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三次英缅战争及其后果
2.1 三次英缅战争及其后果
19世纪初,随着贡榜王朝的统治者把他们的统治扩大到阿拉干、曼尼坡和阿萨姆,缅甸与英属印度的边界冲突不断升级,成为英缅战争的导因。然而,英缅战争有着更深刻的原因,它实际上是英国资本主义在东方进行的殖民扩张的一部分。
第一次英缅战争:1824年,缅王巴基道(1784—1846)在位时,英国与缅甸就印缅边境的信摩骠岛的归属权发生军事冲突。英国于3月5日向缅甸宣战,兵分三路向阿萨姆、曼尼坡和若开地区发动进攻[1]。缅甸军队在统帅班都拉的指挥下,在吉大港附近的班瓦河地区重创英军。5月,英国以优势兵力占领了仰光。1825年4月,在达柳漂的一次战争中,班都拉以身殉职。英军攻陷达柳漂后,继续向上北犯,1826年2月,占领了距缅甸首都阿瓦仅45公里的杨达波村,缅甸朝廷被迫与英军代表进行和谈,签订了 《杨达波条约》[2],该条约的主要内容是:1.缅王政府同意放弃对阿萨姆、克车和曼尼坡的宗主权;2.将若开(阿拉干)地区,包括兰里岛、曼翁岛、丹兑等地划归英国;3.在付清战争赔款之前,将耶城、丹老、土瓦、德林达依及沿海岛屿割让给英国;4.缅甸付给英国1000万缅元战争赔款。
第二次英缅战争:鸦片战争结束后,英国在中国虽然取得了巨大利益,但是法、美等国的势力也趁机进入中国,英国于是试图通过缅甸打开另一条进入中国的道路。1848年上任的英印总督大贺胥是一个狂热的殖民主义者,主张巩固和发展英印殖民地[3]。正当此时,缅甸朝廷委派的仰光市长在仰光港处罚了两名违法的英国船长。1851年12月27日,英国海军准将兰伯特率军舰封锁了仰光河口,并劫走了缅王乘坐的游艇。1852年4月1日,英国不宣而战,派军队在缅甸南部登陆,占领了勃生、莫塔马、勃固、仰光和卑谬,缅甸军队未能抵挡住敌人的进攻,整个下缅甸落入到英国手中。
第三次英缅战争:同英国在亚洲进行争夺的法国,在占领了印度支那后,开始染指上缅甸,而缅王裼袍王也想借助法国势力遏制英国的侵略,1885年初,双方签订了 《缅法条约》,法国向缅甸提供军事援助,缅甸允许法国在上缅甸开设银行、修筑铁路及开采矿产。英国觉察到了法国的威胁,决心抢先行动,占领整个缅甸。1885年4月,英国孟买贸易公司在缅甸砍伐柚木,偷漏税金,被缅方罚款230万英镑,英印总督提出派代表到缅甸进行仲裁,被缅方拒绝,于是在11月12日,派驻缅军队北上。缅甸朝廷主战与主和派争论不休,在军事上采取不抵抗政策,英军于18日轻易攻占了缅甸首都曼德勒,俘虏了缅王,并流放到了印度洋上的小岛上。英国继续向北部掸邦进攻,直到占领了整个缅甸。1886年1月1日,英印总督道弗林(Lord Dufferin)宣布占领上缅甸。
第一次英缅战争后,英军占领了原本属于缅甸贡榜王朝的若开(阿拉干)和德林达依地区,将其置于英印总督的直接管理下。从地理上看,若开地区毗邻英属印度的孟加拉地区,因此英印总督不久就将若开划归孟加拉政府管辖,由吉大港高级专员(Commissioner of Chittagong)派遣一名属下担任若开专员。此后又进一步将若开由孟加拉地方政府直接管理的一个地区升级为孟加拉的一个邦[4],若开专员提升为高级专员,与吉大港高级专员平起平坐。
随着统治的深入,英国殖民者把孟加拉实行的统治制度移植到了那里。若开传统头人的地位每况愈下,类似于印度的柴明达尔[5]。到1929年,英国又取消了缅甸原来都纪的世袭制度,以地域为基础,重新划分行政区域。都纪丧失了原来的统治基础,逐步转变为英印政府带薪的办事员。
