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探究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基础

探究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基础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制度经济学是在对新古典经济学的修正中发展起来的。规则的限制和契约的约束被纳入新制度经济学的经济模型。由此形成的产权理论和交易费用理论成为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工具。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将制度视为规范人的行为的一系列规则。对制度的形成问题,新制度经济学家们并没有统一的观点。

探究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基础

新新贸易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国际贸易理论相结合的产物,是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对国际贸易理论的进一步丰富和深化。

1.新制度经济学的产生

新制度经济学不同于近代制度经济学。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学研究分支,近代制度经济学虽然奠定了制度规范和习惯的重要地位,描述了技术的进步作用和制度的约束作用,将制度与技术放在一起,共同作为经济增长的一个函数,却将研究重心集中在了对古典经济学的尖锐批评上,忽略了对制度性质、功能等基本理论的描述和发展,研究成果仅仅表现为对古典经济理论的不满和批判,没有自己的独立理论框架,也没有形成自己的理论工具范式

新制度经济学是在对新古典经济学的修正中发展起来的。因此有人认为,新制度经济学是应用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制度的构成和运行,发现这些制度在经济体系运行中的作用和地位,而建立起来的一门新的学科。新古典经济学的代表人物是马歇尔,其所在的剑桥学派一方面承袭古典经济学的许多思想,另一方面又割断其与自然哲学的联系,加入边际理论,运用微观经济学重新进行分析和描述。在分析过程中,新古典经济学往往会加入有关理性和信息等的苛刻假设。隐含的假设制度是既定的,导致新古典模型的僵化,限制了对许多特定问题的进一步探讨。新制度经济学放松这些假设,用“现实的人”代替新古典经济学的“理性的人”,“现实的人”在由现实制度所赋予的制度条件中活动,人的行为与制度之间存在内在联系,从而为新制度经济学分析制度问题找到了突破口。规则的限制和契约的约束被纳入新制度经济学的经济模型。“完全信息”和“交易无成本”的假设也被放宽,法律、契约、产权、组织等制度对交易成本的影响得到广泛研究。由此形成的产权理论和交易费用理论成为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工具。

2.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

新制度经济学研究在遵循新古典传统的同时,形成了自己特有的制度分析方法,即科斯、诺斯等提出的交易成本方法,布坎南(Buchanan)、托利森(Tollison)等提出的寻租方法,奥尔森(Olson)提出的分利集团方法。[11]

交易成本方法提出了一个关于契约成本的理论框架,并将前人用于解释同样问题的各种因素,即信息因素、风险因素、政府管制等纳入交易费用的概念,赋予其更宽泛的含义。在交易成本方法的分析框架内,交易费用和国家一起决定产权结构,影响市场上生产交换的发生,影响经济组织的结构和运行规则,并决定经济绩效。在完全竞争的世界里,交易费用为零,制度可有可无。交易费用一旦为正,就会减少交易量,许多潜在的交易相继流失,合约安排受到影响,导致社会财富净损失。为了减少交易费用,制度对经济绩效就变得至关重要,制度的存在成为理解经济增长的关键。不同的制度下,交易费用是不一样的,交易费用大小的衡量,决定了国家的制度选择与设计。从外部效应、垄断、垂直一体化,到战略行为、价格黏性、工资等许多领域,交易费用为正的假设正在逐渐被一般化。

寻租方法致力于建立一个政治体系的利益集团模型。所谓租金,指的是支付给要素所有者的报酬中,超过要素在任何可替代用途上所能得到的报酬的那一部分。所谓寻租,指的是为获得政府特许,垄断性地使用某种市场紧缺物资,或任何其他方面的政府庇护,所寻求的政府对现有干预政策的改变,用于保证寻求租金者能按自己的意愿进行生产,或防止他人对这类活动的侵犯。[12]寻租行为具有显著的非生产性,其利润的来源不是生产的结果,而是政府干预政策的改变,使得寻求租金者能够获得垄断性使用市场资源的特许权,或是获得其他方面的垄断地位与政府庇护,从而带来远高于政策改变前所能获得的利润总和。因此,在寻租方法的分析框架内,政府干预的纳入,决定了决策规则结构的界定,有利于分析无效率制度的形成与根源。

分利集团方法从分析利益集团的相互作用入手,认为利益集团在再分配中相互冲突与妥协的结果导致制度产生。但这些制度并不必然会提高体系的效率和生产力。在制度设计时,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利益集团利益才是最初考虑的目标,这些目标可能是与增进全社会福利、满足社会效率原则相悖的。因此,有必要通过人的选择或活动,减少甚至消除利益集团的影响,实现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制度与效率结果的一一对应。(www.daowen.com)

3.新制度经济学解决的基本问题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主要解决两大问题,即制度的形成与制度如何影响经济绩效。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将制度视为规范人的行为的一系列规则。从内容角度,制度可分为四类:①用于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②用于影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之间配置风险的制度;③用于提供职能组织与个人收入流之间联系的制度;④用于确立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与分配的框架的制度。[13]从约束力角度,制度可分为三类,即正式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非正式制度(社会习俗、文化传统、道德规范、意识形态等)与制度的实施机制。

