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简化版:我国海关税则和征收程序

简化版:我国海关税则和征收程序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我国的关税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是我国关税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中国海关是国内的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准许进出口的货物,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进出境的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免税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另行制定。2004年11月18日,中智两国领导人宣布启动中智自贸区谈判。根据该协定,占两国税目总数97%的产品将于10年内分阶段降为零关税。

简化版:我国海关税则和征收程序

1)我国的关税税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是我国关税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中国海关是国内的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海关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等。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接受海关监管。准许进出口的货物,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国务院根据《海关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对关税税率的利用、完税价格的审定、税额的缴纳、退补、关税的减免及审批程序以及申诉程序等做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是《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组成部分,具体规定商品的归类原则、商品的税目、税号、商品描述和适用的相关税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制定或修订《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方针、政策、原则,审议税则修订草案,制定暂定税率,审定局部调整税率。

进出境的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免税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另行制定。

《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归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号,并按照适用的税率征税。我国的海关税则是以《协调制度》为基础制定的,全部采用了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和税目、子目。

2)我国的关税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九条,我国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对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1)进口税率的具体使用规定

①对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对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对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对原产于上述条款所列以外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②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③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以上第①、第②点执行。

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我国已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

①亚太贸易协定。

《亚太贸易协定》前身为《曼谷协定》。《曼谷协定》签订于1975年,是在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主持下,在发展中国家之间达成的一项优惠贸易安排。2001年5月23日,中国正式成为《曼谷协定》成员。协定现有成员国为中国、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和斯里兰卡。

2005年11月2日,在北京举行的《曼谷协定》第一届部长级理事会上,各成员国代表通过新协定文本,决定将《曼谷协定》更名为《亚太贸易协定》,并在各成员国完成国内法律审批程序后,实施第三轮关税减让谈判结果。

自2006年9月1日起,我国已向其他成员国的1 717项8位税目产品提供优惠关税,平均减让幅度27%;另外,我国还向最不发达成员国孟加拉国和老挝的162项8位税目产品提供特别优惠关税,平均减让幅度77%。同时,根据2005年税则计算,我国可享受印度570项6位税目、韩国1 367项10位税目、斯里兰卡427项6位税目和孟加拉209项8位税目产品的优惠关税。

②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

2002年11月4日,我国与东盟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根据协议的安排,协议项下的“早期收获”的第一批零关税于2004年1月1日启动。2004年11月29日在第八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双方最终签署了《货物贸易协定》和《争端解决机制协议》。根据《货物贸易协定》规定,中国与东盟各国将于2005年7月1日起,对7 445个税号产品,按照减让表逐步削减和取消关税。至2010年,中国与东盟中的6国(文莱、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绝大多数货物贸易实现“零关税”,达到自由化和便利化,建成自由贸易区。东盟中的其他4国(越南、柬埔寨、老挝、缅甸)放宽到2015年。

2007年1月,双方又签署了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已于2007年7月顺利实施。2009年8月,双方签署了《投资协议》。中国—东盟自贸区在2010年如期建成。

③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

2004年11月18日,中智两国领导人宣布启动中智自贸区谈判。2005年11月18日,双方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协定于2006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并正式启动服务贸易和投资谈判。

根据该协定,占两国税目总数97%的产品将于10年内分阶段降为零关税。两国还将在经济、中小企业、文化、教育科技环保、劳动和社会保障知识产权、投资促进、矿产、工业等领域进一步开展合作。

2008年4月13日,中智双方在海南三亚签署《中智自贸协定关于服务贸易的补充协定》(即中智自贸区服务贸易协定)。根据协定,我方的计算机、管理咨询、采矿环境体育、空运等23个部门和分部门,以及智方的法律、建筑设计、工程、计算机、研发、房地产、广告、管理咨询、采矿、制造业、租赁、分销、教育、环境、旅游、体育、空运等37个部门和分部门将在各自WTO承诺基础上向对方进一步开放。

④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

2003年11月中国和巴基斯坦签署优惠贸易安排;2004年10月启动自贸区联合研究;2005年4月签署自贸协定早期收获协议;2006年11月,胡锦涛主席访问巴基斯坦期间,我国与巴基斯坦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主要包括货物贸易和投资合作),并宣布启动服务贸易协定谈判。

根据《自贸协定》,中巴两国于2007年7月1日起对全部货物产品分两个阶段实施降税。第一阶段在《自贸协定》生效后5年内,双方对占各自税目总数85%的产品按照不同的降税幅度实施降税。其中,约36%的产品关税将在3年内降至零。中方降税产品主要包括畜产品、水产品、蔬菜、矿产品、纺织品等,包括根据《早期收获协议》对巴基斯坦协定税率或2006年最惠国税率均不超过5.5%的产品。巴方对应降税的产品主要包括牛羊肉、化工产品、机电产品等。其余约49%的降税产品将在5年内完成不同幅度的关税减让:税率降至5%,或削减50%,20%的关税。第二阶段从《自贸协定》生效第六年开始,双方将在对以往情况进行审评的基础上,对各自产品进一步实施降税。目标是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在照顾双方各自关注的基础上,使各自零关税产品占税号和贸易量的比例均达到90%。

