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发展趋势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发展趋势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6年4月8日以后,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新政策开始执行,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再征收行邮税,而是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 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 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发展趋势

自2012年以来,天津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福州、平潭10个试点城市开展了网购保税进口和直购进口业务,其他部分城市也开展了直购进口业务。

2016年4月8日以前,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母婴用品、食品、保健品、日用品等,只需缴纳10%的行邮税。税费在50元以下的,还可免征税。换句话说,进口上述品类商品价值在500元以下的,不收税。

2016年4月8日以后,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新政策开始执行,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再征收行邮税,而是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1)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2)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www.daowen.com)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 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 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 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国延续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现行监管政策,并且:(1)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而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2)政策适用北京、天津、上海、唐山、呼和浩特、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宁波、义乌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威海、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珠海、东莞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平潭37个城市(地区)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3)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的商品实行限额内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70%征收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享受优恵政策的商品范围,新增消费者需求量大的63个税目商品。(4)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限值上限,将单次交易限值由2 000元提高至5 000元,将年度交易限值由每年2万元提高至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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