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已签署协议分析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已签署协议分析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双方于2002年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04年签署了《货物贸易协议》和《争端解决机制协议》,2007年签署了《服务贸易协议》,2009年签署了《投资协议》。货物、服务和投资这三驾马车形成《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核心,成为增加双方贸易和投资的有力框架。中国和东盟将服务贸易纳入框架协议是一个有预见性的决定。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已签署协议分析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我国正式缔结并付诸实施的第一个全面性的自由贸易区,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经济合作等广泛的内容。双方于2002年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04年签署了《货物贸易协议》和《争端解决机制协议》,2007年签署了《服务贸易协议》,2009年签署了《投资协议》。货物、服务和投资这三驾马车形成《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核心,成为增加双方贸易和投资的有力框架。

1)《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2002年11月4日,朱镕基总理和东盟10国领导人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框架协议》),这标志着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框架协议》的目标是加强和增进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促进货物和服务贸易,逐渐实现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化,并创造透明、自由和便利的投资机制;为缔约方之间的更紧密的经济合作开辟新领域,制定新措施;为东盟新成员国更有效地参与经济一体化提供便利,缩小东盟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

《框架协议》是自贸区的法律基础,共16个条款,确定了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基本架构,主要涉及货物贸易自由化、服务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以及经济技术合作。条款内容规定了中国—东盟自贸区的目标、全面经济合作措施、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早期收获、其他经济合作领域、时间框架、最惠国待遇、一般例外、争端解决机制、谈判的机构安排等方面的内容。

(1)货物贸易自由化

货物贸易自由化是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的首要领域。《框架协议》指出,货物贸易自由化的时间表和自由化的最终目标是取消所有货物贸易中的关税非关税壁垒。同时,为了加速实现中国—东盟贸易自由化,特别提出了“早期收获”计划,以加速协议的实施。

(2)服务贸易自由化

服务贸易自由化是中国—东盟贸易自由化的另一个重要内容。中国和东盟将服务贸易纳入框架协议是一个有预见性的决定。尽管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服务贸易的发展方面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服务贸易往来也处于较低水平,但总的趋势是服务贸易的比重不断提高。《框架协议》有关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基本目标是,为了加速服务贸易的发展,各缔约方同意进行谈判,逐步实现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自由化。

(3)投资自由化

中国和东盟作为新近崛起的重要区域经济力量,投资合作列入框架协议充分反映了双方对于投资问题的重视。各国都希望通过取消对直接投资的限制,增加对外国资本的吸引力。为了建立一个自由、便利、透明并具有竞争力的投资机制,各缔约方同意在三方面加强合作:①逐步实现投资机制的自由化;②提高投资规章和法规的透明度;③提供投资保护。

(4)经济技术合作

中国—东盟经济技术合作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合作领域。《框架协议》确定农业、信息与通信技术、人力资源开发、投资促进和湄公河流域开发为优先合作部门。优先合作部门的确立使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合作范围远远超出了传统意义上的以减税为主的自由贸易区建设,说明中国和东盟双方将以建设自贸区为契机,开始推动全面经济技术合作。

2)《货物贸易协议》

2004年11月29日,第八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在老挝万象召开。在温家宝总理和东盟10国领导人的见证下,中国商务部部长与东盟10国的经济部长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简称《货物贸易协议》)。2005年7月20日,中国—东盟自贸区降税进程全面启动,这标志着《货物贸易协议》正式进入了实施阶段,也标志着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设进程全面拉开了帷幕。

《货物贸易协议》是规范我国与东盟货物贸易降税安排和非关税措施等问题的法律文件,共有23个条款和3个附件,主要包括关税的削减和取消、减让的修改、数量限制和非关税壁垒、保障措施、加速执行承诺、一般例外、安全例外、机构安排和审议等内容。其主要内容如下。

