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杂居民族政策有的法律文本失效
二、散杂居民族政策有的法律文本失效
我国现有的散杂居民族政策的相关法律法规,大多是在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制定的,其条款及内容无疑会打上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的烙印。社会转型期,是计划经济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重要时期。由于政策制定环境与运行环境的变迁,计划经济时代制定的法律法规逐渐显露出其历史的局限性和不适应性,因此,在社会转型期散杂居民族政策有的法律文本过时、失效,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有的法律文本部分失效
我国现有的民族政策所依赖的法律文本有的部分失效,如《商业部关于牛羊肉经营中有关回民风俗习惯的几点注意事项的指示》。该指示是我国仍然在使用的法律文本,是各地政府执行《牛羊肉经营中有关回民风俗习惯的注意事项》政策的法律依据。但是,该指示是1955年9月26日由商业部制定颁发的政策性文件,当时正处于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是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国营公司、商品的供应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而新的历史条件下,涉及民族因素的冲突事件时有发生,绝大部分与民族的风俗习惯有关,如马迎洲在《河南少数民族史稿》中对解放以来100多起民族冲突事件进行归纳分析认为,有80%是由民族风俗习惯引起的。因此,关于牛羊肉经营中有关回民风俗习惯的注意事项应增加社会转型期新的内容,如市场竞争体制下清真食品“不清真”的问题。(https://www.daowen.com)
(二)有的法律文本完全失效
我国现有的民族政策所依赖的法律文本有的部分已经名存实亡,失去了继续使用的基础。如1979年4月9日,商业部、国家民委《关于回汉通婚后汉族一方及其子女愿意随回族生活习惯的,按回族标准供应副食品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凡回族(包括禁猪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结婚后,汉族一方及其汉族成分子女,愿意跟随回族生活习惯的,根据本人要求,由所属粮油副食管理部门办理手续,按当地回族标准供应副食品(包括油、肉等)。反之,如愿随汉族生活习惯的,根据本人要求,也可以按当地汉族标准供应副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粮油副食不再是供应制,该通知已失去政策环境,法律文本失效,该政策失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