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企业如何运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加速发展

企业如何运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加速发展

时间:2023-05-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践证明,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是国家促进放水养鱼、加速企业创新,推进企业发展重要的财税措施。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所称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单台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的政策。

企业如何运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加速发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明确指出,加大企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等政策的落实力度,把加速固定资产折旧作为2020年建成创新性国家的重要战略举措。实践证明,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是国家促进放水养鱼、加速企业创新,推进企业发展重要的财税措施。使用此项政策,对企业而言,加速折旧使企业享受到延期纳税的优惠政策,即将原本应上缴的税金作为自己的资金使用,改善了企业的现金流,因而起到鼓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力度,加快机器设备更新换代的作用。对社会而言,由于企业加快机器设备的更新换代,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扩大了社会总需求,拉动了内需,特别是扩大对技术创新的机器设备的需求,有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质量的提高,有利于经济转型发展的目标实现。对政府而言,虽然近期可能少收了税收,但起到了放水养鱼的作用,不仅激励企业加大自主创新的投入,培育了税源,为今后获得更多的税收打下了基础,而且由于社会总需求的扩大,也可获得更多的税源,因而有税收放大的作用。因此,加速折旧政策,有“一箭三雕”之功效,是百利而无一害的税收优惠措施。当然,对企业而言,更是得到了真正的实惠。企业折旧加速了,近期摊入的成本就高了,当期的利润就少了,当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也就少了。下面用一个例子来说明。

假如某企业2006年前购买了一台价值30万元的设备,预计可以使用10年。不实行加速折旧,采用直线折旧法,第一年计提的折旧额为3万元。假如企业不是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为25%,则企业少缴所得税3×25%=0.75万元;不考虑利息,则企业购买该设备实际支付30-0.75=29.25万元。若实行加速折旧,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第一年计提的折旧额为6万元,企业同样不是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为25%,则企业少缴纳所得税1.5万元,同样不考虑利息,则企业购买该设备实际支付30-1.5=28.5万元;2006年以后,根据国务院60条(国发[2005]44号)和财政部(财字[2006]88号)文,该设备可一次性摊入管理费(即一年折旧完),则企业当年可少缴所得税30×25%=7.5万元,企业购买该设备实际支付30-7.5=22.5万元。若加上企业新购置设备扺扣17%的增值税,再抵扣30×17%=5.1万元,则企业购买设备支付得更少。

由于该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在10年的可使用时间内,无论采取哪种折旧方式,30万元都会全部折旧完,都可以摊入管理费,向国家支付的所得税总额不变,但每年支付的金额不同。上述三种方式,显然第三种情况对企业最有利。与直线折旧法相比,相当于从国家拿到了7.5-0.75=6.75万元的无息贷款;与加速折旧的双倍余额递减法相比,相当于从国家拿到了7.5-1.5=6万元的无息贷款,有利于改善企业的现金流。这就是中央(2012)6号文件再次强调加大企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政策落实力度的意义所在。

第一、企业哪些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8条规定,以下两类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是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一般符合此条件。(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上述两类固定资产,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折旧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该条例第60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若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折旧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所称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适用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对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应对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重点审核。

第二、企业哪些设备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法

国税发[2003]113号文第一条规定,允许加速折旧的仪器设备有: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制造设备”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除此之外,财工字(1996)41号文件规定: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汽车制造企业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企业的机器设备,以及符合财政部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其他企业的某些特殊机器设备,都可以实行加速折旧。2006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5]44号)。文件规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台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再提取折旧。单台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的政策。2014年,从执行角度财税(2014)75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台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执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的加速折旧政策,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对企业持有的单台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第三、企业购置的研发设备包括哪些

应该说:用于科研、服务于科研的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和有特殊要求的厂房、车间建设都属于研发设备。下面举例说明,某服装公司为应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根据集团公司提出的“科技+时尚”发展战略,于2002年作出了重大战略调整,在巩固和发展现有业务的前提下,决定向特种服装领域进军。于是,该公司投入千万元的巨额资金开发消防防护服、医用防护服等特种服装。其中,用于购置研发仪器设备的金额就高达800多万元。包括花费500多万元建造了10万级洁净车间及生产流水线,花费200多万元购置了整体防护性能测试仪、耐静水压测试仪、强力机、表面抗湿性能测试仪、透水蒸气测试仪、阻燃性能测试仪、灭菌检测仪器、环氧乙烷残留量测试仪器等,这些都属于研发设备。很好地说明了研发设备的含义,即为研发某一产品而投入的全部固定资产,都可以作为企业新添置的研发设备。其中,单台价值100万元以上的,采取加速折旧法;单台价值1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摊入成本,纳入固定资产单独管理,但不再折旧。

2014年10月20日,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就落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进行公告:(www.daowen.com)

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第四、什么是企业加速折旧的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的固定资产账面余额以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为: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年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年折旧率。如某仪器设备原值为60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双倍余额法,则第一年应计提折旧为60×20%=12万元,第二年应提折旧为(60-12)×20%=9.6万元,第三年应提折旧为(60-12-9.6)×20%=7.68万元,并以此类推。

年数总和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该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计算公式为: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数×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预计使用10年,则年数总和为1+2+3+4+5+6+7+8+9+10=55),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年折旧率。以年数总和法再计算前面的仪器设备,则第一年应提折旧为60×(10/55)=10.9万元;第二年应提折旧为60×(9/55)=9.82万元;第三年应提折旧为60×(8/55)=8.72万元。

从以上计算可知,双倍余额法的特点是以不变的年折旧率,乘以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而年数总和法,采用变动折旧率乘以固定资产原值。这两种方法,早期计提折旧的速度都比直线等额法更快,而且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速度比年数总和法更快。在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国税发[2003]113号)文件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对符合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只能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是年数总和法。最好用双倍余额递减法。

第五、固定资产折旧的标准年限是怎样规定的

财政部财税字(1994)009号文件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财工字(1996)4号文件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3年。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财税发[2003]113号文件规定,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和外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的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财税(2014)75号文件规定,用于研究开发类的设备,1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摊入管理费用。单台价值5000元以下的设备,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100万元以上的,按规定年限折旧。在上述标准折旧年限下,符合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但不得低于规定年限的60%。

第六、企业实行哪种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如何报批

国税发[2003]113号文件规定,企业对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何种加速折旧的方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检查,发现不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应当进行纳税调整。这段话的意思是:企业若需对仪器设备等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在采用加速折旧办法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表”,备案表的格式、填报内容和需要提交的份数,各地有所差异,企业应按照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填报。各地备案表格式和内容有所差异,但主要内容一般都包括机器设备名称、购买日期、原始价值、账面净值、加速折旧方法和加速折旧条件等。主管税务机关只有在发现不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时,才要求企业进行纳税调整。意思是说,只要你向税务机关递交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表》,税务机关没有来找你要求进行纳税调整,就说明税务机关认可了你的折旧方案。因此,企业在确定实行加速折旧的仪器设备和选择何种加速折旧方法方面,拥有较高的自主权。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是促进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举措。因此,2014年9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出台财税(2014)75号政策后,2015年9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决定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范围,又出台了财税[2015]106号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作为一种优惠政策,先后两次成为国务院常务会议稳增长的重要议题,凸显了加速折旧政策对国家宏观调控微观经济的影响,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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