(1)自贸区产品的分类

除已有降税安排的早期收获产品外,把其余产品分为正常产品和敏感产品两大类。它们的主要区别是:正常产品最终将实现零关税,敏感产品最终不需要实现零关税。

在正常产品中,产品又分为一轨产品和二轨产品两类。两者的共同点是最终税率均为零,区别是二轨产品在取消关税的时间上享有一定的灵活性。

在敏感产品中,按敏感程度不同,产品又分为一般敏感产品和高度敏感产品两类。两者的共同点是最终税率可不为零,区别是一般敏感产品要在一段时间后把关税降到相对较低的水平,而高度敏感产品最终可保留相对较高的关税。

(2)正常产品的降税模式

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货物贸易谈判采取的是“负面列表”(Negative List)方式,凡是没有列入敏感产品清单的产品均视为正常产品。因此,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框架下,绝大多数的产品都是正常产品。

《货物贸易协议》详细规定了正常产品关税减让的模式,其中,对东盟新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是协议所体现的一项重要原则。主要规定有以下三个方面。

①降税步骤:对中国和东盟老成员,正常产品自2005年7月起开始降税,2007年1月1日和2009年1月1日各进行一次关税削减,2010年1月1日将关税最终削减为零;对东盟新成员,从2005年7月起开始降税,2006年至2009年每年1月1日均要进行一次关税削减,2010年不削减关税,2011年起每两年削减一次关税,至2015年将关税降为零。

②降税的起点税率:《货物贸易协议》将产品按其降税起点税率的高低进行分类,每一类都遵循一定的降税模式,最终将关税降为零。一般来说,目前实施税率较高的产品降税幅度较大,降速较快,关税较低的产品降税幅度较小,速度也较慢,这样可以保证全部产品的稳步降税。与中国和东盟老成员相比,东盟新成员的产品分类更细,降税更为平缓,从开始降税到取消关税的时间也较长。

③二轨正常产品:二轨正常产品的降税模式与一轨正常产品完全相同,区别仅在于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在按降税模式降到5%以下时,可保持不超过5%的关税,比一轨正常产品更晚的时间将为零。对中国和东盟老成员,应在2012年1月1日取消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对东盟新成员,应在2018年1月1日取消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但是,二轨产品的数目有一定限制,中国和东盟老成员的二轨产品不得超过150个6位税目,东盟新成员不得超过250个6位税目,如表4-2所示。

表4-2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常产品关税削减时间表

(3)敏感产品的降税模式

①敏感产品的种类。

敏感产品是各方出于国内产业发展考虑,需要进行保护的产品,因此其最终税率不为零。《货物贸易协议》规定,敏感产品按其敏感程度,分为一般敏感产品和高度敏感产品;中国对东盟10国提出一份敏感产品清单,同时适用于10国;东盟10国则分别针对中国提出各自敏感产品清单,其中所列的敏感产品只适用于中国。

在中国—东盟自贸区中,各方按照其各自情况,分别提出了不同的敏感产品。我国提出的敏感产品主要包括大米天然橡胶棕榈油、部分化工品、数字电视木材和纸制品等;东盟国家则提出了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陶瓷制品、部分纺织品和服装、钢材、部分家电、汽车摩托车等敏感产品。

②敏感产品的上限。

敏感产品要受到两个指标,即税目数量和进口金额的限制。也就是说,敏感产品的数量不能超过一定税目,同时一方敏感产品所影响的进口额也不能超过该方进口总额的一定比例,但协议同时也对东盟的新成员做出了特殊安排。各国的敏感产品上限如下:

A.中国与东盟老成员:不超过400个6位税目,进口额不超过进口总额的10%(以2001年的数据为基础);

B.柬埔寨、老挝和缅甸:不超过500个6位税目,不设进口额上限;

C.越南:不超过500个6位税目,不设进口额上限,但越南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敏感产品进行一定幅度的关税削减。

③敏感产品的降税模式。

一般敏感产品和高度敏感产品的降税模式有所不同,一般敏感产品由于敏感程度较低,其最终税率要低于高度敏感产品,但高度敏感产品的数量也要受到一定约束。

A.一般敏感产品的降税模式:中国与东盟老成员,2012年1月1日削减至20%,2018年1月1日进一步削减至5%以下;东盟新成员,2015年1月1日削减至20%,2020年1月1日进一步削减至5%以下。