对制度的形成问题,新制度经济学家们并没有统一的观点。萨缪尔森从“囚徒困境”模型透视人类合作的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阐释制度的形成过程;科斯引入交易费用的分析,揭示其与制度形成的内在联系;诺斯从人的自利性和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出发,解释契约制度的形成;考特(Cooter)和尤伦(Ulen)构造了一个关于产权制度起源的“思想实验室”,描述人类社会从自然状态到“市民社会”的转变过程,即制度起源与创新的过程。在“囚徒困境”模型中,萨缪尔森假设有两个囚犯甲和乙,因为共同作案而被逮捕囚禁。检察官分别与两个囚犯单独谈话,告诉囚犯:“我已有足够的证据判处你们两人一年监禁。如果你单独坦白交代应该判10年监禁的罪行,你可以只判3个月的监禁,而你的同伙要监禁10年。如果你们两人都坦白交代,那么你们两人都要判处5年监禁。”[14]此时,囚犯甲和乙都将面临同样的两难选择:坦白交代还是不坦白交代。出于自私的动机,两个囚犯都会选择坦白交代,因为坦白交代可能最短只监禁3个月,比大家都不坦白监禁一年要好。结果就是,两个囚犯都监禁5年。但若是两个囚犯进行合作,都选择不坦白交代,结果却是两个囚犯都只监禁一年。

在经济运行中,人与人之间的选择也是相互作用的。个人效用函数不仅依赖于自己的选择,也依赖于他人的选择,个人最优选择是他人选择的函数。人与人之间的选择应当是利益冲突与一致的产物,是竞争与合作的产物,是集体理性与个人理性达成一致的产物。解决这一矛盾与冲突的办法,就是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合作。换句话说,依靠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将个人自私自利转化的社会最大福利,只可能是“囚徒困境”模型中的两个囚犯都自私行事,都坦白交代,都监禁5年;但如果通过设计某种制度,促使两个囚犯放弃自私自利,选择利他主义行事,相互合作,他们就会都选择不坦白交代,结果两个囚犯都只监禁1年。这里的制度就是市场交换中的合作规则。市场交易主体在个人效用函数里,既可以选择利己主义也可以选择利他主义,最终结果则要受到制度因素影响。可见,制度的形成与重视集体理性的合作博弈具有实质上的联系。合作协议的达成过程,其实就是制度的形成过程。

对于制度如何影响经济绩效的问题,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两个方面。制度创新理论认为,制度创新包括制度的调整、改革、更替与完善等内容,制度需要借助这些创新不断拓展自身的绩效范围。可以说,制度创新是制度主体基于成本收益进行权衡分析的结果。这种分析包括三个方面:①某制度设立与该制度缺位在成本—收益方面的比较。②对同一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运行收益和运行成本加以比较。③对可供选择的多种制度的成本收益进行比较,选择净收益最大的一项制度。[15]诺斯等人则建立“诺斯模型”,假定制度创新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并采用成本—收益方法进行分析,揭示了制度创新的动因在于个人或集团认为创新的成本是有利可图的,可以借创新获取在旧的制度安排下不可能得到的利益。诺斯等人将制度变迁视为一种“均衡—非均衡—均衡”的过程。所谓制度均衡,是指在现存制度下,已经实现了各要素资源的所有潜在收入增量,或者改变现存制度的成本超过潜在利润,或者不改变现存制度就不能实现收入的重新分配。总之,制度均衡实质上就是现存制度处于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ality)的状态。一旦这些条件被打破,就意味着现存制度处于非均衡状态,产生帕累托改进(Pareto Improvement)的可能,此时通过制度创新会再次回到帕累托最优的均衡状态。

制度变迁理论认为,制度变迁实质上是一种效率更高的制度对原有制度的转换、替代、交易过程。一项新制度之所以会出现,是因为对它的预期收益超出了预期成本,通过这项新制度,可以降低交易费用,推动规模经济,规避各类风险,进一步追求潜在的获利机会。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两种类型。诱致性制度变迁强调制度变迁的自发性、主动性,是基层经济主体为响应潜在的获利机会,自下而上倡导和推动的制度。制度变迁路径具有非暴力、非突发的渐进式特点,需要根据制度需求和决策安排逐步推行。有利于制度演进机制的优化,降低决策失误率,提高改革路径和速度的可控性,避免社会产生较大动荡。同时,受改革主体来自基层、力量薄弱等因素所限,难以突破核心制度,可能存在改革时滞较长、试错成本较大等弊端。强制性制度变迁强调制度变迁的国家干预性,通常是自上而下由政府命令或法律引入,制度变迁主体为国家或政府,推动力度大,更替作用明显,可以从核心制度入手,改革过程迅速激进,能够有效解决制度供给中的搭便车难题,满足社会对制度的需求。同时也会因为触动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或脱离现实,导致制度供给陷于低效甚至被破坏,带来较大的社会动荡。

以产权制度的安排为例,对这一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并赋予其法律的强制力以保证其实施,任何人不能侵犯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只有强制性制度变迁,才能推动这一制度的真正建立与付诸实施。产权制度确立后,经济主体在各自权利范围内,基于利益最大化目标,进行生产性、交易性、分配性的制度选择,以满足自身利益需求,由此,形成诱致性制度变迁。可见,如果没有产权制度的强制性安排,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等诱致性制度变迁就很难产生并实现。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各有优缺点,两者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的关系,共同推动着整个社会的制度变迁,并形成新制度经济学有关制度变迁的两个代表性模型。实践中,基于制度初始条件、制度需求状况、预期制度和制度环境兼容性,灵活地将不同制度变迁方式加以组合,可以有效地降低制度变迁成本,最大限度地提高制度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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