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形式及重点分析

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形式及重点分析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四分法方面,学者指出我国当前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有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专业联合社和专业联合会四种形式。为准确起见,也为了避免干扰研究,本书也将重点放在最狭义的两类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上,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各类专业协会。因此在本书中,凡是未经特别说明的,所提及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均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协会。

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形式及重点分析

虽然经过城镇化发展,但我国小农户数量仍然有2亿多个,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生活的提供各类农产品。这其中蕴含两个重要问题:一是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小,单个农户的经济力量单薄,难以对抗市场风险;二是个体农户无法准时获得市场信息,对市场信号缺乏敏感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在尊重家庭在农业生产经营中自主性的前提下,将农户组织起来,在农户与市场之间建立了衔接机制,同时实现了价格风险控制。因此,从组织创新的视角解决了此前农户个体经营所面临的两个重要问题,成为当前农业组织创新的合理选择。

第一,直接扶贫层面,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相对于个体农户经营具有规模经济效应,通过直接降低单位农产品生产成本实现组织创新的扶贫效应。

规模经济是一种结构经济,以单位产品平均成本(AC)降低或平均收益(AR)提高为基本表现,其发生机理则是在组织经营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保持不变时的生产规模调整,以及由此引发的购产销成本降低。保罗·A.萨缪尔森将规模化生产同提高生产效率相结合指出,“生产在组织里进行的原因在于效率通常要求大规模的生产、筹集巨额资金以及对正在进行的活动实行细致的管理与监督”,“在组织里从事生产的最强有力的因素来自于大规模生产的经济性”。

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有利于大规模与小生产的结合。在现有家庭承包经营条件下,农民在遇到购买生产资料、出售农产品、寻求技术服务的问题时,都容易因规模小、数量少而产生困难,如技术服务的门槛相对偏高、生产资料购买价格相对偏高,而且在出售环节也多因规模小导致售价偏低,即“两高一低”。这不仅损伤农民利益,而且限制了农民生产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成为影响农民脱贫增收的重要障碍

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最核心的特征是合作。所谓合作,就是由于同样的需求,成员们聚集起来,共同完成目标。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以相互合作的方式使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共同完成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共同采购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以及对产品进行初级加工。由此形成相对较大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传统成本理论观点看,其生产成本将不断降低;从现实来看,原有的“两高一低”局面逆转为“两低一高”,即生产资料采购成本降低、享受技术服务的难度降低,而产品的销售价格增高。这将直接增加农民收入,也是专业合作组织发挥减贫功能的直接体现,本章前文中糯米柚合作社的例子就是该减贫效应的典型体现。

总之,专业合作组织适应了我国现阶段农业生产特点,它通过增进成员共同利益、解决成员共性问题而达到提高农户组织化程度的目的。不仅如此,它在实现规模经济的同时又不乏竞争活力,既体现了规模经营的优点、修正了小生产的缺陷,又吸收了家庭分散经营的好处,弥补了大规模生产的短板。

第二,间接扶贫方面,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有效解决了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市场失灵,通过规避农业生产风险而减少损失并间接实现组织创新的扶贫效应。

本课题组在贵州黔南州调研时有农户反映,2014年生猪价格上涨时,部分养殖户抓紧补栏,养了大批猪苗;等到这些猪苗长大上市时,市场价格已经开始回落,养殖收入反而下降,农户增产却减收;不仅如此,在下一个市场交易价格形成周期中,农户面对当前不理想的生猪价格,由于之前的状况普遍丧失生产积极性,导致整个市场出现供不应求情况,交易价格再次上扬,农民又错失增收机会。西方经济学中的蛛网模型所表达的就是这样一个逐渐偏离市场均衡点的过程。[3]而现实生活中,当前农户的生产经营缺乏规划性和持续性,相反的投机性增强,短视行为较多,即使某个年头经济状况有所好转,却很难保证下一年的稳定收入,收入表现出极度脆弱性。

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较好地解决上述问题,帮助农户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在组织形态上,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在保持各自独立性的前提下,把原本呈原子化分散的独立农业生产单元(即农户)以不同的紧密程度集中整合,是农业经营横向一体化的典型组织形式。由此,农户之间的关系从游离的个体变成有组织的集合体,在以“集团军”的形式进入市场的同时,也形成了一股合力共同面对来自市场的经营风险。《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条内容表明,合作社成员只需对合作社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无其他各类清偿责任,责任依据仅限于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由此,即使市场价格不理想,合作组织有所损失,个体农户的损失也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因此,面对上述情况,合作组织与成员农户之间可以签订收购协议,确定生猪的收购价格。在等待生猪出栏的过程中,即使市场价格有所波动,农户的收入仍然能够得到基本保证。(www.daowen.com)

总之,从组织创新的视角看,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是一种介于市场和层级组织之间的中间性组织,同时集中了市场和层级组织这二者的优点:在小农户与市场之间架起了桥梁,既提高了市场信息的透明度,也降低了农业经营风险。因此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既适应了市场竞争演变的基本趋势,又符合了农户的基本需求。

第三,根本扶贫方面,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加速改变长期以来农业“四低一高”的局面,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缩小城乡差距,从根本上为缓解农村贫困提供动力保障。

农业产业化是众多发达国家的共同特征,也是其城乡一体化的重要原因。在农产品市场化高度发达的美国,据其农业部报告指出:美国居民食品消费支出中,只有20%用在覆盖基本农产品生产上,其余则全部用在农产品产后环节,如物流、媒体投放、产品外观设计等;同时,近九成的食品支出边际增量用于补偿产后营销费用。[4]而反观我国,农业长期存在“四低一高”特征,即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农产品加工程度低、农业商品化程度低、农产品市场一体化程度低,其结果必然导致农产品交易成本高。尤其是在民族地区,受当地资源约束和地理条件影响,这种“四低一高”的格局更是突出,并已经成为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

表2-1 2015年各地区农村居民家庭经营现金收入

资料来源:《2016中国农村住户调查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16年版。

表2-1中的数据显示,我国各省(市、区)农村居民销售农产品的人均现金收入水平存在明显差异,民族地区农村居民家庭农业现金收入整体偏低,除新疆和内蒙古两个自治区外,其他如宁夏、云南、广西、贵州、西藏、青海,其水平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3861.3元/人;而贵州(2107.8元/人)、青海(2709.7元/人)的水平则在全国范围内尤其低下。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京、沪等地也出现了农村居民家庭农业现金收入水平低的现象,但显然背后的原因不同,因为受产业结构影响,农业并不是这些地区的主导产业。同时我们也看到,数据表现良好的黑龙江、新疆、吉林和辽宁等地,均属于农业规模化程度较高的地区;而反观我国民族地区农村,“四低一高”的现象更为明显,“城乡差距”“城乡二元结构”等已经成为反映农民贫困的另一种表达。

总之,组织化程度低是当前制约农民增收的关键性障碍,会导致农产品生产无法像工业生产一样形成标准化和产业化,很难形成规模效应。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是一种新型组织创新形式,主要从事同类农产品的生产或经营服务,在服务内容上具有专业性。这一特性不仅是产业化的基础,更是打造自身农产品特点形成品牌优势、提高产品附加值并最终帮助生产农户增收的重要基础。同时,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一种中间性组织,在从事农业经营活动中,充分保障了家庭所处的主体地位,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并为进一步的农业产业化、标准化提供了组织条件。因此,它有利于打破城乡分割的体制障碍,在促进农产品与大市场对接的同时,缓解城乡差距,形成农业与工业、农村与城市共同发展的合力,为从根本上缓解农村贫困提供了动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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