B.高度敏感产品的降税模式:中国与东盟老成员应在2015年1月1日将高度敏感产品的关税削减至50%以下,但高度敏感产品的数量不应超过100个6位税目。东盟新成员应在2018年1月1日将高度敏感产品的关税削减至50%以下,但高度敏感产品的数量不应超过150个6位税目。

(4)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04年1月1日起,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开始实施。它是判定产品经济国籍的标尺,决定了产品能否享受关税减让待遇。

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享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下优惠待遇的主要条件是:

①必须是在目的国可享受关税减让的货物。

②必须符合货物由任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直接运至一进口成员国的运输条件,但如果过境运输、转换运输工具或临时储存,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仅出于运输需要的考虑,运输途中经过一个或多个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的运输亦可接受。

③必须满足原产地标准。

A.完全获得产品:在出口成员国内完全获得的产品。

B.符合增值标准的产品:使用原产于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或无法确定原产地的材料、零件或产物生产和加工产品时,所用材料、零件或产物的总价值不超过生产或获得产品离岸价格的60%,且最后生产工序在该出口成员国境内完成。(www.daowen.com)

C.符合累计增值标准的产品:该产品在一成员国用作生产在其他一个或多个成员国可享受优惠待遇的最终产品的投入品,如最终产品中,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分总计不少于最终产品的40%。

D.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符合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附件二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

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商品,收货人向海关提交指定政府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可适用中国—东盟协定税率。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使用的是不同于WTO原产地证书格式的格式E(Form E)。但原产于出口成员国货值不超过200美元(离岸价格)的货物,可以不申请原产地证书而改用出口人声明的方式证明该批货物原产于出口成员国。邮递货值不超过200美元(离岸价格)的货物也采用相同的方式。

在我国,中国—东盟原产地证书仅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各地检验检疫局负责接受申请并签发,商会协会贸促会等机构无权签发。凡申请《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单位,必须预先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请签证时,必须提交《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商业发票副本、提单等必要的其他证件。

(5)保障措施

贸易救济措施是进出口贸易的“安全阀”,主要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货物贸易协议》规定,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适用WTO的相关规定。但在保障措施方面,为保证各自的国内产业不受到严重冲击,协议规定了自贸区的保障措施,允许各方在必要时采用。

中国—东盟自贸区保障措施的主要内容是,由于来自中国—东盟自贸区内部的进口激增,使某一产品的国内生产部门受到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时,一缔约方可以启动保障措施,对来自中国—东盟自贸区内的产品提高关税。但为避免滥用保障措施,协议同时还规定了各缔约方使用保障措施的限制性条件。其一,就具体产品而言,保障措施可使用的期限为从该产品开始降税之日起到完成该产品降税的5年内;其二,一次实施期限不得超过3年,且延长期不得超过1年;其三,实施保障措施的税率不得高于该产品采取保障措施时的最惠国税率;其四,自贸区保障措施不得与WTO保障措施同时使用。

(6)数量限制和非关税壁垒

各缔约方不应保留任何数量限制措施,非WTO成员的缔约方也应逐步取消其数量限制。同时,各方应尽快确定其仍保留的非关税壁垒,并逐步取消。这一规定对于切实保证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自由化程度具有重要意义。

(7)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在《货物贸易协议》第十四条中,东盟十国明确承认中国是一个完全市场经济体,并且承诺对中国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十五条(反倾销替代国定价条款)和第十六条(特殊保障措施条款)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纺织品特保条款)。这一规定对我国具有特殊意义,不仅为我国企业在自贸区内争取了公平和公正的贸易竞争环境,而且也对推动世界上其他国家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8)其他问题

在技术贸易壁垒、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和知识产权协议等方面,各缔约方应遵循WTO的有关规定;其他协议中没有被特别提及或修正的WTO多边货物贸易条款,在被修正后应适用于中国—东盟自贸区。协议还就自贸区的透明度标准、加速降税安排、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及有关程序和机构性安排做出了规定。

《货物贸易协议》的签署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为全面开展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进程奠定了基础,铺平了道路。我们应全面了解这项协议,把握自贸区所产生的新的机遇,为深化和发展同东盟国家之间的合作做出新的努力。

思考:

试分析《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实施的意义是什么?