2008年10月双方签署自贸协定补充议定书,以促进投资合作。此后,两国按照全面均衡、互利共赢的谈判原则,历经两年五轮谈判,于2008年12月就服务贸易协定内容和服务部门开放具体承诺表达成一致,圆满结束谈判。2009年2月21日,两国政府签署了《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定》。

⑤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

2008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在两国总理的见证下正式签署。这是中国与发达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也是中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第一个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多个领域的自由贸易协定。《协定》已于2008年10月1日开始生效。

《协定》是中新两国在WTO基础上,相互进一步开放市场、深化合作的重要法律文件。《协定》共214条,分为18章,即:初始条款、总定义、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及操作程序、海关程序与合作、贸易救济、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服务贸易、自然人移动、投资、知识产权、透明度、合作、管理与机制条款、争端解决、例外、最后条款。

根据《协定》规定,新西兰将在2016年1月1日前取消全部自华进口产品关税,其中63.6%的产品从《协定》生效时起即实现零关税;中国将在2019年1月1日前取消97.2%自新进口产品关税,其中24.3%的产品从《协定》生效时起即实现零关税。

⑥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谈判启动于2006年8月,经过8轮艰苦而坦诚的磋商,双方于2008年9月圆满结束谈判。2008年10月23日,中新两国政府代表在北京人民大会堂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同时,双方还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双边劳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协定》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人员流动、海关程序等诸多领域,是一份内容全面的自由贸易协定。双方在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了贸易自由化进程,拓展了双边自由贸易关系与经贸合作的深度与广度。根据《协定》,新方承诺将在2009年1月1日取消全部自华进口产品关税;中方承诺将在2010年1月1日前对97.1%的自新进口产品实现零关税。双方还在医疗、教育、会计等服务贸易领域做出了高于WTO的承诺。

⑦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

中秘自贸协定谈判于2007年9月启动。经过八轮谈判和一次工作组会议,2008年11月19日,在对秘鲁进行国事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与加西亚总统共同宣布中国—秘鲁自贸协定谈判成功结束。2009年4月28日,两国政府代表在北京人民大会堂签署了《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中秘自贸协定是我国与拉美国家签署的第一个一揽子自贸协定。协定于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中秘自贸协定覆盖领域广、开放水平高。在货物贸易方面,中秘双方将对各自90%以上的产品分阶段实施零关税,我国轻工、电子、家电、机械汽车、化工、蔬菜、水果等众多产品和秘方的鱼粉、矿产品、水果、鱼类等产品都将从降税安排中获益。在服务贸易方面,双方将在各自对世贸组织承诺的基础上,相互进一步开放服务部门。秘方将在包括研发、租赁、技术测试和分析、农业、采矿、快递、导游等90个部门进一步对我国开放,我国将在采矿、管理咨询、研发、翻译和口译、体育、旅游等16个部门进一步对秘开放。在投资方面,双方将相互给予对方投资者及其投资以准入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公平公正待遇,鼓励双边投资并为其提供便利等。与此同时,双方还在知识产权、贸易救济、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技术性贸易壁垒、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等众多领域达成广泛共识。

⑧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

2010年4月8日,中哥两国政府代表签署了《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中哥自贸协定是中国与中美洲国家签署的第一个一揽子自贸协定。协定于2011年8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中哥自贸协定覆盖领域全面、开放水平较高。在货物贸易方面,双方60%以上的产品自协定生效立即享受零关税待遇,另外30%左右的产品将在5~15年内逐步享受零关税待遇。中国的纺织原料及制品、轻工、机械、电器设备、蔬菜、水果、汽车、化工、生毛皮及皮革等产品和哥方的咖啡牛肉猪肉、菠萝汁、冷冻橙汁果酱、鱼粉、矿产品、生皮等产品将从降税安排中获益。在服务贸易领域,在各自对世贸组织承诺的基础上,哥方将在电信服务、商业服务、建筑、房地产、分销、教育、环境、计算机和旅游服务等45个部门或分部门进一步对中方开放,中方则在计算机服务、房地产、市场调研、翻译和口译、体育等7个部门或分部门对哥方进一步开放。与此同时,双方还在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技术性贸易壁垒、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贸易救济、知识产权、合作等众多领域达成广泛共识。

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CEPA)。(www.daowen.com)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附件分别于2003年6月29日和9月29日由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香港签署;《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于2003年10月17日由中央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澳门签署。此后,内地与香港和澳门特区政府分别签署了7个补充协议和5个补充协议。CEPA是“一国两制”原则的成功实践,是内地与港澳制度性合作的新路径,是我国主体与香港、澳门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

