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1 1947年宪法与克伦族问题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6.3.1 1947年宪法与克伦族问题

制宪会议召开后,克伦族与缅族的关系有所缓和,在地方克伦族领导人、制宪会议议员如苏维利觉、苏景森迪坡敏、苏迪坡古的推动下,一部分克伦民族联盟领导人开始支持在制宪会议中斗争和争取建邦。克伦族青年同盟的议员苏山坡丁、曼温貌等人甚至放松了对建邦的要求,克伦族与自由同盟出现了合作的迹象。这样才使制宪会议中有关克伦族问题的讨论得以顺利进行。

由于克伦民族联盟在大选中的抵制,主要是克伦族青年同盟和地方克伦族的代表参加了制宪会议。克伦族青年同盟议员的要求集中在两个方面:一、宪法草案保障克伦少数民族的权益;二、克伦族建邦。由于克伦族青年同盟主要代表平原克伦族的利益,他们最关心的是宪法能否给予本民族以少数民族的特权,以及保障本民族的经济利益,对建邦的要求倒在其次,并不热切。

地方克伦族领导人则强烈要求克伦建邦,立场最坚定的是东吁地区克伦族领导人苏景森迪坡敏和萨尔温地区的领导人苏维利觉。前者曾向昂山写请愿书,并提交了一项将东吁和彬文那的山区划定为克伦邦的宪法草案。后者于6月25日向制宪会议提交了以下的请求:一、克伦建邦;二、东吁、良礼彬、直通山区、介卡米东部山区和三角洲地区划为克伦族地区;三、萨尔温江划为各邦共同占有的江,毛淡棉划为各邦共同占有的港口城市;介卡米和丹老的孟族和克伦族居住的地区合并为孟—克伦地区。

在6月27日的制宪会议上讨论克伦族问题时,苏维利觉、苏景森迪坡敏坚持认为:非自治邦的地位不能使克伦族社会、经济得到发展。昂山则仔细向他们解释了克伦建邦的利与弊,说:“克伦族如果成立自治邦,很可能遇到财政困难,届时缅甸政府将不能照顾到克伦族;建邦既要考虑历史传统的因素,也要考虑地理环境的因素,现在问题是你们这两方面的条件都不具备。如果按照你们的意见建立克伦邦的话,地理范围很不好划定,因为克伦族人口最集中的地方就是萨尔温地区,但也只有150万,其余的人都分布在缅甸各地,怎样解决呢? 不过如果克伦族一定要成立自治邦,我们还是会认可的。”昂山还说:“克伦族如果加入缅甸联邦,可以自由地选择克伦事务委员会的领导人。缅甸政府将通过克伦事务委员会行使权力,为克伦族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创造条件。”[22]

对此克伦族青年同盟的立场有所松动,有意接受昂山的建议。曼温貌询问克伦族事务委员会在未来联邦政府中的地位如何,昂山回答:“克伦族事务委员会的主席将成为联邦政府的部长,联邦政府通过这位部长行使对克伦族的管理。”

但是苏维利觉、苏景森迪坡敏仍然不为所动,坚持他们提出的建邦的条件,否则他们将退出制宪会议。昂山则表示不会让步,这次会议上没有达成一致。散会后,昂山给吴巴瑞和吴佩钦写了一封信,中间提到:“有情报警告克伦族方面正在准备武装暴动,也不知道是不是真的。不管怎样,他们要求的地方也太多了,我们已经达到了我们的底线,我们决不能再后退了。”[23]英国政府也十分关注克伦问题。1947年8月2日,吴努率领的缅甸代表团访问英国,英国首相艾德礼询问克伦族问题的进展情况,并说英国国内对此十分感兴趣,只有克伦族问题获得圆满解决,缅甸独立的议案才会在英国议会顺利通过。对此吴努回答说,如果是萨尔温地区的克伦族建立自治邦,作为他个人完全同意,平原地区的克伦人由于是和缅族混合居住所以情况不同,自由同盟将设立专门的克伦族事务委员会,指定一位政府部长处理有关克伦族的事务,克伦事务委员会有权向该部长提出建议。

昂山遇害后,吴努继任昂山的自由同盟主席和临时政府总理的职务,也继承了昂山的政策。他明确宣布给予克伦族两条道路选择:一、克伦族暂时不建邦,全国的克伦族享有少数民族权利,单独规定国会中的克伦族议员名额,克伦事务委员会有权保护本民族利益;二、如果克耶族与萨尔温地区愿意加入,则组成不包括德林达依的克伦邦,但其他地区的克伦族要放弃少数民族权利。

对于吴努提出的这两条道路,制宪会议中的克伦族议员态度发生了很大的分歧,克伦族青年同盟的议员主张放弃建邦,以争取少数民族权利,来自萨尔温的地方领导人则主张建邦,双方莫衷一是。

克伦建邦的问题一直到会议快结束时还在争论不休。吴努不愿意问题拖得太久,担心影响自由同盟一年内争取独立的计划,宣布他将于8月15日的会议上提交解决方案。8月15日开会的前夕,事先得知吴努方案的内容后,主张建邦的克伦族议员退出了制宪会议,理由是不能接受吴努即将提出的方案。吴努主持了这次会议。他说,在26名克伦族议员中,有5名议员退出了会议,但大多数议员都同意该方案。于是委员会通过了克伦建邦步骤和克伦事务委员会的宪法草案,即:

“克伦尼邦”,“萨尔温地区”,与此二地毗邻,由总统委派的特别委员会划为克伦族居住的地区,若该三地居民,以及居住于该地区外的缅甸地域的克伦族,大多数希望该地成为构成缅甸联邦的一个选区单位时,应设立该邦,称为“克伦邦”,与掸邦处于同等地位。在“克伦邦”尚未组建时,萨尔温地区及其毗邻由总统委派的特别委员会划为克伦族居住地的地区,应设立一个特别区,称为“哥都礼。”[24]

宪法草案对克伦事务委员会的规定是:(https://www.daowen.com)

在“克伦邦”尚未依照上条规定组建时,萨尔温地区及其毗邻由总统委派的特别委员会划为克伦族居住地的地区,应设立一个特别区,称为“哥都礼”,遵循下列规定:

(一)人民院代表克伦族的全体议员应组成“克伦事务委员会”。他们应协助遴选不超过五名民族院议员进入该委员会,作为克伦族的代表。

(二)联邦政府应有一名成员,称为克伦事务部长,应由总理协商克伦事务委员会,从代表克伦族的国会议员中选出,提请总统任命。

在联邦政府权力控制之下——

(1)“哥都礼”特别区的一般行政,尤其是关于“哥都礼”公务员的选拔与关于任命、调任的一切事项,以及关于该职务的惩戒事项。

(2)关于为克伦族的学校及文化机关的一切事项。

(3)与本宪法规定的克伦族所有的特殊权益有关的一切事项,

应由克伦事务部长监督、指导和控制。

(4)克伦事务委员会应为克伦事务部长履行职务时的辅助和顾问。

(5)克伦事务委员会任何议员,在其国会议员之职停止时,则其在该委员会的议席,也视为出缺,但可继续履行职务,直至其继任人选出时为止。[25]

从1947年宪法的规定来看,克伦事务委员会同掸邦议会、克钦邦议会相比是有区别的。即:克伦事务委员会是中央政府的派驻机构。克伦事务委员会的建立并不意味着给克伦族划定地界,然后组成一个地方政府性的机构,而主要起保护克伦族少数民族权利的作用。掸族与克钦族跟克伦族不同,他们有自己单独的聚居地区,因此建立起了自己的邦政府,所以掸邦议会、克钦邦议会只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中介和沟通机构。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