德林达依地区与印度未接壤,地理位置靠近泰国南部和英属马来亚,因此英国殖民者在统治方式上一度出现过反复。德林达依最初直属英印政府,但由槟榔屿的官员代管。首任专员是梅吉(A.D.Mingy)。梅吉效法英国殖民政府在新加坡的做法,在德林达依建立起一整套殖民统治制度。其主要内容是行政、军事、法律、税收等方面大权由专员独揽,德林达依划分为三个县,每县一个助理专员,由英国人担任,负责当地的行政、司法和税收。此外,梅吉尽量吸收当地上层特别是都纪为政府官员,让他们负责税收和警察事务,官员的薪水也由殖民政府发给。但从1834年开始,当地的司法权和税收权移交孟加拉政府。(https://www.daowen.com)
第二次英缅战争后,英国占领了勃固和莫塔马,将莫塔马地区划归德林达依,而勃固由总督派一名专员来直接管理。这样,加上第一次英缅战争后被占领的若开,共有三名专员管理缅甸被英国占领的区域,专员的级别地位也不同,若开专员由孟加拉地方政府指派,勃固由英印总督管理,德林达依虽然由英印总督直接管理,但司法和税收由孟加拉政府管理[6]。
1862年,英国修改了“分治”的政策,在已占领的缅甸领土上实行了统一,将若开、勃固、德林达依合并起来,统一行政管理,称为“英属缅甸省”(Province of British Burma),由一位总专员(Chief Commissioner)来统管三位专员。这就是现代缅甸本部的雏形。
英属缅甸省首席专员直接对英印总督负责,负责行政、警察、税收和司法,但首席专员没有立法权。英属缅甸省实施的是英印总督和印度立法议会所颁布的法律。没有总督的同意,首席专员不得颁布任何法令。1846年和1871年,英印总督分别在英属缅甸设立了警察总监和司法专员,首席专员的权力逐步被限制在行政范围内[7]。
英属缅甸三个地区总面积约23万平方公里,首府设在仰光,1862年时人口不到200万。按照印度的行政管理模式,英国在英属缅甸设立了县一级单位,将其置于副专员的管理之下。1862年以前副专员称为“温道”,1862年以后称为“阿耶班”,主要职能有三项,这也是殖民统治的三大基础:治安、税收、司法。县以下是城镇一级的行政单位,由助理专员来管理,缅甸本地的“谬欧”协助其工作。乡村一级的“谬欧”由副专员任命,主要任务是报告当地治安状况,负责税收,统计人口事务。1884年以后,“谬欧”改由当地村民选举产生。
1853年英国开始抽调英印政府公务员中的英国人来缅甸担任公务员,占英属缅甸政府公务员总人数的2/3,剩下的1/3从印度军队、警察和公共事务(道路、建筑等)部门中抽调[8]。这样,在1886年英国占领上缅甸之前,英国的统治通过在下缅甸的行政制度的建设已经基本上扎下了根。
1885年第三次英缅战争后,英国占领了缅甸王都曼德勒,随即北上掸邦占领整个缅甸,其殖民统治也随之向上缅甸扩展。1886年,英国将除开掸邦的上缅甸划定为“规划区”(scheduled district),即无须议会通过法律,总督可自行颁布行政法令直接管理的地区。至于常设行政机构,由于最初曾在仰光设立了下缅甸的秘书处,所以在曼德勒设立了上缅甸的秘书处,1887年将这两个秘书处合并[9]。
上缅甸除了是缅族居住的核心区外,同时还是掸、克钦、钦等山区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这些民族在缅甸封建王朝时期,保持着程度不同的独立,有各自独特的文化和传统,所以英国针对每个地区的特点采取了不同的统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