3)《服务贸易协议》

服务贸易是中国—东盟自贸区的重要组成部分。2007年1月14日,第10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在菲律宾宿务召开。会上,在时任总理温家宝和东盟10国领导人的共同见证下,中国与东盟10国签署了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目前,除柬埔寨之外的所有国家均已完成《协议》的国内法律审批程序,《协议》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服务贸易协议》规定了双方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框架下开展服务贸易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包括了中国与东盟10国开放服务贸易的第一批具体承诺减让表。各方根据减让表的承诺内容进一步开放相关服务部门。根据《协议》规定,我国在WTO承诺的基础上,在建筑环保、运输、体育和商务5个服务部门的26个分部门,向东盟国家做出市场开放承诺,东盟10国也分别在金融电信教育、旅游、建筑、医疗等行业向我国做出市场开放承诺。这些开放承诺是根据中国和东盟国家服务业的特点和具体需求而做出的,主要包括进一步开放上述服务领域、允许对方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放宽设立公司的股比限制等内容。根据《协议》规定,双方正就第二批服务部门的市场开放问题进行谈判,以进一步推进中国与东盟间的服务贸易自由化。

(1)《服务贸易协议》的文本内容

《服务贸易协议》是规范我国与东盟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和处理与服务贸易相关问题的法律文件,基本参照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模式,包括定义和范围、义务和纪律、具体承诺和机构条款4个部分,共33个条款和1个附件。附件中列出了中国与东盟10国的具体承诺减让表。主要内容如下:

①定义和范围部分,规定了所有与服务贸易相关的定义和协议的管辖范围,包括法人、自然人和服务提供者等定义内容,均同WTO/GATS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并将行使政府职权的服务排除在协议范围之外。其中的自然人定义是确定何种个人可以享受自贸区优惠待遇的规则。协议同样采纳了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自然人定义,规定一方拥有永久居留权的个人(即持绿卡的外籍人)可以同其公民一样视为该方的自然人,享受自贸区的优惠待遇。但由于中国、印度尼西亚、泰国、越南和老挝目前尚未出台有关外籍永久公民从事商业活动的相关法律,协议规定,对上述5国而言,其他方的自然人只限于公民,即其他方的外籍永久公民不能与其公民一样享有自贸区的优惠待遇。一旦上述5国颁布了相关法律,应与其他缔约方就是否将外籍永久公民纳入自然人范围进行谈判。

②义务和纪律部分,主要包括透明度、国内规制、相互承认、保障措施、补贴、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等条款,对各方开展服务贸易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做出了规定。同时,协议纳入了加强柬老缅越参与的条款,以支持东盟新成员服务业的发展。

③具体承诺部分,包括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渐进自由化、具体承诺减让表、减让表适用方式和减让表的修改等条款。协议参照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模式,规定各方提交的具体承诺减让表作为附件,构成协议的一部分,在减让表中列明具体开放的部门和措施。

关于具体承诺的适用方式,协议规定,中国向东盟10国提交一份统一的减让表,适用于东盟10国,东盟10国分别提交各自的减让表(共10份),适用于中国和东盟其他国家。

④机构条款部分,包括联络点、审议、争端解决、协议生效等条款,对实施协议的程序性问题做出了规定。协议规定,本协议应于2007年7月1日正式生效,如一方届时未能完成国内审批程序,则该方在本协议下的权利与义务应自其完成此类国内程序之日起开始。

(2)各国具体承诺(减让表)和开放部门

各国以减让表的形式列出各自在服务部门的具体开放承诺。具体承诺是各国在其各自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承诺基础上,做出的更高水平的开放承诺。各国主要承诺内容如下:

①中国具体承诺的主要内容。中国的承诺主要涵盖建筑、环保、运输、体育和商务服务(包括计算机、管理咨询、市场调研等)5个服务部门的26个分部门,具体包括进一步开放部分服务领域、允许设立独资企业、放宽设立公司的股比限制及允许享受国民待遇等。

