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1935年缅甸政府组织法》 和山区少数民族的政治参与
3.3 《1935年缅甸政府组织法》 和山区少数民族的政治参与
1929年开始,缅甸民族运动经历了另一次高峰,如何维护英国在缅甸的殖民统治,成为英国对缅政策中的主要问题。1927年,英国政府决定组建由西蒙(Sir John Simon)领导的印度宪法委员会,研究印缅分治问题。1929年,西蒙委员会到达缅甸,经过一年多的调查之后,于1930年提交了备忘录,认为缅甸目前还不适合于自治领的地位,但应给予比双元政制更进一步的行政制度,增加缅甸的自治权,将缅甸从印度分离出来。印缅分治的问题出现后,以立法议会议员吴巴佩为首的人士组成了“分治派”,同意英国提出的方案,实行分治。而以缅甸人民团体总会的一部分人士组成了“反分治派”,对印缅分治的政治目的持不信任态度,要求实行真正的自治。双方争论很激烈,最后决定于1931年11月在伦敦举行圆桌会议作出最终决定[11]。
1931年11月,缅甸圆桌会议召开,出席会议的24名缅甸代表中有12名缅族人,印度人、克伦族、华人、掸族、英印混血和英国人各2人。大多数同意实行印缅分治。就在这次会议上,掸族代表苏翁加发表了他著名的演说,表明了掸邦准备保持缅甸本部之外相对独立的地位。他说:“一些缅甸人认为,掸族联邦要与缅甸本部联合,就必须放弃本民族的独立,接受相同的法律。我们的意见是我们宁可不联合,也不能废除我们的传统法律,我们掸族不同于缅族,引进我们不熟悉的政治制度和宪法会产生很多问题,损害我们在群众中的形象,对于这样的宪法我们不准备接受。”[12]
苏翁加的讲话引起了土司们的共鸣。土司们纷纷表示,掸邦不准备与缅甸发展很密切的关系。土司们还向英国政府递交请愿书,表示希望在英国政府的统治范围内获得自治的地位。
1935年8月,英国议会批准了 《1935年缅甸政府组织法》,宣布从1937年4月1日起,缅甸与印度分治,成为英国的直属殖民地。
《1935年缅甸政府组织法》 规定:英属缅甸的政府机构由总督、总督任命的内阁和两院制的议会组成。议会分上下院,下院有132位议员,按照1935年缅甸选区划分委员会规定的选区选举产生。即:从缅族大选区选出91名议员;从民族选区选举出25名,其中克伦族12名,印度人8名,欧洲人3名,英缅混血2名[13];从劳工、商会和大学选区中选出16名,其中商会代表11名(6人为英国人),劳工代表两名,一名从仰光选出,一名从石油产地仁安羌选出。
上院有36名议员,其中18位由总督直接任命,其他议员由选举产生。上院对下院通过的法律有否决权,但无权讨论财政议案,其权力小于下院。民族组成与下院大致相同。上院议员资格限定为有高收入的商人、地位较高的社会名流和专家、官员和信誉高的地主。这一制度设计的原本用意是引入一个有保守色彩的上院,用以制衡下院的权力。
总督与相关人士商讨后,任命9名部长和总理组成内阁,该内阁对下院负责,下院通过不信任案时应集体辞职[14]。(https://www.daowen.com)
为了平衡内阁和下院的权力,一些较重要的权力仍置于总督手中。总督拥有规划区(掸邦和其他山区民族)的行政控制权、以及对国防、外交、财政和教会事务的管理权;总督还有权维持社会秩序、财政金融稳定、防止对少数民族或宗教的歧视、保护公务员合法权益、确保缅甸议会通过的税收法不会歧视印度和英国的商人。为了协助总督行使职权,一名总检察长、一名财政顾问直接听命于总督,还有3名顾问在议会中作为总督的代表。而最关键的是政府组织法第139条,当总督认为局势危及缅甸政府安全时,该法赋予了其获取任何个人或机关行使的最高权力[15]。
根据 《1935年缅甸政府组织法》,缅甸的自治权比双元政制时期有所增加。它最引人注目的特色就是引入了对下院负责的政府,以及增加了33个农村选区,使选举在农村具有更加广泛的代表性。1935年组织法的许多因素被1947年缅甸联邦宪法所继承和吸收。
但是,就象双元政制时期一样,殖民政府根据民族来选举代表的作法遭到了缅族人的一致反对。缅族人担心,少数民族议员的选举将唤醒少数民族的民族主义意识,增强缅甸本部的克伦族的地位,从而引起民族矛盾。因此在上下两院的联合提案中,缅族议员批评说:不论这种制度对印度是多么必要,但对缅甸却是一种多余。
但克伦族人可不这么认为。参加伦敦圆桌会谈(Burma Round Table Conference)的克伦代表吴悉尼鲁尼(Sydney Loo Nee)提出:下缅甸的每一个县都应选出一位克伦族代表参加议会,这样克伦族将有16名议员。虽然最终克伦族没有达到他们想要的16个议员的名额,但也争取到殖民政府对他们的关注,增加了他们的名额到12个[16]。
克伦族12个议员在下院中不能算是强有力的集团。但从当时一直到二战爆发,缅甸的政治舞台上小党林立,纷争不断,谁也不能算是多数,只能组成联合政府,在这种情况下少数民族的票就有了举足轻重的意义,谁也不敢轻视他们。克伦族的12位议员成为了重要的政治力量,为了争取到他们的票数支持,在二战前巴莫博士、吴布、吴素三届政府中每届都有一位克伦族的部长。
同时,对于山区少数民族的行政区划,英国的政策也有了新的变化。《1935年缅甸政府组织法》 规定,少数民族所在的地区(主要是上缅甸)称为“规划区”(Scheduled Areas),分为两个分区,第一分区(Part one Scheduled Areas)包括掸邦、佤族地区、克耶族地区、钦族山区、克钦族山区,由总督直接统治。第二分区包括克钦族平原地区、侯马林、德木、加迎等平原地区,以及东吁和直通的克伦族地区,由缅甸政府来管理,但总督有最终决定权[17]。划分的依据是经济的发展水平,第一分区为不发展地区,第二分区为较发展地区。两个分区都由总督管理,并受英国议会的监督。划分一、二分区的目的是为了将山区最终融入缅甸本部作准备,第二分区是介于山区与缅甸本部之间的一种过渡形态。
根据政治经济发展情况,英国也将属于第一分区的地区划归第二分区,并希望将政治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地区合并到缅甸政府总理管辖的缅甸本部。如萨尔温地区开始被划为第一分区,后来被改划为第二分区(这也造成了日后自由同盟与克伦族领导人对萨尔温问题上的对立)。从这以后,英国在掸、克钦、钦族地区的统治制度改革基本上告一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