CEPA内容丰富,领域广泛,其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一是两地实现货物贸易零关税;二是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准入;三是实行贸易投资便利化。在货物贸易领域,内地分两批(2004年起和2006年起)对原产于中国香港的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产品实施零关税;对原产于中国澳门的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产品实施零关税。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ECFA)最早缘起于2005年4月,当时中国共产党总书记胡锦涛与中国国民党荣誉主席连战在历史性的会谈后共同发布《海峡两岸和平发展共同愿景》,明确提出:“促进海峡两岸经济全面交流,建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机制。”

2008年,海峡两岸关系实现历史转折后,台湾方面提出希望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08年年底,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上明确提出:“海峡两岸可以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2010年6月29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领导人第五次会谈在重庆举行,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分别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上签字,然后互换文本。

2010年9月11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完成换文程序,同意《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于2010年9月12日实施。框架协议是开放、渐进的经济合作协议。框架协议规定,两岸将在框架协议生效后继续商签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多个单项协议,逐步推进两岸间的进一步开放,最大限度实现两岸经济优势互补,互利双赢。

在货物贸易方面,为加速实现《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目标,海峡两岸同意对《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将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实施后6个月内开始实施。

⑪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定。

2013年4月15日,中冰两国政府代表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该协定是我国与欧洲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诸多领域。

根据自贸协定规定,冰岛自协定生效之日起,对从中国进口的所有工业品和水产品实施零关税,这些产品占中国向冰岛出口总额的99.77%;与此同时,中国对从冰岛进口的7 830个税号产品实施零关税,这些产品占中方自冰进口总额的81.56%,其中包括冰岛盛产的水产品。中冰自贸区建成后,双方最终实现零关税的产品,按税目数衡量均接近96%,按贸易量衡量均接近100%。

此外,双方还就服务贸易做出了高于WTO的承诺,并对投资、自然人移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竞争政策、知识产权等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⑫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

中瑞自贸协定于2011年1月正式启动。2013年5月24日,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结束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谅解备忘录》。2013年7月6日,《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正式签署。该协定是我国与欧洲大陆国家签署的第一个一揽子自贸协定。《协定》正文共16章,包括序言、总则、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与操作程序、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贸易救济、技术性贸易壁垒、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服务贸易、投资促进、竞争政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问题、经济技术合作、机制条款、争端解决和最后条款。此外,《协定》还包括货物贸易关税减让表、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证书、纺织品标签、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等11个附件。

依照《协定》规定,瑞方将对中方99.7%的出口立即实施零关税,中方将对瑞方84.2%的出口最终实施零关税。如果加上部分降税的产品,瑞士参与降税的产品比例是99.99%,中方是96.5%。工业品方面,瑞方对我降税较大的产品有纺织品、服装、鞋帽、汽车零部件和金属制品等。这些都是我国的主要出口利益产品,瑞方均承诺自协定生效之日起立即实施零关税。在农产品方面,除了一般农产品外,瑞方还对中方有出口利益的23项加工农产品在取消工业成分关税的同时,将农业成分的关税削减40%。上述23项加工农产品涵盖了几乎我国对瑞有出口利益的所有加工农产品,包括口香糖甜食糕点等,平均降税幅度高达71%,使我国农产品在瑞士市场获得优于其他国家的准入条件。

知识拓展:2016年关税实施方案

一、进口关税调整

(一)最惠国税率

1.对冻格陵兰庸鲽鱼等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

2.对冻的整只鸡等46种商品继续实施从量税或复合税;

3.对小麦等8类47个税目的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

4.对10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

5.其他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

(二)协定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

(三)特惠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双边换文情况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对有关国家继续实施特惠税率,特惠税率的商品范围和税率水平维持不变。

(四)普通税率维持不变。

二、出口关税调整

降低高纯生铁等商品出口关税,对磷酸等商品不再征收出口关税。

三、税则税目调整

根据国内需要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调整后,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目数共计8 294个。

3)关税的征收程序

进出口货物的通关,一般来说,可分为以下基本环节,用流程表明,即: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结关。

(1)申报

申报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进出口货物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或者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向海关报告其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随附有关货运和商业单证,申请海关审查放行,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进出口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必须提供发票装箱单、提运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进出口批文、减免税证明及加工贸易备案手册等单证。

(2)查验

查验是指海关在接受报告单位的申报后,依法为确定进出境货物的性质、原产地、货物状况、数量和价值是否与货物申报单上已填报的详细内容相符,对货物进行实际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时,报关员必须在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等。

(3)征税

征税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及进口环节的税费。

(4)放行

放行是指海关在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经过审核报关单据、查验货物、依法征收税款,对进出口货物做出结束海关现场监管决定的工作程序。

(5)结关

结关是指对经口岸放行后仍需继续实施后续管理的货物,海关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核查,对需要补证、补税货物做出处理直至完全结束海关监管的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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