②东盟具体承诺的主要内容。新加坡在商务服务、分销、金融、医疗、娱乐和体育休闲服务、运输等部门做出了超越WTO的出价,并在银行保险、工程、广告、非武装保安服务、药品和医疗用品佣金代理和零售、航空公路运输服务等部门做出了高于其WTO新一轮谈判出价的承诺,在不同程度上放宽了市场准入限制,如在外资银行准入方面,取消了对新国内银行的外资参股股比在40%以内的限制。

马来西亚在商务服务、建筑、金融、旅游和运输等部门做出了高于WTO水平的承诺。与其在WTO新一轮谈判中的出价相比,新增了会展、主题公园服务、海运、空运等部门的具体出价,并在金融、建筑及工程等领域做出了更高水平的开放承诺,如在保险领域,放宽了对外籍管理人员的市场准入限制。

泰国在商务人员入境、建筑工程、中文教育、医疗、旅游餐饮和海运货物装卸等领域做出了高于WTO水平的承诺。

菲律宾在能源、商务服务、建筑及工程、旅游等部门做出了高于WTO水平的承诺。与其在WTO新一轮谈判中的出价相比,在采矿、制造业和建筑服务等中方较为关注的部门做出了进一步开放的承诺。

文莱在旅游和运输等部门做出了高于WTO水平的承诺,特别是在运输服务方面,增加了海洋客运货运服务、航空器的维护和修理服务等中方关注领域的市场开放承诺。

印度尼西亚在建筑及工程、旅游和能源服务方面做出了高于WTO水平的承诺,特别是在民用工程、煤的液化和气化服务等中方关注领域做出了进一步开放的承诺。

越南、柬埔寨、缅甸三国的具体出价与其WTO的承诺基本一致,主要涵盖商务服务、电信、建筑、金融、旅游和运输等部门。

老挝在银行、保险领域做出了具体开放承诺。

根据渐进自由化条款的规定,上述出价作为第一批市场准入承诺的减让表,同《协议》一并签署。目前,双方正就第二批市场准入承诺进行谈判,在谈判结束后,将签署《议定书》,以将第二批减让表纳入《协议》。同时,根据审议条款,未来双方可就服务贸易进一步开放问题进行磋商,实现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的目标。

4)《投资协议》

由于全球金融危机仍在蔓延,贸易投资保护主义在全球范围内明显升温。如何应对危机,如何坚持自由贸易的国际贸易体制发展方向,继续倡导贸易投资的自由化和便利化,抵制保护主义,是摆在各国政府面前的重大课题。

2009年8月15日,第八次中国—东盟经贸部长会议在泰国曼谷举行,商务部陈德铭部长与东盟10国的经贸部长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自贸区《投资协议》。该协议的签署向外界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即中国和东盟各国愿同舟共济,携手抗击金融危机,继续推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反对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为东亚地区和全球经济的复苏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投资协议》包括27个条款。该协议通过双方相互给予投资者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投资公平公正待遇,提高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透明度,为双方投资者创造一个自由、便利、透明及公平的投资环境,并为双方的投资者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从而进一步促进双方投资便利化和逐步自由化。

近年来,随着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步伐的加快,中国与东盟相互投资不断扩大。截至2008年年底,东盟国家来华实际投资520亿美元,占我国吸引外资的6.08%。同时,中国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对东盟的投资也出现了快速增长态势。2008年我国对东盟直接投资达21.8亿美元,同比增长125%,已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把东盟国家作为主要投资目的地。随着《投资协议》的签署和实施,中国与东盟之间的相互投资和经贸关系必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它标志着中国—东盟自贸区如期在2010年全面建成。

5)《争端解决机制协议》

《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于2004年11月签署,2005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它是落实《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重要步骤和措施,也是中国—东盟自贸区建立过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中国—东盟自贸区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争端解决机制协议》是实施《框架协议》的核心机制之一,它的实施进一步加强了《框架协议》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影响,使中国与东盟间全面的经济合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