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提案改善成果奖励制度优化方案

提案改善成果奖励制度优化方案

时间:2023-05-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司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各厂长及公司有关部门主管组成并设执行秘书。实施的提案,各实施部门应认真执行,每月应填具成果报告表呈直属主管核定后,转呈各厂“提案审查小组”经3个月的考核,并予评分后,再呈提案审查委员会。第十三条 成果奖励:“审查委员会”依提案改善成果评分表,可发给500~10000元的奖金。

提案改善成果奖励制度优化方案

(一)提案管理办法

1.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公司科学技术的发展,鼓励全体员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参与技术革新、技术开发活动,加强科技成果的管理、推广和应用,不断提高科技水平,根据上级单位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理化建议,主要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生产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办法和措施;所称技术革新、技术开发主要是针对科学技术、业务的开发和对生产设备、工具、工艺技术等方面所作的改造和挖潜。

第三条 本办法由总工室组织实施。

2.项目的范围与来源

第四条 项目的范围。

(1)适用于市场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

(2)对引进的先进设备和技术进行消化、吸收、改造。

(3)开拓新的生产业务。

(4)计算机技术在通信生产和管理中的应用。

(5)发展规划的理论和方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等软科学的研究。

(6)生产中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

第五条 项目的来源。

(1)由上级单位下达的项目。

(2)由本公司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

(3)各部门根据生产和管理需要提出的项目。

3.项目的申报、立项和经费来源

第六条 合理化建议由建议人填写提案申报卡,交总工室。

第七条 技术革新、技术开发项目由各部填写项目申请书报总工室。若要申请经费,需填报项目经费申请表及可行性报告。

第八条 由总工室组织相关部门对所报项目进行评审筛选、汇总后报总工程师审批。

第九条 批准立项后,由总工室向相关部门下达项目计划,项目承担部门按计划实施。

第十条 需要申请立项的项目,由总工室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为了避免项目的低水平重复开发,任何项目必须经部门同意后才能上报,经公司立项后才能实施。

第十二条 技术革新、技术开发经费列入公司管理开支。财务部每年按自有收入的1%左右作出安排,由总工室掌握使用。

4.成果的评审、鉴定

第十三条 成果申报。

项目完成后,承担部门应填写成果鉴定申请书,并备齐下列技术资料报总工室:

(1)研究报告

(2)测试和实验报告

(3)技术设计方案、数据、图表、照片。

(4)质量标准。

(5)国内外技术水平对比分析报告。

(6)技术经济分析和效益分析报告。

(7)标准化审查报告。

第十四条 成果的评审、鉴定。

(1)总工室在接到成果鉴定申请书后一个月内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总工程师审阅,并答复申报部门是否同意评审鉴定。

(2)在市局立项的项目成果,报市局科技处组织评审鉴定。其余项目成果由公司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鉴定。

5.成果的奖励

第十五条 成果评审鉴定后,选择优秀项目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申请专利奖。

第十六条 对获专利的项目将按专利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未申报专利或申报而未获的项目,由公司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定奖励。

第十八条 公司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每年组织对成果集中评奖一次,原则上按项目经济效益的大小予以奖励;也可根据项目创造性大小、水平高低、难易程度和生产发展贡献大小给予客观、公正的评奖。评奖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6.附则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有关人员进行项目申报和奖励申请。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公司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有权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情节严重者,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创意提案改善制度

1.目的

第一条 为启发全体员工的想像力,集中个人的智慧与经验,提出有利于本公司生产的改善及业务的发展,以便达到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增进公司经营、激励同仁士气,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第二条 提案内容针对本公司生产、经营范围、具有建设性及具体可行的改善方法。

(1)各种操作方法、制造方法、生产程序、销售方法、行政效率等的改善。

(2)有关机器设备、维护保养的改善。

(3)有关提高原料的使用效率,改用替代品原料,节约能源等。

(4)新产品的设计、制造、包装及新市场的开发等。

(5)废料、废弃能源的回收利用。

(6)促进作业安全,预防灾害发生等。

第三条 提案内容如属于下列各项范围,为不适当的提案不予受理:

(1)攻击团体或个人。

(2)诉苦或要求改善待遇。

(3)与曾被提出或被采用过的提案内容相同。

(4)与专利法相抵触。

3.提案

第四条 提案人或单位,应填写规定的提案表,必要时另加书面或图表说明,投入提案箱。每周六开箱一次。

4.审查

第五条 审查组织。

(1)各厂成立“提案审查小组”由有关主管组成。(www.daowen.com)

(2)公司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各厂长及公司有关部门主管组成并设执行秘书

第六条 审查程序。

(1)提案表须先经各厂提案“审查小组”初审并经评分通过后,始可上报“提案审查委员会”。

(2)“提案审查委员会”每月视提案需要,召开1~2次委员会,审查核定各小组汇送的提案表及评分表,必要时并请提案人或有关人员列席说明。

第七条 审查准则

(1)动机20%。

(2)创造性15%。

(3)可行性25%。

(4)投资回收期30%。

(5)应用范围10%。

5.处理

第八条 采用的提案:交由有关部门实施,除通知原提案人外,并予列管及实施成效检查。

第九条 不采用的提案:将原件发还原提案人。

第十条 保留的提案:须经较长时间考虑者,先将保留理由通知原提案人(一般系每期以3个月为限,但经委员会同意可延长至6个月)。

第十一条 成果检查。

(1)实施的提案,各实施部门应认真执行,每月应填具成果报告表呈直属主管核定后,转呈各厂“提案审查小组”经3个月的考核,并予评分后,再呈提案审查委员会。

(2)“提案审查委员会”依“审查小组”所报的成果报告表及评分表详做审查核定。

6.奖励

第十二条 提案奖励:提案由“审查委员会”评定,凡采用者发给1200~6000元的提案奖金,未采用者发给50元的奖金。

第十三条 成果奖励:“审查委员会”依提案改善成果评分表,可发给500~10000元的奖金。

第十四条 特殊奖励:提案采用实施后,经定期追踪效益,成果显著绩效卓越者,由委员会核计实际效益后,报请核发20000~100000元的奖金。

第十五条 团体特别奖

以科为单位,6个月内,每人平均有采用4件提案以上发给前三名特别奖:

