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英国殖民者对克钦与钦族山区的统治
2.3 英国殖民者对克钦与钦族山区的统治
人口较多、地域较宽广的掸邦并不是英国唯一以间接方式统治的地区,人口分散、交通不便的克钦和钦族地区也同样被英国认为不便于直接统治而施以间接统治。1889年,英国入侵克钦和钦族山区,遇到了性情强悍的克钦族和钦族的激烈反抗,英军司令华尔特称他们是“最难对付的敌人”。在这些地区统治制度未被完全确立起来之前,英军对当地进行了残酷的军事镇压[14]。
英国占领了克钦山区后,将其单独划分开来,1895年颁布了专门针对克钦族的有关法律 《克钦山区部落条例》[15](The Kachin Hill Tribes Regulation),1896年又颁布了 《钦族山区条例》(Chin Hills Regulation)。这两个法律成为英国在克钦族和钦族地区统治的基石,主要内容是:
政府总的目标是对上述地区实行间接统治;尽量以传统法(customary law)为基础来统治;鼓励头人和当地领袖自行处理当地事务;政府尽量少干涉当地事务,只在必要的时候帮助头人解决问题。
英国在克钦族和钦族地区实行的间接治理的关键是依靠当地领导或头人(都纪),法律规定了他们与英国殖民者的关系与职责:
(1)按照英缅政府的法令,副专员和助理专员分别有权任命克钦山区和钦族地区的某个部落、部族、村组的都纪为官员,规定其职权范围,也能罢免其官职。
(2)副专员有权将特定的村或部落划分给特定的都纪管辖。
(3)副专员要尽量按照传统习惯来划分这些村或部落。[16]
关于都纪的权限,法律规定:都纪依照英缅政府的法律和当地风俗管理他所在的地区;在他的辖区内根据习惯法收取税收。1898年将后一条修改为:在他的辖区内根据习惯法收取税收,也有权根据习惯法对居民进行惩罚,但不得过于残酷;都纪负责辖区内的治安,执行副专员或助理专员的指示,按人头提供粮食和劳役。如果都纪执行不力,则要受到罚款50缅元的惩戒,甚至开除官职。(https://www.daowen.com)
虽然克钦地区和钦地区的行政是实行间接治理,但在治安和法律方面则是直接治理,法律规定:
克钦族土司、都纪有审理克钦族刑事和民事案的权力,但大的案件或涉及跨民族的案件只能由副专员来审理。
克钦族或钦族的部落或村组如果从事反对政府的活动或敌视政府,副专员有权进行处罚,对克钦族的处罚方式包括:扣押整个部落、部族或个人,没收他们的财产,取消他们的自由迁徒权和与外界的联络权。对钦族的处罚方式是:对部落、村组或个人进行长期或终生流放、关押、没收其财产、禁止他们走出钦族地区,也禁止他人走入该部落或村组。
此外,法律还规定,副专员在战时或其他必要的时候有权命令一地的居民迁移到其他地区,对此政府可以给予适当的赔偿[17]。
只有副专员才能任命、提升或罢免都纪,副专员拥有全权解决本地区的治安、法纪问题。没有副专员的同意,克钦族地区不得随便建房屋和村寨;如果副专员认为该地区有军事意义,还可以命令迁移该村。总而言之,可以说英国在克钦族实行的是间接治理,但实际上这是传统的土司在英国人的控制下实行管理的一种特殊形式。
直到英国在缅甸的统治结束,1895年 《克钦山区部落条例》 一直是英国殖民者在克钦族地区统治的依据,几乎没有作什么修改。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缅甸本部的政治制度从缅甸建省开始,经历了双元政制、印缅分治运动一步步向前发展。由于缅甸本部与克钦族地区和钦族地区属于不同的行政区域,所以缅甸本部政治改革所带来的缅族民族利益的扩大,克钦族一点也享受不到。
同样,1896年 《钦族山区法》 也是英国在钦族地区统治的基石。到了1922年,英国对法律作了小幅度的修改,远远不如当时缅甸本部和掸邦的行政改革力度那么大。钦族的土司和都纪在英国官员的控制下,以传统习俗为依据,以维护社会治安为主要任务。副专员以委任状的形式任命当地的领袖,限制他们的权力为审理小案件和收税。这样,钦族地区基本上还是保留了以往的封建土司制度。
英国政府在钦族地区进行了60年的统治,但钦族地区在经济、社会、交通等方面几乎没有得到什么发展,远远落后于其他民族,1947年山区少数民族调查团(Frontier Areas Committee of Enquiry)在进行少数民族调查时也不得不承认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