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防范增值税风险——以样品免费赠送为例

如何防范增值税风险——以样品免费赠送为例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链接稽查案例:样品免费赠送客户未视同销售,稽查补税29万元近期,大连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对大连A开关公司实施税收检查,查实该企业为促销新产品,免费向海外用户提供产品样品使用,但未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该局依法对A开关公司作出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共计29.33万元的处理决定。

如何防范增值税风险——以样品免费赠送为例

1.国家税务总局层面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一般情况下为10%。

2.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

(1)《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来店有礼”“积分送礼”“积分抽奖”等方式赠送货物,应按无偿赠送的相关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2)《江西省百货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十二条第(十)项规定,以来店有礼、进店即送、积分送礼等非随同销售方式赠送的货物,一律按视同销售确定销售额。(www.daowen.com)

(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销行为增值税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购物抽奖、积分送礼、进店有礼以及其他不符合该公告第一款、第二款方式所赠送的货物,应视同销售按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第三条规定,对于企业采取进店有礼等活动无偿赠送的礼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对于来店有礼、积分送礼、积分抽奖营销方式,增值税上主要的风险点是:以来店有礼、积分送礼、积分抽奖方式赠送的货物或者服务,未按照视同销售确定销售额。

链接稽查案例:样品免费赠送客户未视同销售,稽查补税29万元

近期,大连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对大连A开关公司实施税收检查,查实该企业为促销新产品,免费向海外用户提供产品样品使用,但未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该局依法对A开关公司作出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共计29.33万元的处理决定。

检查人员经过调查了解到,大连A开关公司2020年开发投产了某新型开关器。为了拓展新开关产品海外市场,该企业采取了免费赠送新产品样品给国外用户使用的销售策略。由于开关器体积小、重量轻,为了节省运输时间和成本,A开关公司采用国际快递的方式邮寄开关器给海外用户,由快递公司负责海关报关事务,该企业支付国际邮递费用。

在检查该公司的账目处理情况时,检查人员发现,A开关公司将开关器结转成本61万元计入了销售费用,将开关器的国际邮递费用1.4万元也计入销售费用,但是却没有将邮寄给国外用户使用的样品计入销售收入,未申报缴纳相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对于企业存在的问题,检查人员向企业负责人指出,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样品用途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其行为按规定应视同产品销售行为确认收入,并申报缴纳税款。经过检查人员税法辅导,企业负责人承认企业在国外用户样品试用的账目处理上存在问题,遵照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补记产品销售收入70万元,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共29.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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