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深入解析私车公用相关税务问题

深入解析私车公用相关税务问题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私车公用涉及的费用主要包括:车辆运行的直接费用。下面我们就私车公用业务主要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处理进行解析。据此,企业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应当是企业本身发生的,而非企业投资者发生的,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诸如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深入解析私车公用相关税务问题

私车公用涉及的费用主要包括:

(1)车辆运行的直接费用。包括油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直接费用。

(2)车辆的折旧补偿与自驾的劳务补偿。包括车辆租赁费用、保养费或相关用车补贴费用。

(3)车辆保险、维修等间接费用。包括车船税、年检费、保险费、维修费等。

对于私车公用业务发生的上述相关费用,税务上该如何处理呢?下面我们就私车公用业务主要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处理进行解析。

(一)增值税

1.租赁汽车产生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实务中,公司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如果员工与公司签订私车租赁协议,公司给员工支付租金,员工到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公司可以抵扣3%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公司使用私车发生的油费、修理费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基于上述规定,如无上述列举事项,在员工与公司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或私车租赁协议,且车辆实际用于企业经营使用情况下,租赁车辆所发生的与经营收入有关的油费、过路费、修理费等支出取得合规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防范税务风险,建议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车协议,在租车协议中约定使用个人车辆所发生的加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车辆使用所产生的维修费等费用由公司承担;相关费用取得合法、合规的发票。另外,各地税务机关对于可抵扣项目的执行标准差异很大,在实务中最好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获取当地政策口径。

(二)企业所得税

私车公用业务发生的相关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能否扣除?对于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出台专门性文件明确,因此不仅财务人员在纠结,各个地方税务机关也在纠结。但是,有一些地方税务机关的答复或者规定可供我们参考。

1.江苏省政策口径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员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租赁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2.河北省政策口径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因业务需要,可以租用租车公司或个人的车辆,但必须签订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汽油费、修车费和过路过桥费等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3.陕西省政策口径

2020年3月11日,陕西省税务局在官方网站对办件编号为“ZXZX515158365329 0391”的提问进行回复(参见网址https://shaanxi.chinatax.gov.cn/jact/front/mailpubdetail.do?transactId=36398sysid=181):

问:员工开私家车外出办公产生的燃油费、过路费、停车费,如何处理?

答:企业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车辆并支付给员工租金等费用的用车方式,属于租赁,企业发生的租赁费用可凭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与个人未签订租赁合同而支付给员工的所得,企业租金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员工所得需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www.daowen.com)

企业与个人签订了租赁合同,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青岛政策口径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青地税函〔2010〕2号)对“企业投资者将自己车辆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可否税前扣除”这一问题的答复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应当是企业本身发生的,而非企业投资者发生的,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诸如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总结

根据上述不同地区的政策口径来看,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和个人签订了车辆租赁协议,企业支付相关租赁费用,那么,对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汽车租赁费、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直接相关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但是如果是无租使用企业投资者的,可能在税前扣除就会有风险。

图2-9 “私车公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税前扣除注意事项:

(1)为了税前扣除合规,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车协议时,最好在协议中约定由公司承担相关车辆费用。

(2)由于国地税的合并,相关文件及执行口径可能有更改,上述列举文件及答复仅作参考,不可作为执行依据。加之实务中各地口径差异很大,建议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获取当地政策口径。

(三)个人所得税

公司使用员工车辆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企业与员工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约定费用的分摊范围、方式;第二种是允许员工在公司凭发票实报实销,报销一定的费用;第三种是公司直接向员工发放定额交通补贴。三种方式对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影响各不相同。

1.租赁模式下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的,对支付给员工的租金等费用,员工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如果公司与员工签订私车公用协议书,在协议中定额约定“实际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由公司承担”,则员工报销的上述费用不属于员工在公司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凭发票实报实销模式下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基于此规定,在没有签订租赁合同,也没有签订私车公用协议书,只是支付给员工车补,或者允许员工拿票在公司报销一定的费用的情况下,则员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直接发放补贴模式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与“凭发票实报实销模式” 下的个人所得税处理相同。

图2-10 “私车公用”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对于企业直接发放交通补贴的模式,以及交通补贴的标准,目前并没有相关文件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实务中较常见的参考标准是公务用车的补贴标准或者是文件规定的允许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交通补贴标准。表2-27为部分省市出台的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表2-27 部分地区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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