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英国殖民者对掸族实施的政策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2.2 英国殖民者对掸族实施的政策

英国殖民者于1886年11月进军掸邦,1887年6月,南掸邦投降,1888年1月,英国军队占领了北掸邦,基本上控制了掸邦大部,但直到1890年,英军才越过萨尔温江,征服了掸邦的最后一个地区——景栋。

英国殖民者将掸邦从缅甸单独划分出来,采取了不同的统治方式。殖民者对掸邦的基本政策是:掸邦土司要承认英国的统治权,维持当地的统治秩序,按缅甸国王统治时期定下的数额,向殖民当局交纳贡赋;各邦首领之间的冲突由英国仲裁,当地的森林和矿产资源归属殖民政府所有;英国承认当地土司传统的“权利和习惯”[10]。这就是说,掸邦只担负进贡的任务,掸邦政治制度仍然实行传统封建土司制度。规定掸邦这种地位的是 《1886年上缅甸法》(Upper Burma Laws Act of 1886)。1888年颁布的 《掸邦法》(The Shan State Act)又将土司的地位以法律形式作了确认,根据这一法律,土司、谬沙(食邑者)和税收官的地位得到保证,成为殖民体系中正式行政官员。

为了便于统治,英国将掸邦分为南掸邦和北掸邦两个行政区。北掸邦以腊戍为中心,任命一位副专员;南掸邦包括掸邦东部的景栋以及与缅甸本部交界的一些地区,以东枝为中心,也任命一位副专员。南北掸邦都没有包括的地区直到1920年才任命了一位副专员进行管理。

从1887年开始,英缅政府以委任状(Sanad)的形式强化了对土司的控制。委任状对土司的职权作了详细的界定,其中最重要的一条规定就是土司要接受副专员的指导[11]。1890年,英缅政府对委任状的形式和内容进行了统一,并宣布只有遵守委任状中的有关职责规定内容的土司才会得到英缅政府的承认,享有在本地区的民事和刑事审判、税收等特权。(https://www.daowen.com)

土司委任状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向殖民政府交纳的贡赋数目五年内维持不变,五年以后才可重新审议应交纳的贡赋数目;英缅政府拥有包括少数民族地区在内的森林、矿产、宝石的唯一占有权;土司按照传统习俗进行统治,但要听从副专员的指导;土司必须对当地治安、交通负责,如果有商人在当地被抢劫,土司要交纳赔偿金;土司之间如果有争议应提交副专员裁决;如果政府要在当地修建铁路,那么除了给予当地居民一定的补偿之外,不应再支付任何费用;土司应配合政府缉捕罪犯;土司对英国人没有司法管辖权[12]。

英缅政府对谬沙(食邑者)和收税官也颁发委任状,但其中涉及内容显然不及土司全面和详细,主要集中在税收和遵守法律方面。

1888年至1897年间掸邦保持着这种比较独立的土司统治制度,但自从英缅政府向良瑞土司派驻了英国顾问后,向掸邦土司派驻顾问逐渐成为了一种不成文的制度,此后“温道”一级的官员也被派驻到掸邦。显然,英缅政府对掸邦地区的统治在逐步加强,也更直接了。

这样,掸邦的统治形式基本可以概括为:继续保持英国殖民以前的传统封建制度统治,殖民者以委任状的形式控制土司、谬沙和收税官,依靠他们来管理掸邦各地的行政,依靠罕(掸语:军官)、特蒙(掸语:头人)来行使司法权[13]。从一开始占领上缅甸,英国就将掸邦单独划分出来,以与缅甸本部不同的方式来统治,体现了它“分而治之”(Devide and Rule)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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