要是指什么样的特殊性,“略低于”怎样来把握这个度,条例都没有明确规定,执行起来比较困难。《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有的条款规定过于笼统,不能很好地发挥应有的功效。如该条例第四条:“民族乡人民政府配备工作人员,应当尽量配备建乡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其中,“尽量配备”带有随意性,难以做到合理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