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四:加州众议院第32号法案

附录四:加州众议院第32号法案

第488章

把第25.5段(自第38500条开始)增加到“健康与安全法典”中的关于空气污染的法案。

(2006年9月27日由州长批准,由秘书归档)

立法顾问之摘要

第32号法案,空气污染,温室气体,2006年加州全球变暖解决方案法案。(https://www.daowen.com)

在现行法律下,加州空气资源理事会(以下简称“加州理事会”),加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能源委员会”)和加州气候行动登记处都有责任控制对所定义的温室气体的排放。此外,环境保护秘书处需要与州政府共同协调温室气体的减排和气候变化应对行动。

该法案要求加州理事会通过法案,对全州范围内的温室气体的排放进行报告和核证,并对该计划的贯彻情况进行监管和强制执行。该法案要求加州理事会施行全州范围温室气体排放的限额标准,即以1990年的排放水平为标准,2020年的排放量与1990年持平;该法案要求加州理事会通过公开程序施行规则和法规,从而达到技术上最可行、成本最低的温室气体的减排。该法案授权加州理事会通过基于市场的合规机制来满足特定的要求。该法案要求加州理事会对任何规则、法规、命令、限排减排措施或者依据现行法律采取的基于市场的合规机制的执行状况进行监测。该法案授权加州理事会按照说明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源付费时间表。

由于该法案会要求加州理事会建立排放限制和其他要求,对这些要求的任何违反都是犯罪。该法案将创建一个管制全州范围温室气体排放的地方性计划。

加州宪法要求加州补偿地方机构和学区为满足州要求而支付的相关成本,相关条款对这种补偿程序做出了规定。

该法案规定:特殊原因情况下,该法令不要求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