第一名:锦旗及奖金5000元;第二名:锦旗及奖金3000元;第三名:锦旗及奖金2000元。

7.附则

第十六条 提案内容如涉及国家专利法者,其权益属本公司所有。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呈董事长核定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三)员工建议改善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为倡导参与管理,并激励员工就其平时工作经验或研究心得,对公司业务、管理及技术,提供建设性的改善意见,借以提高经营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各级员工对公司的经营,不论在技术上或管理上,如有改进或革新意见,均可向人事部索取建议书,将拟建议事项内容详细填列。如建议人缺乏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可洽请人事部经理或单位主管协助填列。

第三条 建议书内应列的主要项目如下:

(1)建议事由:简要说明建议改进的具体事项。

(2)原有缺失:详细说明在建议案未提出前,原有情形的未尽妥善处以及应予革新意见。

(3)改进意见或办法:详细说明建议改善的具体办法,包括方法、程序及步骤等项。

(4)预期效果:应详细说明该建议案经采纳后,可能获取的成效。包括提高效率、简化作业、增加销售、创造利润或节省开支等项目。

第四条 建议书填妥后,应以邮寄或面递方式,送交人事部经理查收。

第五条 建议书内容如偏于批评,或无具体的改进或革新实施办法,或不具真实姓名者,人事部经理可以内容不全为由,不予交付审议,其有真实姓名者,应由人事部经理据实委婉签注理由,将原件密退原建议人。

第六条 本公司为审议员工建议案件,设置员工建议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由各幕僚单位主管为审议委员,经营会议经理为召集人,必要时,人事部经理需与召集人洽商后邀请与建议案内容有关的主办单位主管出席。

第七条 审委会的职责如下:

(1)关于员工建议案件的审议事项。

(2)关于员工建议案件评审标准的研议事项。

(3)关于建议案件奖金金额的研议事项。

(4)关于建议案件实施成果的检讨事项。

(5)其他有关建议制度的研究改进事项。

第八条 人事部收受建议书后,认为完全者,应于收件3日内编号密封送交审委会召集人,提交审委会审议。如因案情特殊,需由审委会另行洽请与该建议案内容有关的人员先行评审,提供审委会作为审议参加。

前项审委会的审议除因案件特殊者可延长至30天外,应于审委会召集人收件日起15天内完成审议工作。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所提建议,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予奖励:

(1)对于公司组织研提调整意见,能收精简或强化组织功能效果者。

(2)对于公司商品销售或售后服务,研究具体改进方案,具有重大价值或增进收益者。

(3)对于商品修护的技术,提出改进方法,值得实行的。

(4)对于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办法提供具体改善建议,有助于经营效能提高者。

(5)对于公司各项作业方法、程序、报表等,提供改善意见,具有降低成本、简化作业、提高工作效率的功效者。

(6)对于公司未来经营的研究发展等事项,提出研究报告,具有采纳价值或效果者。

第十条 前条奖励的标准,由审委会各委员依员工建议案评核表各个评核项目分别逐项研讨并评定分数后,以总平均分数依下表拟定等级及其奖金金额。

第十一条 建议案经审委会审定认为不宜采纳施行者,应交由人事部经理据实委婉签注理由通知原建议人。

第十二条 建议案经审委会审定认为可以采纳并施行于本公司者,应由审委会召集人会同人事部经理于审委会审定后3日内,以书面详细注明建议人姓名、建议案内容及该建议案施行后对公司的可能贡献、核定等级及奖金数额与理由,连同审委会各委员的评核表,一并报请经营会议复议后由总经理核定。

只有经审委会定其等级在第四等以下者,方可由审委会决议后即按等级发给奖金。经经营会议复议后认为可列为第十等者,应呈请董事长核定。

第十三条 为避免审委会各委员对建议人的主观印象,影响评核结果的公平起见,人事部经理在建议案未经审委会评定前,对建议人的姓名应予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四条 建议的案件如系由两人以上共同提出者,其所得的奖金,按人数平均发放。

第十五条 有下列各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核奖:

(1)各级主管人员对其本身职掌范围内所作的建议。

(2)被指派或聘用为专门研究工作而提出与该工作有关的建议方案者。

(3)由主管指定为业务、管理、技术的改进或工作方法、程序、报表的改善或简化等作业,而获致的改进建议者。

(4)同一建议事项经他人提出并已获得奖金者。

第十六条 本公司各单位如有任何问题或困难,需要解决或改进时,经呈请总经理核准后可以公开向员工征求意见,所得建议的审议与奖励,依本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员工建议案的最后处理情形,应由人事部通知原建议人,员工所提建议,不论采纳与否均应由人事部负责归档。经核定给奖的建议案,应在公司公布栏及第二部分月刊中表扬。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呈请总经理核准后公布施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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